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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检刑诉〔2022〕3号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31   阅读:

案件概述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刘开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其曾在三穗县烟草专卖局、三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身份,以从事开展猴头菇菌棒项目、种蜂采购项目、茭白种苗采购项目及烟叶采购、卷烟采购、百货批发项目能短期回本、利润较高为由,劝说被害人陆某1、杨某1、万某等二十人投资与自己一起合伙经营,采取与部分被害人签订相关项目经营协议、返还部分本金及利润的手段,共计骗取上述被害人资金共计1094.27万元。

1、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虚构自己正在经营猴头菇菌棒项目、烤烟烟叶采购、卷烟采购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151.35万元。

2、2020年8月,采取与被害人邹某签订菌棒采购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邹某人民币20万元。

3、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采取与被害人陆某1签订林下菌架生产采购项目、采购蜜蜂项目、卷烟采购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1人民币658.4万元。

4、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虚构自己正在经营烤烟烟叶采购、茭白采购项目,骗取被害人万某人民币22万元。

5、2020年10月,采取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卷烟采购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0万元;2020年4月,以自己酒驾撞人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李某1人民币7.4万元。

6、2020年10月,采取与被害人姚某1签订蜜蜂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姚某1人民币40万元。

7、2020年11月,采取与被害人吴某签订卷烟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万元。

8、2020年11月,采取与被害人熊某签订蜜蜂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熊某人民币20万元。

9、2020年10至11月,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4万元。

10、2021年3月,虚构自己正在从事百货批发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心人民币15万元。

11、2021年4月,采取与被害人唐某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6万元。

12、2021年4月,采取与被害人朱某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67万元。

13、2021年4月,采取与被害人姚某2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姚某2人民币6万元。

14、2021年4月,虚构自己正在从事卷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汤某人民币6万元。

15、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王某2签订卷烟批发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6万元。

16、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陆某2签订卷烟采购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2人民币6万元。

17、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杨某2签订卷烟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5万元。

18、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杨某3签订卷烟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3人民币7万元。

19、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王某3签订卷烟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5.85万元。

20、2021年5月,虚构自己正在从事卷烟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4人民币5万元。

杨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所骗资金真实用途及去向,至上述被骗资金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经查,被害人按杨某要求将上述资金转入杨某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的当日就被转至麦某、陈玉富、张某1等多个银行账户之中。其中,麦某等人的账户系麦某等人出售给身份未明人员使用;张某1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赌博违法活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项目合作协议、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5、王某4、张某1、麦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1、杨某1、吴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5.贵州永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与被害人陆某1、李某1、陆某2、唐某、王某2、朱某、姚某2、杨某2、杨某3、王某3、姚某1、吴某、熊某、邹某签订相关项目经营协议的手段,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70.92万元;以其曾在三穗县烟草专卖局、三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身份,采取虚构经营卷烟采购、百货批发等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1、万某、王某1心、汤某、杨某4、沈某资金共计223.35万元,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辩称,我与陆某1、杨某1、李某1、万某、沈某、王某1心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诈骗,其余的是诈骗。我得到万某20万元,得到朱某5.34万元,得到沈某20万元。

辩护人刘开鑫提出:被告人杨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对沈某的的20万元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杨某与沈某是很好的朋友,有资金往来,杨某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故该起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其曾在三穗县烟草专卖局、三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身份,以从事开展猴头菇菌棒项目、种蜂采购项目、茭白种苗采购项目及烟叶采购、卷烟采购、百货批发项目能短期回本、利润较高为由,劝说被害人陆某1、杨某1、万某等二十人投资与自己一起合伙经营,采取与部分被害人签订相关项目经营协议、返还部分本金及利润的手段,共计骗取上述被害人资金共计1086.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通过书面或口头与被害人签订相关项目协议实施的诈骗事实:

1、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虚构自己正在经营猴头菇菌棒项目、烤烟烟叶采购、卷烟采购项目的事实,与被害人杨某1达成口头合伙协议,骗取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149.33万元。

2、2020年8月,采取与被害人邹某签订菌棒采购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邹某人民币20万元。

3、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采取与被害人陆某1签订林下菌架生产采购项目、采购蜜蜂项目、卷烟采购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1人民币656.4万元。

4、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虚构自己正在经营烤烟烟叶采购、茭白采购项目,与被害人万某达成口头合伙投资协议,骗取被害人万某人民币22万元。

5、2020年10月,采取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卷烟采购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0万元。

6、2020年10月,采取与被害人姚某1签订蜜蜂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姚某1人民币40万元。

7、2020年11月,采取与被害人吴某签订卷烟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万元。

8、2020年11月,采取与被害人熊某签订蜜蜂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熊某人民币20万元。

9、2021年3月,虚构自己正在从事百货批发项目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1心达成口头合伙投资协议,骗取被害人王某1心人民币15万元。

10、2021年4月,采取与被害人唐某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3.6万元。

11、2021年4月,采取与被害人朱某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67万元。

12、2021年4月,采取与被害人姚某2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姚某2人民币6万元。

13、2021年4月,虚构自己正在从事卷烟生意的事实,与被害人汤某达成口头合伙投资协议,骗取被害人汤某人民币6万元。

14、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王某2签订卷烟批发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6万元。

15、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陆某2签订卷烟采购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2人民币6万元。

16、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杨某2签订卷烟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5万元。

17、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杨某3签订卷烟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3人民币7万元。

18、2021年5月,采取与被害人王某3签订卷烟项目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5.85万元。

