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6日以南市武检刑诉〔202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同年5月31日作出南市武检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本案罪名变更为贷款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原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的业务员。2017年10月30日,该公司与卢某解除了保险代理合同。卢某离职后,因自身经济困难,为谋取利益,遂利用自己原在保险公司掌握投保客户资料,以核查客户保单分红情况等为由,骗取投保人信任,通过冒用投保人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将申请到的贷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和消费。从2020年4月以来至案发,卢某通过操作韦荣春等18名投保人的手机或者利用自己的手机扫投保人的脸部登录中国人寿寿险APP,冒用投保人名义在中国人寿寿险APP上贷款,先后骗取钱款31.75万元(涉案人数及金额在庭审中进行了调整)。
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投保人的银行流水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银行流水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人寿武鸣支公司借款保单情况表、关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函及附件等书证;证人韦某3的证言;投保人韦荣春等18人的陈述;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投保人信息,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辩称其骗的是投保人的钱,而非保险公司的钱,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一般的诈骗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于2014年9月19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武鸣支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系该公司的保险营销员。2017年10月30日,该公司与卢某解除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自2020年4月份开始,卢某因自身经济困难,便利用其担任保险营销员期间掌握的投保人信息,以帮助投保人下载中国人寿寿险APP(以下简称人寿APP),方便核查保单及分红情况为由,骗取投保人的信任,通过操作投保人的手机或者利用自己的手机给投保人刷脸登录投保人的人寿APP账户,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投保人的信息以投保人的名义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借款。借款拨付到投保人账户后,卢某通过将其不实名的微信号绑定投保人银行账户、或使用投保人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其银行账户等方式将钱某1移至其银行账户或者其前夫韦某3的支付宝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和其他消费。至案发时,卢某通过上述方式,从18名投保人的银行账户转走钱款共计31.75万元,其中转走投保人覃某2.5万元、韦某21.8万元、卢某32.2万元、卢某21.2万元、卢某41.7万元、李某21.6万元、梁某12万元、韦某12万元、梁某23万元、黄某42.7万元、卢某12万元、李某10.95万元、邓某1.3万元、黄某11.3万元、黄某21.6万元、黄某30.9万元、杨某1.4万元、陆某1.6万元。期间,卢某除以梁某1、梁某2、卢某1、李某1的名义还息续借外,其余14名投保人的借款均未归还本金和利息。
另查明,2020年11月20日,卢某主动向南宁市***陆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南宁市***陆斡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南宁市***武鸣分局的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11月19日,卢某3向南宁市***陆斡派出所报案,称2020年7月份,一个自称是武鸣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人来南宁市武鸣区陆斡镇忠党村棉球屯,以帮助其等人查询在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分红情况,帮助下载APP的方式对其等人实施诈骗。***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
2.南宁市***陆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11月20日,卢某到南宁市***陆斡派出所投案,供述其利用韦某1等人的身份下载人寿APP进行保单借款,后将钱某1走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后,于2021年1月5日拘传卢某到案接受调查。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信息。
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的证明,证实卢某于2014年9月19日与该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2017年10月30日该公司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账户对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韦某3支付宝账单等,证实覃某、韦某2、卢某3、卢某2、卢某4、李某2、梁某1、韦某1、梁某2、黄某4、卢某1、李某1、邓某、黄某1、黄某2、黄某3、杨某、陆某等18名投保人的银行账户收到保单借款及钱款被转走的事实。
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出具的借款保单核查表,证实经人寿保险武鸣支公司核查,覃某、韦某2、卢某3、卢某2、卢某4、李某2、梁某1、韦某1、梁某2、黄某4、卢某1、李某1、邓某、黄某1、黄某2、黄某3、杨某、陆某等18名投保人保单借款的金额及投保人梁某1、梁某2、卢某1、李某1还息续借的事实。
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借款保单情况表,证实单笔低于30万元的借款在人寿APP操作,申请保单借款的基本流程:选择“保单借款”项目——输入借款金额——选择银行账户——提交进行面部识别/输入服务密码——最后输入验证码确认即可。
8.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函及附件,证实人寿武鸣支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
9.证人韦某3的证言,证实其与卢某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10月离婚。其曾将支付宝借给卢某使用,2020年12月13日因开粉店需要使用支付宝才修改密码。其对于卢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人寿APP上借款的事不知情。
10.被害人韦某1的陈述,证实案发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韦光祥打电话给其,说其在人寿保险公司有2万元贷款,但其从未在该公司借款,于是怀疑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向人寿保险公司借款。经回忆,2020年10月10日下午,一名自称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女子到其家中,说其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到期,今天上门服务,于是其就相信了。女子让其拿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和其丈夫龚焕祺的手机给她,她用手机下载人寿APP,下载过程中让其对着手机刷脸,并说以后通过APP可以查看保单情况,操作一会儿后,该女子就离开了。
