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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顺检刑诉[2022]297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8   阅读:

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2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超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超及其辩护人庞狄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22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张荣超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奔驰小汽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恒龙豪苑楼下停车位见到被害人黄某,遂上前搭讪并编造其是香港人刚来内地不能使用银行卡为由向黄某借钱,黄某信以为真去到顺德农商银行文华支行ATM柜员机取现20000元人民币给张荣超,张荣超得手后离开现场。

2.2022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张荣超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奔驰小汽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中南路2号竞辉百货门口见到被害人张某,遂上前搭讪并编造上述相同借口向张某借钱,期间向张某出示一张名为“谢星浩”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张某信以为真去到中国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提取19000元人民币现金给张荣超,张荣超得手后离开现场。

2022年9月23日,民警在中山市沙朗立交桥南对开路段将被告人张荣超抓获,从张荣超处起获一张名为“谢星浩”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张荣超的供述;被害人黄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高某、赵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荣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身份、虚假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荣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荣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荣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查,且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诈骗犯罪所得较少,也曾表示会在出狱后退赔受害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荣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荣超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荣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荣超归案后如实供述第一宗犯罪事实,对该宗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荣超对第二宗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两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虽未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认罪,但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黄某、张某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张荣超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荣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荣超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庆煌

人民陪审员冯润基

人民陪审员罗惠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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