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053.85万元。

被告人杨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实施诈骗的事实:

1、2020年4月,以自己酒驾撞人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李某1人民币7.4万元。

2、2020年10至11月,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0万元。

3、2021年5月,虚构自己正在从事卷烟生意的事实,需要资金周转,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4人民币5万元。

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2.4万元。

另查明,杨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所骗资金真实用途及去向,至上述被骗资金未能追回。本案被害人按杨某要求将上述资金转入杨某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的当日就被转至麦某、陈玉富、张某1等多个银行账户之中。其中,麦某等人的账户系麦某等人出售给身份未明人员使用;张某1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赌博违法活动。

还查明,三穗县XXX扣押的杨某持有的现金2120元已交至三穗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张某1退还赃款249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陆某1、李某1于2021年1月29日、陆某2于2021年6月15日报案至三穗县XXX,三穗县XXX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6月16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证实2021年6月2日杨某被三穗县XXX刑事拘留。

3、逮捕证,证实2021年7月9日杨某被三穗县XXX依法执行逮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证实本案被害人陆某1、肖某用、姚某1、唐某、杨某1、李某1、万某、杨某3、陆某2、王某3、吴某、熊某、姚某2、朱某、杨某215人向被告人杨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出生于1980年11月12日,作案时系成年人。

6、到案经过,证实杨某系被抓获归案。

7、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8月14日,杨某与陆某3、陆某1就三穗县林下菌架生产采购项目一事签订协议,陆某3、陆某1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垫付资金40万元付给杨某。在项目结束,杨某收到项目款后的当天要将垫付资金及利润52万元支付给陆某3、陆某1。

8、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1月6日,杨某与陆某1就三穗县采购蜜蜂项目一事签订协议,陆某1于2020年11月6日前将垫付资金40万元付给杨某。在项目结束,杨某收到项目款后的当天要将垫付资金及利润50万元支付给陆某1。

9、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1月14日,杨某与陆某1就卷烟采购项目一事签订协议,陆某1于2020年11月14日前将垫付资金200万元付给杨某。在项目结束,杨某收到项目款后的当天要将垫付资金及利润240万元支付给陆某1。

10、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0月30日,杨某与陆某1就三穗县采购蜜蜂项目一事签订协议,陆某1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垫付资金100万元付给杨某。在项目结束,杨某收到项目款后的当天要将垫付资金及利润122万元支付给陆某1。

11、贵州农商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回执,证实2020年10月5日、9日吴西元分别先后转款5万元到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转款21万元到杨某尾号为091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12、贵州农商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20年9月20日吴西元转款24万元到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

13、贵州三穗农商行电子回单,证实2020年8月18日陆某3转款20万元到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

14、贵州三穗农商行电子回单,证实2020年8月19日陆某3转款20万元到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

15、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1月26日,杨某与陆某1就卷烟采购项目一事签订协议,陆某1于2020年11月27日前将垫付资金60万元付给杨某。在项目结束,杨某收到项目款后的当天要将垫付资金及利润72万元支付给陆某1。

16、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1月19日,杨某与陆某1就卷烟采购项目一事签订协议,陆某1于2020年11月19日前将垫付资金100万元付给杨某。在项目结束,杨某收到项目款后的当天要将垫付资金及利润120万元支付给陆某1。

17、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回执,证实2020年11月14日田康材转款100万元到杨某尾号为091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18、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11月20日姚本干转款50万元到杨某尾号为091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19、转账明细,证实2020年11月20日田康材转款50万元到杨某尾号为091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20、陆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9月30日转款25万元给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2020年10月15日转款20万元给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2020年10月20日分两次共计转款45万元给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2020年10月23日转款5万元给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2020年12月12日转款5万元给杨某尾号为3523的贵州农商行银行账户。

21、陆某1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9月23日转款25万元给杨某、2020年9月27日转款15万元给杨某、2020年10月14日转款10万元给杨某、2020年10月19日转款20万元给杨某、2020年10月20日转款1万元给杨某、2020年11月6日转款15万元给杨某、2020年11月9日转款25万元给杨某、2020年11月14日转款100万元给杨某、2020年11月27日转款50万元给杨某。2020年10月19日收到杨某转款6万元、2020年10月27日收到杨某转款43.4万元。

22、陆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11月26日转款10万元给杨某0911账户。

2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陆某1在2020年9月14日、28日、10月10日三次打款给杨某22500;在2020年9月至11月多次收到杨某转账共计11.45万元。

24、借条,证实陆某1所打给杨某的款均系杨某向陆某1的借款。

25、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2月14日,杨某与陆某1就三穗县茭白项目一事签订协议,陆某1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垫付资金50万元付给杨某。在项目结束,杨某收到项目款后的当天要将垫付资金及利润60万元支付给陆某1。

26、借条,证实2020年4月1日杨某向杨某1借款15万元,并自愿用其房屋进行抵押;2020年11月21日杨某向杨某1借款160万元。

27、相关银行交易明细资料,证实2020年4月1日杨某1建行账户(8408)向杨某建行账户(6745)打款15万元;2020年5月22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王某4打款15万元;2020年8月22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5万元;2020年8月23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10万元;2020年9月1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15万元;2020年9月2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5万元;2020年9月5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5万元;2020年9月28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10万元;2020年10月3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6万元;2020年10月5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4万元;2020年1月7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8万元;2020年11月19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10万元;2020年11月21日杨某1农商行账户(2490)向杨某打款20万元。

