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行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控辩方主张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以“欢欢”(系刘某虚构的给孟乐民介绍的对象)名义通过微信与孟乐民联系,谎称其母患脑溢血、需要做手术向孟乐民“借钱”,孟乐民便在乾县通过微信向刘某微信转账5000元。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又以“欢欢”的名义通过微信联系孟乐民,称其在广东打工、母亲去世、看病欠债需要还账,又向孟乐民“借钱”要求将钱打到刘某的银行卡上,孟乐民便在乾县农业银行将5000元打到刘某银行卡上。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又以“欢欢”的名义通过微信联系孟乐民,称其没有路费回来又向孟乐民“借钱”,孟乐民又在乾县农业银行将500元打到刘某的银行卡上。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将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李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数额不大且情节较轻,犯罪所得已偿还,属于初犯、偶犯,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以“欢欢”(系刘某虚构的给孟乐民介绍的对象)名义通过微信与孟乐民联系,谎称其母患脑溢血、需要做手术向孟乐民“借钱”,孟乐民便在-2-乾县通过微信向刘某微信转账5000元。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又以“欢欢”的名义通过微信联系孟乐民,称其在广东打工、母亲去世、看病欠债需要还账,又向孟乐民“借钱”要求将钱打到刘某的银行卡上,孟乐民便在乾县农业银行将5000元打到刘某银行卡上。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又以“欢欢”的名义通过微信联系孟乐民,称其没有路费回来又向孟乐民“借钱”,孟乐民又在乾县农业银行将500元打到刘某的银行卡上。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将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提取笔录及案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兵彦
审判员侯军伟
审判员巨征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雅楠
书记员吴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