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2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汲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梦然、检察官助理徐适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汲某某以操作多个QQ账号使用不同身份,在QQ聊天群内发布虚假的领养、送养婴儿信息,骗取QQ群内其他有领养需求的人介绍费等方式,骗取王某1、陈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5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王某1、梁某、费某、陈某、吴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王某2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汲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汲某某提出了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有积极交纳罚金等情形,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汲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汲某某退缴至xxxx的赃款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汲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卫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