28、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5月13日杨某1与王某4就中蜂蜂种采购签订协议。

29、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9月5日杨某1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给杨某;9月6日杨某1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给杨某;10月7日杨某1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杨某;2020年9月8日杨某1通过平安银行转账19.53万元给杨某;2020年7月2日杨某1通过农商行转账30万元给秦某。

30、借条,证实万某所打给杨某的22万元均系杨某向万某的借款。

31、相关转款凭证,证实万某在2020年10月28、29日,12月8日共计转款22万元给杨某。

32、杨某与万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二人就烟叶收购情况进行交谈。

33、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0月20日,杨某与李某1就三穗县卷烟采购销售项目一事签订协议,李某1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垫付资金30万元付给杨某。在项目结束,杨某收到项目款后的当天要将垫付资金及利润36万元支付给李某1。

34、贵州三穗农商行电子回单,证实2020年10月20日李某1转账30万元给杨某。

35、微信转账账单详情,证实2020年4月7日、8日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6.4424万元给杨某。

36、李某1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10月6日二人就合作协议一事聊天,杨某将其账户支出资金用于卷烟项目情况及与领导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给李某1。

37、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1年5月4日,杨某与陆某2就三穗县卷烟批发项目一事签订协议,陆某2于2021年5月(空白)日前将垫付资金6万元付给杨某。每月结算一次,对利润进行分配,本金用于项目继续经营。

38、个人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21年5月5日陆某2在三穗农商行的个人账户现金取款4万元。

39、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1年4月25日唐某与杨某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合作协议,唐某于2021年4月26日之前将4万元钱打给杨某,每月结算一次分配利润,本金用于项目继续经营。

40、转账单据,证实2021年4月26日唐某将4万元转到杨再忠的账户。

41、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1年5月31日王某2与杨某签订批发项目合作协议,王某2打款6万元钱给杨某,每月结算一次分配利润,本金用于项目继续经营。

42、收据及转账单据,证实2021年5月31日杨某收到王某2的项目合作股金6万元。

43、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1年4月24日朱某与杨某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合作协议,朱某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6万元钱打给杨某,每月结算一次分配利润,本金用于项目继续经营。

44、转账单据,证实2021年4月30日朱某建行账户取款4.5万元、信用卡消费1.51万元。

45、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1年4月24日姚某2与杨某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合作协议,姚某2于2021年4月26日之前将6万元钱打给杨某,每月结算一次分配利润,本金用于项目继续经营。

46、转账单据,证实2021年4月26日姚某2转账6万元到杨再忠的卡上。

47、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1年5月17日杨某2与杨某签订批发项目合作协议,杨某2出资5万元,杨某出资5万元,资金由第三方及杨某2、杨某共同监管,杨某2将5万元钱打到第三方账户,每月结算一次分配利润,本金用于项目继续经营。

48、个人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21年5月17日杨某2农商行账户现金取款3万元。

49、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1年5月19日杨某3与杨某签订批发项目合作协议,杨某3于2021年5月19日之前将7万元钱打给杨某,每月结算一次分配利润,本金用于项目继续经营。

50、账户名细,证实2021年5月19日杨某3贵阳银行、贵州银行账户共计取款7万元。

51、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1年4月12日王某3与杨某签订卷烟项目合作协议,王某3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将6万元钱打给杨某,每月结算一次分配利润,本金用于项目继续经营。

52、账户名细,证实2021年4月13日王某3转账6万元至杨再忠的账户。

53、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1月1日姚某1与杨某签订采购蜜蜂项目合作协议,姚某1于2020年11月2日之前将40万元钱打给杨某,杨某在项目结束后将本金及利润488000元打给姚某1。

54、账户名细,证实2021年11月3日姚某1转账40万元至杨某的账户。

5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交易记录,证实王某1心将9万元钱通过微信转给了杨某;将7万元转到杨再忠的卡上。

56、转账详情,证实2021年4月26日、5月7日汤某通过手机银行共向杨再忠的银行卡转账6万元。

57、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杨某与汤某就二人打款情况有过交谈。

58、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1月25日吴某与杨某签订三穗县卷烟采购项目合作协议,吴某于2020年11月26日之前将50万元钱打给杨某,杨某在项目结束后将本金及利润58万元打给吴某。

59、电子回单,证实2020年11月27日吴某将50万元转至杨某账户。

60、项目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11月12日熊某与杨某签订三穗县采购蜜蜂项目合作协议,熊某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将20万元钱打给杨某,杨某在项目结束后将本金及利润25万元打给熊某。

61、贵阳银行凭证,证实2020年11月12日熊某转款20万元给杨某3523账户。

62、熊某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熊某催杨某要钱,杨某说其被骗,熊某的钱其只能慢慢归还。

63、采购合作协议,证实2020年8月2日邹某与杨某签订三穗县菌棒生产采购项目合作协议,共采购菌棒60万棒,每棒补贴0.1元。邹某于2020年8月4日之前将购买菌棒资金20万元钱打给杨某,杨某在10月将本金及90%的补贴资金打给邹某。

64、手机银行支付凭证,证实2020年8月4日邹某转款20万元给杨某3523账户。

65、微信账单详情,证实2021年5月26日杨某4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给杨陆(杨某微信名)的事实。

