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吉0105刑初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4-12
法 官: 刘亮亮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其他犯罪事实公开开庭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苑小区B区6栋1单元门口,以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杨某某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980元。
2015年6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东环城路交汇处的大禹澳城工地附近,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约300元。
2015年6月9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与三星街交汇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约5000元。
2015年6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与常德路交汇处,分别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赵某某现金约170元。
2015年6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与三道街、二道街交汇处,欲对被害人姜某实施抢劫,因姜某未随身携带钱财,李某1、高某、赵某某遂乘坐出租车将姜某带至绿园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怀疑姜某有性病而中止。
2015年6月10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西门灯塔附近伊香源饭店门口,以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杨丽娟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740元。
2015年6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盛宇豪庭小区11号楼和12号楼中间,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赵艳芳、石曼娜现金600元。
2015年6月11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家属楼下,以暴力、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穆枫白色小米note手机一部及现金约3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180元。
2015年6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通达信用社家属楼三单元楼道内,以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张颖现金约7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书证、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财物,且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1单独或伙同涉案证人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以暴力手段多次抢劫、强奸他人,共计作案9次,其中抢劫9次(其中1次未遂),涉案金额1.5万余元,强奸2次(其中1次中止),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6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苑小区B区6栋1单元门口,以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杨某某iphone6plus手机一部(价值4980元)。
2015年6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东环城路交汇处的大禹澳城工地附近,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300元。
2015年6月9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与三星街交汇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4000余元。
2015年6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与常德路交汇处,分别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赵某某现金170元。
