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琅检刑诉〔2022〕4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8   阅读: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明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冰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下旬,被害人刘某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王明明,请被告人王明明为李保勤(刘某的表妹)帮忙办理保外就医,并主动给了被告人王明明2万元。被告人王明明收到钱后,通过询问身边朋友发现其无渠道办理该事,于是未进行相关“活动”。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明明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谎称办理保外就医还需5000元。被害人刘某信为以为真,通过微信转帐5000元给在滁州市琅琊区××村家中的被告人王明明。

案发后,被告人王明明已将2.5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刘某。

被告人王明明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明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明明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明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登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