66、账单交易详情,证实王某4将其收到的共计35万元均转给了杨某。

67、借条,证实2020年8月8日,杨某向秦某借款50万元。

68、秦某农商行账户明细,证实2020年7月2日该账户收到杨某1转款30万元,随后分两次转款29万元给杨某。

69、借据,证实2020年11月4日杨某向沈某借款24.4万元。

70、电子回单,证实2020年9月18日沈某向杨某转款2万元。

71、账单交易详情,证实王某4将其收到的共计35万元均转给了杨某。

72、借条,证实2020年8月8日,杨某向秦某借款50万元。

73、秦某农商行账户明细,证实2020年7月2日该账户收到杨某1转款30万元,随后分两次转款29万元给杨某。

74、杨某名下的农商行、农业银行、贵阳银行、建设银行账户流水,证实杨某在上述银行名下的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及被害人陆某1、杨某1、万某等人的打款情况(农商行、农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体现)。其中,农商行的账户资金流水体现,2019年9月以来该账户频繁向支付宝、陆中佳、麦某转款,同时本案的被害人陆某1、杨某1、姚某1、李某1等人将资金转进该账户后,其立即将资金转入王一涵、吴琛、詹宗林、陈玉富、文保春、徐延宗、张某1、叶某等人的账户,其中2020年8月18日、19日在收到陆某3的40万元后,于2020年8月20日打了176000元给杨某1。

75、陈某1的中国银行、邮政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陈某1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分六次共计打款25.9万元到杨某在农业银行尾号为0911的账户中,同时陈某2、张某1、文保春、徐延宗等到人的银行账户多次打款到该账户中。

76、陈某3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收到王一涵、陈玉富的银行账户转款。

77、黎洪运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杨某转款到该账户上的事实。

78、彭运辉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杨某转款到该账户上的事实。

79、陆某1名下的农商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流水,证实陆某1向杨某的转款情况。

80、杨再忠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王某1心、姚某2、唐某、汤某转款到该账户上的事实。

81、杨某辞职资料,证实2019年5月9日杨某与三穗县烟草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82、辞职书,证实2020年8月4日杨某从三穗县林业生态开发公司辞职。

83、黔东南州烟草公司三穗县分公司申明,证实三穗县烟草局从未委托他人或与他人收购烟叶和采购卷烟。

84、三穗县林业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杨某在三穗林业生态开发公司工作期间,没有接触菌架生产项目;蜜蜂项目曾代表该公司参与验收;该公司无茭白项目。

85、长吉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长吉镇人民政府从未与杨某合作实施过扶贫项目。

86、雪洞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在雪洞镇辖区内未发现杨某实施的任何项目。

87、相关情况说明及复函,证实三穗县XXX己对接收杨某账户转款的陈玉富、张某1、徐某某、陈某某、陆中某某、彭某某、何某、文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叶某进行了查找,相关人员的身份己确定,但未找到上述人员。

88、三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89、收条及银行凭证,证实三穗县XXX收到张某1退回赃款24900元。

90、单位现金存款业务凭证,证实三穗县XXX扣押的杨某2120元钱交到了三穗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91、陆某1、杨某1、王某1心、万某、杨某4等人的控诉书,证实被害人借钱给被告人之后,家庭所面临的困境,希望对被告人进行严惩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麦某的证言,证实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卡号的尾号四位数为1424的银行卡是自己在2020年5月份办理,然后卖给陆中佳了,至于他拿给谁使用自己不清楚。陆中佳是南宁市人,自己还得卖过另外三张银行卡给陆中佳的事实。2020年4月,自己贩卖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给陆中佳,到2020年10月份陆中佳给自己说XX机关对于贩卖银行卡的行为查得很严,交代如果被抓,不要说出事情真相,要说是拿卡给别人进行提高信用卡额度、以及走流水。陆中佳说过卡他是卖给别人,然后给境外的博彩业的从业人员使用。

2、张某1的证言,证实开户行为桂林银行,卡号的尾号四位数为9260的银行卡是自己在2020年10月份办理的,这张卡自己拿给陈玉富去用了,用了约一个多月,卡被冻结了,他就要自己去帮他解冻,自己没有去,问他拿卡去做什么,他讲是拿去网络赌博转账使用,自己知道后就没有给他使用了,后来才去解冻。自己一张工行卡和农行卡也是拿给陈玉富使用,也被冻结过,自己都让他把卡退给自己了。陈玉富只是一个中间人,主要是负责收银行卡的,他有个上家,是他们村的,叫陈荟光。他搞网络赌博后,就是和陈荟光在一起,他发的朋友圈经常是在酒吧和大酒店开房,突然间生活档次提高了的事实。

3、叶某的证言,证实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卡号的尾号四位数为5966的银行卡是自己在2020年12月份办理的,该卡一直在自己的手上使用,自己为了帮别人做贷款、做中介,需要到银行贷款,在一个金融群里拿这张卡让别人给自己做流水过。给自己做流水的这个人现在无法联系上了。

4、陈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下半年自己得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卡号给一个公司,同时还得提供给朋友黄兴,并帮其转了三四个月的账,对方转入的钱每笔都是几万元,过程中有一张银行卡还被司法冻结过,到年底自己就联系不上黄兴了,现在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了。帮黄兴转账自己没有获利,他叫自己帮忙自己就帮了,没有想太多。

5、陈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与陈玉富认识,自己得拿自己的农业银行卡让陈玉富帮自己取过钱。自己农行卡没有开通短信,不知道卡里有钱打进来,自己也没有操作过把钱转给别人。

6、陈某3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得拿自己的银行卡给一个叫黑七的人给自己做流水,以提高自己的信用额度,拿给他几个月时间后,看到国家在打击贩卖和出借银行卡的事情,我就叫对方把卡退给自己了。