2015年6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三道街与二道街之间,对被害人姜某实施抢劫,因姜某未随身携带钱财,李某1、高某、赵某某遂乘坐出租车将姜某带至绿园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怀疑有性病而放弃对其性侵害。
2015年6月10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西门灯塔附近伊香源饭店门口,以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杨丽娟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740元。
2015年6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盛宇豪庭小区11号楼和12号楼中间,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赵艳芳、石曼娜现金600元。
2015年6月11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家属楼下,以暴力、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穆枫白色小米note手机一部及现金3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180元。
2015年6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高某、赵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通达信用社家属楼三单元楼道内,以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张颖现金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1的基本情况。
2.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实:犯罪工具螺丝刀被公安机关扣押;民警从被告人李某1、涉案证人赵某某处扣押涉案赃物手机两部,并已将涉案的小米note手机返还给被害人穆枫。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杨雨菲辨认,其认出被告人李某1是抢劫其手机的人;经被害人赵某某辨认,其认出被告人李某1及高某、赵某某三人是对其抢劫、强奸的人;经被害人姜某辨认,被告人李某1及高某、赵某某三人是挟持其欲抢劫、强奸的人。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1及高某、赵某某实施抢劫、强奸犯罪行为的地点。
5.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2日,民警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大街日旭園旅店将被告人李某1及高某、赵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7.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5108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iphone6plus手机价值4980元,涉案的oppo手机价值1740元,涉案的小米note手机价值2180元。
8.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涉案证人高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过性关系。
9.涉案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末,赵某某和李某1一起研究抢劫的事,然后与其说了,其就同意了,其给自己起了个名叫龙啸天”,李某1叫龙啸风”,赵某某叫龙啸雨”。201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其与赵某某、李某1三人打车去了一个地方,那个地方有高架桥、平房、工地,三人在附近溜达寻找目标,在马路上看到一个女的,三人跟着她进了胡同,赵某某拿着壁纸刀走到那名女子背后,从背后将她的口鼻捂住,说抢劫”,然后把她放倒在地,这时李某1拿着螺丝刀上去对那个女的说抢劫,钱拿出来不杀你。”那个女的很害怕,从兜里拿出300元钱和一部橙色的手机给了李某1,李某1把钱塞进兜里,然后让其把手机的电池抠出扔掉,又把手机还给那个女的了,还让李某1给那女的20元钱,抢劫的时候其也带了一把壁纸刀,抢劫的300元钱吃喝都花了。抢劫后三人打车去了长新街,下车后在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在一个大商场对面的马路上看见一个单身的女性,这女的斜挎一个包,三人就直接上去抢她。李某1先从身后捂住她的嘴,说抢劫,把钱给我。”赵某某看到这个女的倒地后就上去抢她的包,抢完后三人就跑了,李某1把抢的棕色钱包房在他兜里,抢多少钱不知道,抢的钱后来也花了。第二天晚上22时许,其与赵某某、李某1打车出去的,不知道什么去的什么地方,其下车后看到有高架桥、工厂,马路上还有很多的翻斗车,三人在马路上溜达的时候,看到一个女的从出租车上下来,三人就跟了上去,李某1先上去把那个女的嘴捂住按倒,然后把那个女的拖到高架桥下的桥柱子旁边,李某1说把钱给我,让我干一下,让我们三人一人干一次就放你走。”