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1]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锋、赵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经郑清文介绍,利用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从椿林镇敬母寺“育娃”处抵押借款50000元。后因借款到期,无力偿还,被告人李某又经郑清文介绍,利用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从被害人李跃强处借款70000元,所得赃款除大部分用于归还“育娃”借款本息外,剩余赃款用于日常生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庭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用其所有的蒲城县城关镇北关方城堡56号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提供给银行。2014年因其无力偿还每月的银行利息,即产生办理假房产证抵押借钱的想法。2015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用事先办理的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向他人抵押借款50000元,后因债务到期无力偿还,于同年8月12日,通过朋友郑清文介绍,用之前的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并由郑清文担保,从李跃强处借款70000元,用于偿还上述50000元借款及利息后,再将上述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实际交付给被害人李跃强。后李跃强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发现抵押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为假证后,将被告人李某带至某某机关。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跃强的陈述、电话询问笔录及语音光盘,证人郑清文、惠永安、武保定、杨永红、巨银蛇、范正才、刘寿杰、刘建喜、王仓孝的证言,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借条复印件,李某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陕西金正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467号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蒲城县房地产交易所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李跃强借款银行流水明细,到案证明,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320号民事判决书、(2015)蒲执字第865号执行裁定书、(2016)陕0526执恢6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户籍、表现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对方财物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指控罪名为诈骗罪,庭审后,公诉机关改变定性,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调整后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34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7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维
人民陪审员王文社
人民陪审员韩育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