7、王某5的证言,证实王一涵账号打进自己建设银行账户的钱自己不知情,可能是他人偷用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8、李某2的证言,证实流入自己邮政银行和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上的资金自己不知情,这两个账户自己很久没有使用,可能是自己以前用这两张卡进行网上赌博,赌博公司知道银行卡的情况,掌握自己银行卡信息的人自己操作的,没有经过自己的手。

9、张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其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出售给滕达使用,为此自己还被判过刑。流入该卡上的资金自己不知道,应该是收自己卡的人操作的。

10、杨某6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其将自己的银行卡拿给男朋友陈天豪用,钱打进来后,自己就以取现、支付宝和银行卡的方式全部转给了陈天豪,自己与陈天豪己经没有联系了。

11、黄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底,其用自己名下的四人银行卡及妻子陈宇萍的两张银行卡在网上做过流水,用于贷款,当时将卡号和密码告诉了对方的事实。对自己账户进钱的事情自己不知情的事实。

12、韦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份,其把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拿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去做流水,用于办信用卡,当时将密码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一起告诉他,告诉了对方。对自己账户进钱的事情自己不知情的事实。

13、杨某5的证言,证实2021年5月29日杨某来喊自己和他合伙做生意,说他和三穗县烟草局副局长有关系,可以拿到烟,一个人出5万元,当时自己同意了。30号就和他签了合同,后来自己没有拿钱给他的事实。

14、王某4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前自己在三穗县林业生态公司上班,与杨某系同事,杨某当时在销售部工作,蜜蜂采购与项目实施工作他没有做过,但得搞过蜜蜂验收工作;自己与杨某1签订的协议上面的自己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自己也没有与杨某1签订过这个协议,这个协议是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杨某1签订的。杨某1打钱到自己的卡上,是因为他给自己讲他有一个同学借钱给他,他因欠信用卡和网贷的钱怕直接打到他卡上被扣,因此就借自己的卡给他用一下,他拿去两天后才还给自己,之后就收到杨某1的15万元,自己就把这15万元转给他杨某的信用社账户;另外,在2020年7月17日,还得帮杨某收过一笔20万元钱,自己也将这笔钱转给了杨某的信用社账户的事实。

15、杨某7的证言,证实杨某在三穗林业生态公司上班时自己与他是同事关系,在2020年2月期间,自己曾用自己的账户帮他走过账,就是杨某通过他的信用社银行卡转到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上,然后自己通过支付宝把他的钱转到他的支付宝上。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得负责采购蜂种,他在2020年8月9日辞职的。

16、龙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5月27、28号左右,杨某说他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用两天。因与他熟悉,加上卡里没有钱,就把自己农商行的卡拿给他用,到6月几号自己要用这卡时,联系不上杨某,自己就把卡挂失重新补办了。在此之前,杨某准备用自己的信息到农行去办一张卡给他用,自己也同意,因自己开户的电话号码没有用到半年以上,没有办成功,自己又才将农商行这张卡拿给他用的事实。

17、秦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至8月期间,杨某向自己的前后借了60多万元,说是做百货生意,截止目前还有50万元没有还自己,自己得让他写有借条的。2020年7月2日,杨某讲他有一个朋友要转钱到自己的卡上,不久就发现账户进账30万元,自己当天就分两笔将30万元拿给杨某了,打银行流水后才知道这笔钱是杨某1转过来的。

18、杨某8的证言,证实杨某是自己的儿子,其没有做过扶贫项目及卷烟、百货批发这些生意,其在烟草局上班时得开了个夜市烧烤和别人开个饭店。

三、被害人陈述

1、陆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至12月,先后被杨某以做林下菌项目、投资烤烟生意项目、蜜蜂项目、茭白项目骗取资金680余万元。杨某是自己的外甥,之前在烟草局上班,后来到三穗林下公司上班,被其骗后才知道其在2020年6月己经从林下公司辞职。自己是在2021年1月发现被骗的,杨某讲这600多万元他己经打给别人,别人没有打回来被别人骗了,他不愿意去XX机关报案,还讲要告他坐牢,他只有坐牢,也没有钱还,他在外面还可能找钱还。自己没有办法,在2021年1月23日才喊他补了六份借条,金额共计663万元。

2、陆某3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份,自己及陆某1与杨某签订了林下菌架生产采购项目,自己与陆某1各出20万元给杨某,陆某1的20万是通过一个叫龙国文的人转到自己的卡上的,之后自己在2020年8月18日、19日分两次每次20万元,将钱转给了杨某。之后杨某退不回钱,自己与陆某1去找杨某,杨某不肯讲钱的去向,只讲他自己被骗了,到2021年1月25日杨某把他网红宾馆转让出去后,给了陆某12万元,陆某1把这2万元拿给了自己的事实。