这个女的从包里拿出170多元钱给李某1,李某1把钱给了自己,然后李某1开始强奸那个女的,过了一会,李某1和赵某某就拽着那个女的走到马路边上停放的两台翻斗车中间,李某1再次强奸那个女的,过了20多分钟,李某1射精了,李某1完事后跟赵某某说你来”,然后赵某某就上去强奸那个女的,过了二三分钟,赵某某也射精了,李某1让其强奸那个女的,其也把生殖器放进那个女的生殖器里了,其也射精了。在强奸过程中,其与赵某某抽烟了,还把烟头扔在地上了。其完事后,李某1又强奸那个女的,完事后其给了这个女的50元钱,然后三人打车走了。大约半夜12点多,三人打车到蝶恋花舞厅,当时舞厅要散场了,三人在舞厅附近溜达,看见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街上走,李某1说咱们上去把那个男的制服,然后跟他们要钱。李某1和赵某某从地上捡起两块砖头,冲那对男女走过去,李某1对那个女的说把钱拿出来,不然拍死你。”那个男的害怕了就跑了,三人打了台出租车,李某1、赵某某把那个女的拽上车,之后去了长白线的一处平房,李某1让那个女的把钱拿出来,那个女的说没有钱,可以回家取,李某1说没有钱,你让我们一人干一下,于是李某1强迫那个女的脱裤子,那个女的说自己有病不肯脱,李某1和赵某某就强行把那个女的裤子扒下来,脱下裤子后闻到一股怪味,就没有强奸那个女的,然后三人打车去了伊通县,到了伊通县找了一家旅店住下,当天晚上20点左右,三人在大街上溜达寻找作案目标,看到一个穿白色连衣裙,手里拎着包的女子,其上前捂住女子的嘴将她放倒在地,赵某某抢过那个女的手提包,三人就跑回来自己住的旅店,包里有一些化妆品和硬币,具体多少钱不清楚。晚23时许,三人在一个KTV附近溜达,看见两个女的在街上行走,其与赵某某从身后上去,将二人嘴捂住把她们放倒在地,李某1拿出螺丝刀威胁那两个女的说你俩把钱拿出来,要钱还是要命。”最后这两个女的每人拿出二三百元钱,其还还给她们100元钱,然后打车就跑了,回到日旭園旅店。在伊通的第三天晚上23点左右,三人在一个居民小区寻找抢劫目标,在一个小区楼下,仨人抢劫了一个女子,李某1从身后捂住那个女子的嘴把她放倒,威胁她交出钱来,女的把身上的钱交给了李某1,李某1又抢走了她的手机,然后三人打车回到旅店。在回到旅店后发现李某1不见了,其与赵某某就去找他,在一个小区里看到他和一个女的说话,其以为他们认识,就和赵某某走了。
10.涉案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七八日的一天下午5点多,其与高某去蝶恋花舞厅玩,遇见峰哥”(音),峰哥”请二人吃饭,在饭桌上峰哥”提议去抢劫,他说去八里堡地点偏,去抢单身女的,其与高某都同意了,三人都给自己起了个名字,其叫龙啸雨”,高某叫龙啸天”,峰哥”叫龙啸风”。大约晚上八九点钟,三人到了八里堡,发现一个女的,手里拎着吃的东西和衣服,她往一个工地里走的时候,其上去捂住她的嘴,把那个女的按倒,那个女的喊救命,峰哥”拿着螺丝刀对那个女的说我们是杀人犯,我们就是要钱。”那个女的就不喊了,从兜里拿出三四百元钱给峰哥”,高某把那个女的手机电池扣下来扔了,还给那个女的10元钱,然后三人打车去的铁北吃的烧烤,吃完饭后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峰哥”看见一个女的背着一个橘色的包在人行道上走,峰哥”先上去捂住她的嘴把她按倒,这女的就喊,峰哥”说别喊,我们是通缉犯,就想要点钱,你要喊,我们就对你不客气了。”然后峰哥”就把包拽下来了,三人就跑了,打车到荣光路附近翻的包,里面有四五千元钱,还有这个女的驾驶证、银行卡。第二天,三人去重庆路安华手机店,买了三个白色的iphone4s。6月9日晚上22点左右,三人在二道区一个高架桥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峰哥”看到一个女的穿黑色丝袜、短裙,手里拎着包正过马路,他就跑过去,用手捂着这个女的嘴把她拽到桥墩子旁边,高某把她包抢过来,里面翻出100多元钱,峰哥”说你让我们每人玩一次就放你走”,然后峰哥”就在桥墩子底下强奸那个女的,其与高某在旁边看着,因为旁边总过车,峰哥”把这个女的拽到马路边上人行道上的两个大货车中间,峰哥”又强奸了那个女的一次,之后其和高某也强奸了这个女的,然后峰哥”又强奸了这个女的,强奸时其与高某一人吸了一只烟,其把烟头扔在两辆大车之间的泥坑里了。大约凌晨1点多,三人打车到了南关区的蝶恋花舞厅寻找作案目标,看到一男一女搂搂抱抱,峰哥”说就这个了,三人每人捡了一个砖头朝这俩人去了,那个男的就跑了,峰哥”就用手捂住女的嘴,那个女的没有钱,峰哥”说把她拉走,三人把这个女的拉到绿园区的一个地方,三人想强奸她,当把她内裤扒下时,闻到有异味,怕她有梅毒就把她放了,没有强奸她,然后三人打车去了伊通县。6月10日晚22时许,三人在伊通县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看见一个女的,高某上去把那个女的按倒,其把包抢下来,其又把包给了峰哥”,三人就跑了,跑了不远三人翻包,里面有一部oppo电话,让峰哥”拿走了。三人又打车去了一个小区,看见两个女的,其与高某上去把两人按倒,峰哥”过来向她俩要钱,她俩给了六七百元钱,其与高某又给了她俩100元钱路费,之后三人就打车回到旅店。6月11日晚23时许,三人出去踩点,碰到一个女的刚从出租车上下来,三人跟着她进了一个小区,峰哥”把她按倒了,向她要钱,她给拿了300元钱,峰哥”还把她红米note”抢了下来,峰哥”还要强奸她,那个女的就跪下磕头,其与高某就把峰哥”拽走了。在回到旅店旁边的时候,峰哥”看见一个女的进旁边的胡同了,他就跟了过去,其与高某在后面看他管那个女的要钱,那个女的跟他提人儿”了,其与高某就回旅店了,后来峰哥”说那个女的给他六七百元钱。