11.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初,一个自称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女子打电话给其,说公司业务员黄**芬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以后保单业务由她接手,并说要上门帮下载人寿APP,以后可以在APP上查看保单分红情况,因黄**芬是其中国人寿保险的推荐人,其便相信了。2020年5月10日晚,那名女子到其家中,自称是卢某,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让其拿出保险合同、身份证、银行卡及手机交给她。卢某用其手机下载了人寿APP,下载过程中让其对着手机刷脸,操作一会儿后就离开了。后保险公司业务员打电话说其有一笔贷款在2020年5月10日生效,贷款期限6个月。期间,其从未还款,但经查询发现,这笔贷款曾交了518元利息,且借款延期到2021年4月份。经回忆,其想起卢某曾在2020年10月份找过其,用其手机操作,这个还息和延期还款应该也是卢某操作的。
1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卢某是其朋友,2020年5月17日,卢某打电话给其,称她想重新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班,但要找到十几个“保单孤儿”升级,才能重新回保险公司上班,其的保单属于“孤儿保单”,所以卢某找其帮忙。次日,卢某来到其家中,一起开车到武鸣城区邮政银行用其本人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在车上,卢某让其拿手机给她,说帮查询保单情况,并在手机上下载人寿寿险APP,还让其刷脸,操作一会儿后就把手机还给其了。2020年11月份,卢某借故借走其邮政银行卡。之后,其接到陆斡派出所民警电话,经核实确认其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9500元贷款,便怀疑是卢某用其身份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APP贷款,于是打电话问卢某,卢某承认是她做的,2020年11月份借走邮政银行卡是为了还息和延长贷款期限。
13.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23日,卢某到其家中说帮查询保险业务,其便相信了。因其使用的是老年机,卢某就使用她手机的人寿寿险APP,让其刷脸,操作一下后就走了。过后,其被告知在保险公司有借款后打电话问卢某,卢某承认并承诺2020年11月23日会还款,其才没有报案。经查询,该保单借款在2020年10月22日有卢某还利息的记录。
14.被害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邓某的陈述,均证实2020年10月18日,卢某到陆斡镇忠党村称她是武鸣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提供服务,让其等人拿保险合同、身份证和银行卡去黄某3家。因黄某1、黄某2、黄某3、邓某都没有银行卡,卢某就开车带他们到陆斡镇邮政银行办卡。随后,卢某让黄某1等人拿出手机下载人寿寿险APP,期间需要刷脸,操作一会儿后卢某就离开了。2020年11月份,武鸣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李兆德联系黄某1等人说他们在该公司有借款,这个时候黄某1等人才发现被骗。
15.被害人卢某2、梁某2、卢某3、卢某4、李某2、韦某2、覃某、黄某4、杨某、陆某等人的陈述,均证实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卢某自称是武鸣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要帮卢某2等人查询保险业务,取得卢某2等人的信任后,卢某叫投保人拿出保险合同、身份证、银行卡,然后拿她自己的手机或投保人的手机下载人寿寿险APP,操作app刷脸后就离开了。过后,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卢某2等人在人寿寿险APP上有借款,卢某2等人才怀疑被人利用身份申请保单借款。
16.被害人的陆某陈述,证实2021年5月5日,其邮政银行卡被扣了一笔金额为16892.56元的钱,经向银行了解得知是归还人寿保险公司的贷款,但其从未向人寿保险公司贷过款,后想起2020年5月份,女儿的同学卢某曾来其家拿其手机下载人寿APP,说是可以查询投保和分红情况,操作约半个钟后就离开了,应该是那时卢某用其手机申请保单贷款的。
17.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证实其原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其知道人寿APP有保单借款业务,需要借款人在中国人寿有投保人寿保险才可以借款,2017年10月份其从该公司离职。2020年4月份,其因急需用钱,就产生了冒用投保人信息骗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借款的念头。于是,其利用手中掌握的投保人信息,主动联系投保人,对他们说下载人寿APP可以实时关注个人保单动态,如果他们不会下载,可以提供上门服务。经得投保人同意后,其便找到投保人,如果对方有智能手机,就用他们的手机下载人寿APP,如果对方没有智能手机,其便使用自己手机上的人寿APP打开他们的账户。因为登录APP账号需要验证码,所以其会要求对方把他们的手机放在旁边。登录投保人的APP后,其先给他们在APP上查看保单的状态、分红情况等,趁对方不注意,私自打开他们APP上的保单借款业务进行借款。其先看投保人的借款额度,输入借款金额点击下一步后,系统要求验证是不是投保人借款,需要投保人刷脸或者服务密码,于是其会给投保人刷脸,需要服务密码的,其就直接输入服务密码,因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服务密码都是投保人手机尾部6位数。这样,借款就会转到投保人绑定的银行卡。借得钱后,其再用对方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绑定其个人注册的没有实名的微信号,通过微信号将借款转到其实名微信号或者直接转钱到其银行卡,或者用对方手机注册支付宝,通过支付宝直接转钱到其银行卡。这些借款全部转到其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其将钱某2偿还个人信用卡和其他债务。2020年4月份以来,其以上述方式,冒用黄某1、黄某2、黄某3、邓荣新、卢某4、卢某3、李某2、卢付芝、卢某1、梁某1、梁某2、韦某2、黄某4、梁进朝、韦某1、李某1等人的身份进行诈骗。其前夫韦某3对于其实施的诈骗行为不知情,除了黄某4、韦某2两个人的钱某1入韦某3的支付宝,其他人的钱款最终都转入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分析,被告人卢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第一,人寿武鸣支公司可以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低于30万元以下的小额保单借款通过人寿APP进行贷款申请。人寿APP对申请人(投保人)的身份信息数据是否一致进行核验,包括对保单合同、人脸识别、服务密码、手机验证码、银行账户等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本案的被告人卢某以投保人的名义申请贷款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人寿武鸣支公司通过人寿APP进行材料审核后,依照相关程序将贷款发放到投保人的账户,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第二,卢某离职后因经济困难,向投保人谎称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利用其熟悉保单借款的操作流程,以下载人寿APP方便查阅保单分红为由,骗取投保人的信任,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与其微信账户进行绑定,当人寿武鸣支公司将贷款发放到投保人的银行账户后,其通过**的手段将贷款转移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故本案的被害人应某18名投保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诈骗为手段以窃取为目的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恰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人卢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75万元(详见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慧
人民陪审员黄若英
人民陪审员覃珠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远宏
书记员黎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