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丹检刑诉〔202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蒙某某犯诈骗罪,二被告人全部退回诈骗所得,莫某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蒙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控辩方主张
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查明事实被告人莫某为利用赌博“出老千”骗取他人钱财而购买微型扫描器和专用扑克牌后,邀请被告人蒙某某与其共同骗取他人钱财。2021年10月29日,家住南丹县城关镇东方红水库坝角居民区的黄若泽家办白事酒,蒙某某、田应红、龙雪斌、袁冬等邻居前来帮忙,蒙某某和莫某商量,利用黄若泽家办白事酒,帮忙的人爱打牌之机骗取他人钱财,后蒙某某拿几副专用扑克牌放到黄若泽家,二人约定晚上到黄若泽家以赌博方式进行诈骗。晚上,蒙某某拿出专用扑克牌,组织田应红、龙雪斌、袁冬等人以“环江划水”方式赌博,莫某带微型扫描器和耳塞到场参与赌博,赌博时莫某、蒙某某用微型扫描器读到牌点大小进行下注,骗取田应红、龙雪斌、袁冬等人钱财。蒙某某、莫某赢钱较多而引起田应红等人怀疑有人“出老千”而争吵,蒙某某离开赌桌后,发信息叫莫某也离开。莫某离开时,田应红等人便跟随莫某并将其拦下,抓莫某的手时,发现莫某带电子设备在手上,确认莫某、蒙某某利用电子设备以赌博“出老千”合伙实施诈骗后,其二人通过微信转账和以支付现金方式将诈骗所得的17000元退回给田应红等人。同时有人报警,民警将莫某传唤到案。2021年11月2日,民警电话通知蒙某某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扣押蒙某某的手机1部,扣押莫某的手机2部、微型扫描器1个、耳塞1个。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意见被告人莫某、蒙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全部退回诈骗所得,莫某有坦白情节,蒙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莫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应予采纳。扣押在案蒙某某的手机1部,莫某的手机2部、微型扫描器1个、耳塞1个,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2、被告人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3、扣押在案蒙某某的手机1部,莫某的手机2部、微型扫描器1个、耳塞1个,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珠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肖图健
书记员莫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