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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检诉刑诉〔2019〕20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29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仁、文秀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虚构西安市园林局XXXX管理处开发安置项目,以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美丽豪酒店8楼会议室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此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出具了此项目的相关政府文件及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XX管理处签订的合同书。当日下午,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向邹某某个人账户支付工程项目款50万元。邹某某将所收取的50万元用于还账及个人消费。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

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工程合同、转款凭证、申明等书面材料;被害人XX的陈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虚构工程项目,收取工程项目款五十万人民币后逃匿,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予认可。XX公司与XX置业公司签订合同,收取50万元工程转让款属实。但其并不知道XXXX的项目是虚构的,该项目是委托代理人XXX一手签订并与中间人XXX促成XX与XX的合作。XX公司的项目经理XX经核实发现项目虚假,令司机以及几个社会闲人在宾馆轮流看守被告人数月要求想办法筹款归还,被告人趁机逃脱对方的监控。被XX等人控制期间,其陆续筹款35000元偿还XX,还曾将前妻XX签订的价值37.5万元的购房合同抵偿给XX。其收取50万元工程保证金并没有蓄意欺骗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愿意筹款还给XX。辩护人赵仁、文秀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虚假合同到底是谁制作的,顶账的购房合同是否存在,邹某某被控制期间是否还款等一系列事实均有待核查,现有的证据疑点重重,不足以给邹某某定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系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向被害人出具了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XX管理处签订的合同书以及与此项目相关的政府文件后,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美丽豪酒店8楼会议室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就双方合作开发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锦园路中段的房地产开发事宜达成协议。当日下午,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XX向被告人邹某某个人账户转账工程项目款50万元。邹某某将该款用于还账及个人消费。2017年12月15日,被害单位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XX发现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XX管理处签订的合同书虚假,要求邹某某退款,邹某某出具欠款说明“……事情XX经一个月了解项目核实是假合同,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邹某某想办法给他退款,大约定2017年12月18日下午5点退还伍拾万人民币。”

此后,XX曾派司机跟随邹某某四处筹资索要钱款,未果。另查,被告人邹某某在筹款还钱过程中,曾要求前妻XX将购买的“XX壹号院”第一幢X单元XX层X号购房合同交给XX抵偿欠款,因该房屋涉及违建问题,未实现抵偿。目前,该购房合同系XX与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未变更。案发至今,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实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委托XX报案称:邹某某虚构项目、伪造印章及文件,骗取公司50万元。2018年11月12日,西安北站派出所将上网通缉的邹某某抓获。

2、XXXX管理处证明、登报声明、西安市XXXX管理处与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及与此项目相关的政府文件、园林局文件及测绘图、西安市XX局经侦大队的情况说明。该XXXX从未与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登报声明。由此证实,合同书等相关文件均为伪造。该合同书签字捺印页面中,有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的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签字,委托代理人徐守千签字。

3、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委托付款授权书、银行客户回单、欠款说明。证实XX置业基于XXXX项目与XX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项目经理XX给邹某某转款50万元。以及邹某某在XX追索钱款时,立即出具欠款说明的过程。

4、被害单位项目经理XX陈述。证实双方代表公司在西大街美丽豪酒店签订合同及XX从自己账户中给邹某某转款50万元的情况。

5、证人XXX证言。XXX陈述,邹某某聘请其做该工程的前期工作,说定的月工资一万元,尚未领取工资,工程就出了问题。邹某某说项目单位变更不存在了,园林局登报了。我还提醒他要落实清楚,出了问题就没办法解决了。知道工程前期合同是邹某某和一个姓徐的办理的,邹某某说他给姓徐的出了委托书,不知道他们之间具体的方式。

6、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邹某某被抓获后,始终供述自己并未伪造合同及相关资料、文件。所有的材料都是徐守千提供的。同时承认收到的工程款已被挪作他用,偿还了自己以前的债务。

7、文件检验鉴定书及徐守千人口信息。

2021年12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件鉴定书,结论为:待检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待检签名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的笔迹。证实邹某某提供给被害人合同书系虚假合同。

XXX户籍证明,证实邹某某所称在合同书上签名的代理人XXX因病于2019年12月5日亡故。

8、被告人邹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邹某某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列证据均经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邹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虚假合同是委托代理人徐守千签订并提供,邹某某本人不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核查,在虚假合同书代理人一栏签字的XXX现已亡故,邹某某前期是否参与签订该合同书已无从核实,但兴梦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其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应该对在合同书上签字捺印的行为负责。被告人邹某某在拿到合同书后,对项目真伪不经核查、未开展工作,直接使用虚假合同书与被害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其行为与常理相悖,缺乏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基本要素。从被告人收到50万工程项目款随即挪作他用,到被害单位发现项目虚假后,被告人又立刻出具欠款说明的过程可知,被告人邹某某对XXXX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毫不关心,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目的在于获取被害公司的合作款项。据此,被告人邹某某对50万元工程款的非法占有目的,足以认定。

二、关于邹某某给被害单位出具欠款说明以及后期还款、以房抵账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被告人邹某某取得工程款50万元挪用后,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活动已经实施完成。此后出具欠款说明,试图以购房合同顶账或筹资还款的情况,均系犯罪后的表现及悔罪态度,不作为定罪的依据,不影响案件认定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虚假的工程项目合同书与被害单位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收取工程款五十万元后,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邹某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提出已偿还部分款项及以购房合同抵债的情况,经查未果,其犯罪所得应全额退赔被害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邹某某退赔赃款五十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立

人民陪审员惠秋霞

人民陪审员唐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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