3、杨某1的陈述,证实自己与杨某是校友,2020年以来杨某得给自己借钱,自己也得投钱给杨某做相关项目。其中,2020年3月,杨某说其父亲的朋友出车祸急需15万元,其用其房子作抵押,自己就借了15万元给杨某,利某为每月7500元;2020年5月13日,在杨某邀请下,与王某4签订采购蜂种合作协议,入股15万元并将钱打给杨某提供的王某4银行卡,2020年8月20、21日其打款17.6万元给自己,其中15万元本金、利润2.6万元;2020年7月2日,打款30万元至杨某提供的其老表秦某的银行卡上,用于与杨某合伙做雪洞猴头菇项目,当时杨某说这个项目是其老表秦某的合作社在做,也是杨某邀请自己与其一起去做的;2020年8月22日、23日、9月1日,应杨某邀请与其做雪洞猴头菇项目棚架所需竹子采购,共打款35万元给杨某;2020年8月,杨某又邀自己与其做烤烟生意,杨某说是帮云南老板将烤烟交到岑巩去,2020年9月5、6日共打款15万元给杨某,钱投进去后,杨某说拉了三车烤烟来,说是拉到岑巩烟草站,还说是内部整的,不能去看,不能去参与,这三车烟自己一共得了2.4万元的利润;2020年9月8日帮杨某贷款20万元给杨某用于做烤烟生意,扣除贷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还有19.53万元,均转给他杨某;2020年国庆节时,与杨某做烤烟生意,共转了20万元给杨某;2020年10月7日,应杨某邀请,转了10万元给杨某与其一起做烤烟生意;2020年11月13日我追问杨某要那23万元本金和利钱,说是算错了,应该是9.14万元利润,少算了1万元,当天他就转了4万元利润给我。2020年11月16日,应杨某邀请,又转了30万元给杨某与其一起卷烟生意。之后自己就一直追着他问要本钱,到2020年12月底联系不上杨某发现被骗,到2021年1月7日找到他,他承诺半年后这些钱会收回来。因当时拿钱给他只有口头协议,怕没有凭据,自己就让他补写一张160万元的借条,之后他分三次共转了1.75万元给自己。截止目前,杨某还有175万元没有退还给自己。杨某原来到三穗县烟草局和林业生态公司上班过,认为他有这个关系,才相信他的。发现被骗后,和其他受害人查某,才发现杨某用我们受害人转给他的钱来支付我们的部分本金和利某,实际上他没有做项目。

4、万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与杨某之前在三穗林业生态公司上班而认识,二人辞职后还有联系,关系较好。2020年9月,应杨某邀请投了10万元与杨某一起做烤烟叶生意,钱是2020年9月7日通过支付宝转给杨某的,到2020年10月22日杨某转了16.8万元给自己,10万元是本钱,3万元是还之前借自己的钱,自己退了他1万元,得利润2.8万元。到2020年10月底,他又邀自己筹钱去囤卷烟,到11月和12月再拿出来卖,他与烟草局领导讲好了,在他劝说和诱惑下,自己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29日通过农商行、支付宝共转了10万元给杨某。2020年12月初,杨某又邀自己去购买茭白种子苗,这个项目是政府交给他二舅的合作社实施,在其劝说下自己又于2020年12月8日转账12万元给杨某。到2020年12月底联系不上杨某才知道被骗,同时被骗的人还有他二舅陆某1、杨某1、李某1等人。他知道我们到XXX去反映情况后他才联系我们,自己怕他拿自己的钱没有凭证才叫他补写借条。他也承认是骗自己,自己猜测他是把钱用于网络赌博了。

5、李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杨某以其喝酒撞人需赔偿受害人15万元,要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拿出贷款但还差钱,拿不到房产证为由,让自己将自己开的货车拿去帮他抵押贷款,他各还本息,三个月内将车解押出来,自己就帮他贷了7.4万元,他一共只还了2.5万元后就不还了;自己帮他贷这笔钱后,他多次邀自己和他合伙搞猴头菇、林下养殖之类的项目,他说他在三穗林下经济公司上班,猴头菇和林下经济项目是国家扶持项目,稳赚不赔,自己没有理会。他不止和自己一个人讲,还得和他身边认识的人讲,找人和他合伙做,但没有人信他。2020年国庆节后,杨某告诉自己现在烟是烟草局内部操控,卖烟的利润太大,他手头有囤烟的项目,是烟草局领导在负责这个项目,稳赚不赔,让自己投资,因自己知道他和烟草局的关系,就说考虑一下。之后又在其劝说引诱下,就与他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自己将30万元转给了他。到2020年12月底时,才知道被杨某骗了,和他合作的项目根本都不存在,是他编造的一个局。后来找到他,他说这个项目是存在的,但涉及到假烟,还讲不能逼他,因有假烟,我们投资的人也会受牵连,也是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要我们不要逼他,他会还我们的钱,如果他坐牢了,我们什么也得不到。

6、陆某2的陈述,证实2021年5月初,儿子陆成军告诉自己,杨某邀其做卷烟生意,到凯里卷烟厂批发卷烟,杨某还交待不要给任何人讲。自己就主动与杨某联系,之后就先代陆成军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2021年5月5日自己到农商行取了4万、儿子陆成军通过微信转了2万,共拿了6万元给杨某,并与杨某到农业银行将该钱存了。后来过得个把星期,他说还有指标让自己再出5万元,一个星期后可得4000元利润,自己就拿了5万元给他,这一次没有协议,他写有一张借条,过了十来天自己打电话问他要钱,过得两三天他还了自己5万元本金、还给了1800元的利润。拿6万元这次要合作一个月才结算利润,得一个月时间后,自己打杨某电话无法接通,才知道他被抓了,自己到烟草局去问才知道私人不能从事卷烟批发,杨某没有能力做这个项目,不知道他拿钱去做什么。

7、唐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4月份被杨某以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4万元,钱是自己2021年4月26日分两次转了杨某提供的杨再忠尾号为3671银行账户上。到5月底,杨某得拿了4000元现金给自己的事实。

8、王某2的陈述,证实2021年5月31日,被杨某以办一个以烟草公司的烟证,能进到大量的烟来卖为由,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骗取了6万元钱。因为杨某之前在自己的超市打工认识,之后到烟草公司上班,所以相信他。

