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明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冰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下旬,被害人刘某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王明明,请被告人王明明为李保勤(刘某的表妹)帮忙办理保外就医,并主动给了被告人王明明2万元。被告人王明明收到钱后,通过询问身边朋友发现其无渠道办理该事,于是未进行相关“活动”。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明明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谎称办理保外就医还需5000元。被害人刘某信为以为真,通过微信转帐5000元给在滁州市琅琊区××村家中的被告人王明明。
案发后,被告人王明明已将2.5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刘某。
被告人王明明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明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明明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明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