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桂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赵某自2012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从事饮料配送工作。2019年底以来,被告人赵某因无力偿还房贷、车贷及信用卡等债务,遂产生向客户谎称自己有便宜货源,多订货可以享受优惠价格,以骗取客户预付款的想法。被告人赵某先后分多次收取李某1等7名被害人各类饮料预付款100余万元,将收取的预付款用于偿还债务后,仍以正常市场价格进购饮料并以每箱低于市场价2-3元的价格为客户送货。前期因订单量及送货量小,赵某尚可以其配送其他饮料的收入填补差价,后期随着订单量送货量不断增加,赵某无力填补差价,为骗取更多预付款用于资金周转,遂继续想客户谎称再多订货可享受每箱比市场价低7-8元的优惠。直至2021年11月,被告人赵某已完全无资金用于周转,遂停止向客户送货并回山西老家。
现查实,被告人赵某骗取被害人李某1预付款246000元,骗取被害人别某预付款129511元,骗取被害人石某预付款41000元,骗取被害人丁某预付款23677元,骗取被害人付某预付款215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2预付款9147元,骗取被害人刘某预付款15134元。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85969元。
现被告人赵某已取得被害人石某、丁某、付某、李某2、刘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某被某某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2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退还被害人李某21500元,尚欠7647元;退还被害人丁某3000元,尚欠20677元;退还被害人刘某2500元,尚欠12634元;退还被害人石某4600元,尚欠36400元;退还被害人付某2300元,尚欠19200元。上述五被害人对赵某表示谅解,同时被害人石某表示放弃索要剩余欠款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3日折抵刑期33日,即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46000元、退赔被害人别某人民币129511元、退赔被害人丁某人民币20677元、退赔被害人付某人民币192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2634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7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亮
人民陪审员孟祥丽
人民陪审员韩加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