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大加检刑诉〔2022〕3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8   阅读:

案件概述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指定辩护人张天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通过其朋友孙洋在北京认识被告人李某,在就餐期问得知李某是做教育的,能够办理学历证书,二人添加了微信。王某回到加格达奇后研究想要办理学历证书便委托孙洋找李某办理专科、本科学历证书,并签订了协议书,孙洋替王某向李某交了8000元定金。2019年3月5日,4月7日,李某谎称要给王某办理本科毕业证,王某信以为真,李某明知王某的专科学历没有办下来,也明知没有专科学历报不了本科学历的情況下,继续向王某索要钱款,随后王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给李某5000元,李某收到钱后占为己有,并将诈骗的钱款挥霍。

2.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被害人高某通过王某的介绍找到李某办理专科、本科连读学历证书,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高某先后分三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共计27200元,并签订协议,李某收到钱后占为己有,并将诈骗钱款挥霍一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共诈骗被害人钱款32200元,2022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退赔13000元,向被害人高某退赔27000元。

经侦查,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曾给王某和高某办理入学手续,起初没有诈骗罪的犯意,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收取被害人办理学历的费用,因公司股东及法人变更,被告人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被害人。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三、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说明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已委托其弟弟将被害人王某的壹万叁仟元(其中包括未认定违法所得捌千元,该笔款项用于报名)退还给王某,退还高某贰万柒仟元,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还,并且多退还王某已缴报名费捌仟元以表示被告人真诚悔过及对被害人的愧意。四、被告人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六、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但希望可以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有依法从轻、减轻情节及酌定减轻情节,请法庭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判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通过朋友孙洋认识了被告人李某并得知李某是做教育的,能够办理学历证书。后王某想要办学历证书,便委托孙洋找李某办理并签订了学校为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科)的协议书,孙洋替王某向李某交了8000元辅导费。在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可以查询到王某学生信息(专科),王某也曾去该学校参加考试。在王某尚未取得专科毕业证时,李某联系到王某,称王某再交给李某5000元,可为王某直接办理本科毕业证,王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给李某5000元,李某收到5000元后未能替王某办理本科毕业证,亦未将该5000元退还王某,该5000元被李某花销。

2.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被害人高某通过王某介绍找到李某办理专科、本科学历证书,被告人李某称自己能够办理,高某先后分四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共计27200元,并签订协议。李某在明知高某不符合协议中学校招生条件的情况下,仍收取了高某27200元,李某收到钱后未能替高某办理专科、本科毕业证,亦未将该款退还高某,该款被李某花销。

综上,被告人李某共诈骗被害人钱款32200元(王某5000元,高某27200元)。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抓获。

2022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退赔13000元,向被害人高某退赔27000元,王某、高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北京益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收据,王某微信聊天记录,考前辅导VIP特色班协议书,高某提供的协议书、收据,高某与李某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李某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王某的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信息,被害人高某、王某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全部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丹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玉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