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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检刑诉(2022)6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2   阅读:

案件概述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刑诉(20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指定辩护人宁翠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昆明市呈贡区××市场向被害单位云南亿丰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华迈经贸有限公司谎称自己所在的云南炳嘉商贸有限公司需要钢材,采用赊货的方式陆续从上述两家公司骗得七百余吨钢材。骗得钢材后,杨某将货物低价卖给其他商户,卖货所得部分用于支付云南亿丰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华迈经贸有限公司货款,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造成被害单位140余万损失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合同诈骗的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合同诈骗的事实属实。经核对,杨某骗取被害单位云南亿丰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388699.68元,骗取昆明华迈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19687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清单:报案报告、调拨单、提货清单、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账单:显示杨某赊购钢材,案发时尚欠云南亿丰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388699.68元,欠昆明华迈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196875元;证人周某、谢某、谭某、高某、刘某、吴某、林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提取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证据,被告人杨某用虚假信息赊购钢材,高买低卖,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挥霍,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扣押的OPPO手机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31年10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杨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88699.68元退赔给云南亿丰经贸有限公司、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96875元退赔给昆明华迈经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昌

人民陪审员肖丽华

人民陪审员李龙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葛爽

郭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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