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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莲检刑诉(2022)57号保险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30   阅读:

案件概述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22)57号起诉书、丽莲检刑补诉(2022)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叶某1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1及其辩护人李欣、被告人王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一、保险诈骗罪

2015年8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叶某1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莲都支公司业务员期间,使用其的车辆或伙同客户任某、李某1、被告人王某某2等车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3起,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14514.86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2参与作案3起,金额为人民币3153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体育中心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周冬霞,系叶某1妻子,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910元。

2、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120号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叶某1)与×××8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572元。

3、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宇雷路万锦花苑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叶某1)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6503元。

4、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叶某1、罗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东方文廷大酒店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叶某1)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750元。

5、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叶某1驾驶×××轿车在莲都区商会大厦对面的停车场与车主任某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任某)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586元。

6、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叶某1驾驶×××轿车在莲都区浙南国际建材城与被告人王某某2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王某某2)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677元。

7、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叶某1驾驶×××轿车在莲都区东方文廷大酒店地下车库与车主李某1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李某1)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900元。

8、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叶某1伙同车主张某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张某)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000元。

9、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叶某1在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555号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周冬霞,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400元。

10、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在莲都区厦河一区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雷根梅,系王某某2妻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754元。

11、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在莲都区厦河一区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雷根梅,系王某某2妻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交强险)人民币2100元。

12、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叶某1伙同吴某1(另案处理)在莲都区万地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投保人吴某1;被保险人浙江丽水瑞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262.86元。

13、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叶某1驾驶×××轿车在莲都区万地地下车库与被告人王某某2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王某某2)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100元。

二、诈骗罪

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叶某1使用他人车辆在莲都区范围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6起,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保险理金人民币129106.9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陈某1,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273元。

2、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欣苑小区故意制造×××轿车和×××车轿车(被保险人蒋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700元。

3、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丽丰汽修厂附近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胡某1,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892元。

4、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开发路东苑小区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胡某2,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576元。

5、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开发路东苑小区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余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000元。

6、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倪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451元。

7、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岩泉汽车城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徐连法,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883.46元。

8、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王敏绿,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600元。

9、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商会大厦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颜芳,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450元。

10、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华侨酒店故意制造夏某的×××轿车(被保险人夏某,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400元。

11、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王嘉琪,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胡某3,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200元。

13、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同昌东临阁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蓝林余,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500元。

14、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花园路浙商银行门口故意制造×××轿车与浙JTC**轿车(被保险人陈某2,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690.4元。

15、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汽车西站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王某,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250元。

16、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商会大厦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黄丽红,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241.1元。

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同年8月5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叶某1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予以证明。被告人叶某1作为或者伙同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叶某1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2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1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叶某1犯罪的动机并不单纯的是为了骗取保险费用占为己有,主观上是为了帮助客户和维护业务,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2.其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其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4.其以往的工作表现一直兢兢业业,业绩突出。综上,恳请依法对被告人叶某1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叶某1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莲都支公司业务员期间,使用其的车辆或伙同客户任某、李某1、被告人王某某2等车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3起,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14514.86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2参与作案3起,金额为人民币3153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体育中心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周冬霞,系叶某1妻子,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910元。

2、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120号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叶某1)与×××8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572元。

3、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宇雷路万锦花苑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叶某1)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6503元。

4、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叶某1、罗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东方文廷大酒店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叶某1)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750元。

5、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叶某1驾驶×××轿车在莲都区商会大厦对面的停车场与车主任某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任某)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586元。

6、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叶某1驾驶×××轿车在莲都区浙南国际建材城与被告人王某某2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王某某2)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677元。

7、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叶某1驾驶×××轿车在莲都区东方文廷大酒店地下车库与车主李某1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李某1)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900元。

8、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叶某1伙同车主张某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张某)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000元。

9、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叶某1在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555号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周冬霞,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400元。

10、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在莲都区厦河一区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雷根梅,系王某某2妻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754元。

11、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在莲都区厦河一区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雷根梅,系王某某2妻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交强险)人民币2100元。

12、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叶某1伙同吴某1(另案处理)在莲都区万地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投保人吴某1;被保险人浙江丽水瑞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262.86元。

13、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叶某1驾驶×××轿车在莲都区万地地下车库与被告人王某某2驾驶的×××轿车(被保险人王某某2)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100元。

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叶某1使用他人车辆在莲都区范围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6起,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保险理金人民币129106.9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陈某1,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273元。

2、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欣苑小区故意制造×××轿车和×××车轿车(被保险人蒋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700元。

3、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丽丰汽修厂附近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胡某1,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892元。

4、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开发路东苑小区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胡某2,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4576元。

5、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开发路东苑小区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余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000元。

6、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倪某,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451元。

7、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岩泉汽车城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徐连法,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883.46元。

8、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王敏绿,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600元。

9、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商会大厦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颜芳,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1450元。

10、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华侨酒店故意制造夏某的×××轿车(被保险人夏某,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400元。

11、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王嘉琪,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东方文廷酒店地下车库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胡某3,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200元。

13、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同昌东临阁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蓝林余,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500元。

14、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花园路浙商银行门口故意制造×××轿车与浙JTC**轿车(被保险人陈某2,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690.4元。

15、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叶某1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汽车西站故意制造×××轿车(被保险人王某,不知情)与×××轿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250元。

16、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叶某1在莲都区商会大厦故意制造×××轿车与×××轿车(被保险人黄丽红,不知情)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241.1元。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1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通知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保险理赔款记录,相关保险理赔款使用情况,记账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短信截图,费用结算单,转账凭证,前科查询记录,退赃款票据,证人任某、徐某、倪某、叶某、李某1、陈某2、单某、胡某1、罗某、胡某3、毛某、吴某1、胡某2、杜某、吴某2、李某2、余某、俞某、江某、冯某、奚某、林某、蒋某、陈某3、陈某1、王某、吴某2、吴某1、夏某、谷某、许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作为或者伙同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叶某1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2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叶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1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1、王某某2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1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1的辩护人恳请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认为被告人叶某1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和维护业务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1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尚阳

人民陪审员徐建东

人民陪审员金裕平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群勇

书记员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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