9、朱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时,杨某得邀自己与其做菌棒生意、蜂子生意,自己都没有与其做。到2021年4月29日自己在其劝说下,与其合伙做烟生意,因他在烟草局上班多年,他讲和烟草局的领导关系很好,就相信他了。与其签订协议后,就给了他6万元现金。后来他给了自己3300元利润,在6月打他电话就打不通了。

10、姚某2的陈述,证实2021年4月24日被杨某以签订百货批发项目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6万元,钱是自己2021年4月26日分两次转了杨某提供的杨再忠尾号为3671银行账户上。自己信任他是老乡,他又在烟草局上班,还讲是公务员身份,所以就相信了的事实。

11、杨某2的陈述,证实2021年上半年,杨某多次联系自己做烟生意,自己没有理他。2020年5月16日,其发了一份协议给自己,并讲一人出5万元,总共10万元拿去搞烟来卖,每月可以分到三、四千元钱,让自己保密不要给别人说,听他这样讲后,自己就同意了。5月17日就与其签订了协议,5月18日拿了5万元给其,他拿去农行存,拿这5万元没有凭证和收据。因为自己一直认为他在烟草公司上班,不知道他从烟草公司离职,烟都是他们单位到送,所以就相信他了。

12、杨某3的陈述,证实2021年4月底,杨某讲烟生意利润大,他在烟草公司上过班,有渠道拿烟,多次邀自己和他做烟生意。在他劝说下,自己就同意了。2021年5月19日与其签订协议后,到贵州银行取了5万、到贵阳银行取了2万元,共7万元拿给他,并与他一起去农行存到他弟杨再忠的农行卡上的事实。

13、王某3的陈述,证实2021年4月10日,杨某邀我做卷烟生意,他说他有渠道能用烟证拿到大量卷烟出来,后转卖到百货批发的店里去,然后挣中间差价,出资6万元每个月能得到9000元至11000元的利润,自己就同意了。4月12日和他签订的协议、4月13日将6万元钱转给杨某,钱是转到杨再忠的卡上,4月13日下午又通过微信转了1万元给他;5月7日,他退了我这1万元,并给了1500元的利润。相信他是因为他是在烟草局上班的,有关系拿到烟,他还给我讲,他不会因为这6万元不要工作,如果他骗我还叫我拿我们签订的协议到单位去找领导开除他工作,所以才相信他。

14、姚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份在杨某劝说下同意与其做蜜蜂养殖项目,2020年11月1日与其签订协议后,11月3日转款40万给其。到2020年12月他以邀自己出100万去做烟生意,因自己之前投的40万元都没退回来,就没有和他做了。这40万本金和利润都没有得。

15、王某1心的陈述,证实在2021年3月份之前,杨某得邀自己与其一起做猴头菇项目、百货生意,自己因没有钱就没有与其做。2021年3月份,他又邀自己与其做百货批发,说去年他们做了赚得钱,进货的渠道和销售的下家都联系好了。让自己出6万元钱,自己说没有钱,他就让自己去贷款,经其介绍自己到大地保险公司贷了6万元出来,将钱转给了他。3月11日,他讲他有24万,让自己再去贷10万元,总共40万。自己又到阳光保险贷了10出来,通过微信转了3万,通过银行转了7万到他提供的杨再忠的卡上。他讲自己投入16万,每个月有2.5万元的利润,但自己只得1000元的利润,后来问他退钱,他也只退了1万元本金。

16、汤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4月22日,杨某先是说他在三穗做卷烟生意,让自己帮他接烟草公司的回访电话。过得两天,他就邀自己与其一起做这个生意,他说有10%的利润,他自己投了七八万。开始自己不同意,在他一直劝说下,自己就先后投入了6万元给他,自己让其在6月5日前把钱还给自己,但到6月就联系不上他了。之所以相信他,一是他曾在自己店里打工,与自己感情好;另一方面是相信他是在烟草局上班,能有渠道搞到烟出来。

17、吴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中旬,杨某给自己说其可以从烟草局批发卷烟出来的项目,批发出来后再转销给别人,从中可以赚钱,让自己垫资50万元,到2021年1月底项目结束,就把垫付资金及利润58万元付给自己。11月25日与其签订协议,27日就将50万元打给了他。到一个月后自己得问他要钱,他要自己放心、钱快得了,但一直拖着没给。因其在烟草工作过十多年,懂烟草批发的事情,又认识烟草局里面的人,所以就相信他了。

18、熊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份,杨某邀我做猴头菇项目、10月又邀我做蜜蜂项目,在他劝说下,在2020年11月12日就与签订了协议,然后自己就转了20万元给他。到12月底后问他要钱,他以各种借口不给钱。因他讲他是在三穗林业生态公司上班,负责全县的林下经济扶贫项目,这些项目都是他经手办理,加上自己私底下核实政府有扶贫养蜂项目,所以就相信他了。

19、邹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份,杨某说其公司实施有扶贫项目,可出资去采购菌棒,邀自己投资20万元,利润有30%,开始自己没有与他合作,在他多次邀请后,于2020年8月份与其签订了一份采购菌棒的协议,然后自己就转了20万元给他,至今也没有得到本金和利润的事实。

20、杨某4的陈述,证实2021年5月26日被杨某以做卷烟生意借钱周转为由骗了5万元,当时杨某还说他是烟草局的干部,被骗后到烟草局去打听,才知道他己经离职两年,在此之前自己一直以为他是烟草局的干部的事实。