1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其驾车回到松苑小区B区家中,当其把车停好下车走到小区6栋3单元门口时,发现身后六七米有一陌生男子,其加速往1单元走,刚走到1单元门口,身后的陌生男子上来用胳膊搂住其脖子,用另外一只手捂住其嘴,嘘了一声,意思是告诉其不要出声,然后这名男子开始抢其手机,其用双手拽着手机,后男子将iphone6plus手机抢走并将其带倒,在男子要跑的时候,其用力拽了男子的裤腿,将这名男子拽倒,男子手和膝盖着地,然后男子起身往小区的西门跑去,其也站起来去追男子,当追到西门口的时候,看到男子已经在东环城路与公平路交汇处向西跑了,其就回家了。
1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8日晚21时30分许,其从朋友家中出来回家,其穿过大禹澳城工地,大约还有30多米到家时,其感觉后面有脚步声,接着一个男子从后面将其扑倒,把其嘴捂住,其抬头看见除了捂着其嘴的男子外,还有两名持刀的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说你别喊,我们手里有命案,不在乎多你一个,你只要把兜里的钱掏出来你就不会有事。”其点了一下头,然后从裤子的兜里拿出400多元钱给了他们,其中一人将其手机电池抠出扔掉,还给留下20元钱让再买一块电池,然后三人就跑了,其就报警了。
1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9日凌晨1时35分许,其从家中出来去扶贫大市场的俊林面食店准备第二天的面食,包里有9000元左右,当其走到长新街与三星街交汇处附近,三名男子迎面过来,其中一男子捂住其嘴将其按倒在地,其喊救命,男子说别喊,喊就整死你,把钱拿出来就没事了。”一男子将其眼睛遮住,还有一男子把其包抢走,然后三名男子就跑了,其给其老公打电话,其老公直接到凯旋路派出所报警了。
1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9日晚21时45许,其乘坐出租车到洋浦大街与常德路交汇处下车,刚下车沿洋浦大街由北向南走,还没穿过常德路时被三名陌生男子挟持,三人将其拖到高架桥下的四个桥墩中间,其中一男子说挺长时间没有碰女人了”,然后就对其实施强奸,还说你别喊,喊也没有用,警察来了我们也不怕,我们都是被通缉的,让我们三人一人一次就放你走。”与此同时,一男子把其包里的180元钱和手机拿走,看似是头儿的那个人强奸后说要带其去别的地方,其中一男子把其带到洋浦大街东人行道上两辆打车中间,然后三人分别对其实施了强奸,高个儿的男子又强奸了其两次,强奸后他们把手机还了回来,一个小孩还回来给了其50元钱,然后三人打车走了。
15.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0日凌晨12时,其与一名与其跳舞的男子从南关区平治街的蝶恋花舞厅出来,沿着大经路往三道街走,走到三道街与二道街之间,其发现后面有三名男子跟着,与其跳舞的男子就跑了,后面的一男子手里拿着半块砖头上来将其抓住,其没有钱,三人说将其轮奸,轮奸后在让其去取钱,三人打车将其挟持到绿园区的一个没有人小平房里扒其衣服,其说你们别扒我衣服,我自己脱,你们有没有避孕套什么的,我在蝶恋花什么都弄,我染上艾滋病了,你们这么年轻别传染了。”他们说有艾滋病也不怕”,然后就开始扒其衣服,其中两个人按着其胳膊,将其放倒在地,面部朝上,眼睛有毛病的那个男的说他先来,他先把裤子脱了,他看了一下说不行,有味,好像真有病。”另外一人说不行就鸡奸。”其说不行,都有艾滋病了。”他们扒开其肛门看了一下,说好像真不行,然后三人说打车让其回家取1万元钱,上车后,其和司机说往东盛开,走了没有多远,坐在其旁边的人说下去,他们就下车了。
16.被害人杨丽娟陈述证实:2015年6月10日晚22时40分许,其从歌厅喝完酒出来往家走,当走到伊通县西门灯塔附近的伊香源饭店门口的时候,突然上来一人把其嘴捂住,然后将其按倒,接着又上来两个人,一人拽住其一只胳膊,然后其白色的手拎包被抢走了,包里有800多元钱的现金、一部蓝色的oppo手机、银行卡、钥匙、女士眼镜等物品,之后三人就跑了。
17.被害人赵艳芳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0日晚23时30分许,其与石曼娜从伊通县伊通镇盛宇豪庭小区石曼娜的亲戚家出来,当走到小区11号楼和12号楼中间位置时,突然有人从后面将二人的脖子勒住,将二人按倒在地,其中一个人说我们三个都是杀人犯,你们俩要是动我就把你们俩都杀了。”他们要包,石曼娜说你们不就是要钱吗,赵姐,把钱给他们。”其给了他们五六百元,石曼娜给了五六百元,他们后来给了其与石曼娜每人100元钱,让二打车回家,然后他们就跑了。
18.被害人石曼娜的陈述证实:年6月10日晚23时30分许,其与赵艳芳从伊通县伊通镇盛宇豪庭小区的亲戚家出来,当走到小区11号楼和12号楼中间位置时,突然有人从二人后面将二人用胳膊勒住,把二人按倒在地,其中一个长的挺黑的人说我们三个都是杀人犯,你们俩要是动我就把你们俩都杀了。”他们向二人要包,其说给你们,你们不就是要钱吗,赵姐,把钱给他们。”他们一听这样说,就不要包了,让二人自己把钱拿出来给他们,其拿出了五六百元,赵艳芳拿出五六百元,后来他们给了其与赵艳芳一人100元钱打车回家,然后他们就跑了。
19.被害人穆枫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1日晚22时30分许,其和家人吃完饭打车回家,在伊通县林业局家属楼楼下,有三名男子将其按倒,一名男子拿着刀架在其脖子上,高个的男子让其把包拿出来,其把包交给他们,他们拿走400元钱,然后他们又要走了自己的小米手机,其求他们把手机留下,年纪较大的那个男子让其陪他们三个睡,睡完就把手机还给自己,其吓哭了,求他们放过自己,他们拿着手机和钱就跑了。
