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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37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3   阅读: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刘某2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甜甜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刘某2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1使用微信以及QQ(微信号:×××31,微信昵称:橘子味的棉花糖;QQ号:257230××××,QQ昵称:橘子味的棉花糖)在青岛市黄岛区添加男性网友为好友,假意发展男女朋友,后虚构生病、购物等事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中。被害人刘某向其转账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孟某向其转账人民币3614.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914.8元。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2加入陈某1所在的诈骗团队,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刘某2使用微信(昵称:“Q猫七菇凉胡同小巷●”)在青岛市黄岛区添加男性网友,在网络上冒充女性与男网友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以过节、交房租、买车票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支付钱财。其中,被害人詹某向其转账或为其购买物品共计人民币765.7元,被害人张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6029.9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795.6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刘某2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1、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刘某2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刘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1、刘某2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2退赔被害人詹某人民币765.7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29.99元;责令被告人陈某1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36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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