21、沈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4日借了20万元钱给杨某,写借条时还将之前他借的4.4万元钱一起写上了,杨某借钱说其在外面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只借一个多月左右,借钱给其是与其关系较好,之前也借过钱给其,其守信用,之前其帮过自己,自己也信任他的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杨某刑拘后的前三次供述均否认自己有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对涉及本案案情的相关问题其拒绝回答;但供认与被害人所签订的相关项目协议是其签的,且得收取过被害人的钱,同时还供认其弟杨再忠在农业银行的卡(尾号3671)系其在用,龙某的卡系是龙春兰放到自己的包里;逮捕后的后三次供述均供认与本案陆某1、李某1、杨某1等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的资金去向情况为,在2021年之前收的资金被拿去做假卷烟生意,2021年后收的资金被用于网上赌博,是在网上购买六合彩;用收取的资金做假卷烟生意的事情陆某1、李某1、杨某1等被害人不知情,是与一个叫杨哥的云南人一起做,在2020年年底自己将收取的陆某1等人的钱全打给杨哥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后,就联系不上杨哥了,才知道被骗的事实。

五、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证实2021年6月2日XX机关依法对杨某居住的进行搜查,在其居住的卧室搜出与杨某与陆某1、熊某、姚某1等人签订的协议19份、借据1张、空白协议8份、银行卡21张、人民币2120元等,并对搜查到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六、鉴定意见

贵州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1)陆某1在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共计打款给杨某719.25万元;(2)杨某1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共计打款给杨某190万元;(3)万某在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8日共计打款给杨某32万元;(4)李某1在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20日共计打款给杨某36.4424万元;(5)陆成军(陆某2)在2021年5月5日共计打款给杨某6万元;(6)唐某在2021年4月26日共计打款给杨某4万元;(7)王某2在2021年5月31日共计打款给杨某6万元;(8)朱某在2021年4月30日共计打款给杨某6万元;(9)姚某2在2021年4月26日共计打款给杨某6万元;(10)杨某2在2021年5月18日共计打款给杨某5万元;(11)杨某3在2021年5月19日共计打款给杨某7万元;(12)王某3在2021年4月13日共计打款给杨某6万元;(13)姚某1在2020年11月3日共计打款给杨某40万元;(14)王某1心在2021年3月9日至11日共计打款给杨某16万元;(15)汤某在2021年4月26日至5月7日共计打款给杨某6万元;(16)吴某在2020年11月27日共计打款给杨某50万元;(17)熊某在2020年11月12日共计打款给杨某20万元;(18)邹某在2020年8月4日共计打款给杨某20万元;(19)沈某在2020年10月至11月共计打款给杨某24.4万元。所收上述款项被其陆续转入麦某、陆中佳、张某1、文保春、陈玉富、徐延宗、叶某、王一涵等192人的账户中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杨某辩称,我与陆某1、杨某1、李某1、万某、沈某、王某1心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诈骗,其余的是诈骗,辩护人提出杨某对沈某的的20万元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经查,被告人杨某以从事开展猴头菇菌棒项目、种蜂采购项目、茭白种苗采购项目及烟叶采购、卷烟采购、百货批发项目能短期回本、利润较高为诱饵,虚构自己正在经营上述项目的事实,劝说被害人陆某1、杨某1、李某1、王某1心、万某签订书面相关项目协议或口头协议、返还部分本金及利润的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按协议给付的资金擅自用于经营假烟、赌博等非法活动。其虚构投资项目,并将被害人投资资金用于违法活动,可认定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交付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杨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采取虚构酒驾撞人的事实,骗取李某1借款7.4万元,以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沈某借款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杨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杨某还辩称,其得到万某20万元,得到朱某5.34万元,经查,被害人万某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5万元,通过支付宝向杨某转账5万元,2020年12月8日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12万元,其共得到万某转账22万元,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和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杨某的该项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杨某得到被害人朱某6万元后,于2021年5月7日向朱某妻子微信转账0.33万元,其得到朱某钱款应为5.67万元,故被告人杨某的该项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刘开鑫提出: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拒绝交代其诈骗资金去向,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从轻处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故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曾在三穗县烟草专卖局、三穗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身份,采取虚构经营卷烟采购、百货批发等项目的事实,在与被害人陆某1、李某1、陆某2、唐某、王某2、朱某、姚某2、杨某2、杨某3、王某3、姚某1、吴某、熊某、邹某、杨某1、万某、王某1心、汤某等十八人签订相关项目经营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后,在上述十八名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按协议给付的资金用于经营假烟、赌博等非法活动,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53.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其酒驾撞人急需用钱为由,以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沈某、杨某4人民币共计3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06月02日起至2039年06月0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全部缴纳。)

二、三穗县XXX扣押被告人杨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2120元,张某1退还的赃款人民币24900元,由扣押机关按比例依法发还给相关被害人俱领。

三、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149.33万元、邹某人民币20万元、陆某1人民币656.4万元、万某人民币22万元、李某1人民币37.4万元、姚某1人民币40万元、吴某人民币50万元、熊某人民币20万元、沈某人民币20万元、王某1心人民币15万元、唐某人民币3.6万元、朱某人民币5.67万元、姚某2人民币6万元、汤某人民币6万元、王某2人民币6万元、陆某2人民币6万元、杨某2人民币5万元、杨某3人民币7万元、王某3人民币5.85万元、杨某4人民币5万元。

四、XX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杨某持有的VIVO手机一部及其他相关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X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天林

审判员万德武

人民陪审员张晓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雪维

书记员涂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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