20.被害人张颖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1日晚23时许,其从一毛街那边往家走,当走到通达信用社附近时过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让其站住,说把钱拿出来,要不然就用刀捅你,不给钱你命就没了,你不许报警,报警我也知道你家在那,你就在这住。”其把包打开,拿出大约六七百元钱给了这名男子,后来其又给了三男子100元钱,让他们去吃饭,他们就走了。
2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其从吉林大路松苑小区附近的一个网吧出来,看到一个小姑娘进了一个封闭的小区,其就跳栏杆进去了,在她快进楼道的时候从后面把她嘴捂住了,说老妹儿,你别喊,我只求钱不伤人。”她就喊抢劫”,其一看旁边就是保安室就害怕了,其看到她手里拿个白色的iphone6plus手机,就把手机抢走了,她开始追自己,其跑出小区,打了一台出租车跑了,第二天到火车站附近找收黑手机的卖了1000元。6月8日晚,其在蝶恋花舞厅遇到龙啸天”、龙啸雨”,因为其之前认识龙啸雨”就上前打招呼,之后三人出去吃的饭,在吃饭的时候都说身上没有钱花了,得研究点钱,当天晚上决定去抢劫。大约晚上20时许,三人打车到了一个地方,那地方有工地和高架桥,在附近看到女的,40来岁,那个女的往一个工地的铁皮门里钻,龙啸雨”跟着钻了过去,上前把那个女的按倒,其对那个女的说大姐,你别怕,老弟我就是借点钱花。”她说行,我给你,老弟你让我歇会儿。”然后她从兜里掏出300元钱给了自己,龙啸天”把她手机电池抠出扔掉,其拿出20元给那个女的,让她去买电池,然后三人打车去了铁北。在铁北吃了顿饭,大约半夜12点左右,在大街上看到一个女的,三四十岁,背个挎包,其上去把她嘴捂住,那个女的就坐地上了,其对那个女的说大姐,借点钱花。”她说行,钱我给你。”然后他俩拿的包,三人就跑了,跑到一个厕所,看到包里有4000多元钱,还有银行卡、钥匙、驾驶证,三人去安华商城买了三部iphone4s手机,剩下的钱都花了。6月9日晚22时许,三人打车到了一个地方,那个地方有一个高架桥,在高架桥旁边的路上停着三台大货车,三人在溜达的时候看见一个女的穿着黑色丝袜、长头发、30来岁,长的挺好看,当她走到高架桥底下的时候,其上去把她嘴捂住,说你别动,也别喊,我们就是要钱。”这时他俩也过来了,龙啸天”说别动,我们只要钱,不伤害你”,这个女的说我也没有多少钱,就100多块钱。”她给拿了170块钱,其对那个女的说长的还挺好看的,让我玩一下。”然后他俩按着那个女的胳膊,其强奸了那个女的,过了十多分钟,其又把那个女的带到两台货车中间,又强奸了一次,龙啸雨”接着也强奸了那个女的,五六分钟后,龙啸天”也强奸了那个女的,过了四五分钟后,其又强奸了那个女的,过了二三分钟,就射精了,其告诉那个女的再待15分钟再走,三人打车去了南关区的蝶恋花舞厅,大约是半夜12点多了,看到一男一女,三人就跟着他们,三人每人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上去向他们要钱,那个男的跑了,女的说没钱,因为附近人多,三人打车把那个女的带到绿园区,龙啸雨”要强奸她,那个女的说她有艾滋病、梅毒,听她说有病就没有继续,三人继续向该女子要钱,女子说她家在二道,三人又打车带着女的走,走了二十多米远,三人就下车了,打车去了伊通县,凌晨3点多到的伊通县,在一家洗浴住下的,6月10日又找了一家旅馆,叫日旭園,住203房间。当天晚上20时许,在一个小区抢了两个女的,龙啸雨”、龙啸天”捂住这两个人的嘴,其对这个两个女的说阿姨别怕,我们就是为了钱。”然后她俩拿了800多元钱,后来又还给她俩每人100元钱。在抢完这两个女的后,三人打车回的旅馆,下车后在一个路口看到一个女的从饭店出来,斜挎个包,感觉她挺有钱的,龙啸天”就冲上去了,捂住她的嘴,把她按倒在地,其对那个女的说大姐,没钱了,借点钱花。”然后就把她的包和oppo手机抢走了。6月11日晚20时许,三人出去找作案地点,在东街附近发现一个小姑娘,背个挎包,三人跟着她进了一个小区,在楼栋门口其捂住她的嘴说借点钱花”,她拿出了300元钱,其看到她拿的白色小米note手机,就把她手机拿过来了,并问了她手机密码,其欲与这个小姑娘发生关系,小姑娘吓哭了,其摸了她几下就回旅馆了。走到旅馆门口看到一个女的,其就跟着那个女的进了一个小区,其到那个女的跟前说:大姐,借点钱花。”那个女的说打麻将赢了几百块钱,从兜里拿出600元钱,后来她又与其说了几个社会人,其让她再给拿点,那个女的又给拿了100元,然后其就回旅店睡觉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伙同涉案人高某、赵某某轮奸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及涉案人高某、赵某某在抢劫被害人姜某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人在意图强奸姜某时,因怀疑姜某有性病进而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6年第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35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害人杨丽娟,扣押在案的螺丝刀(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李某1抢劫所得的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亮亮
人民陪审员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董淑范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