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莲湖检刑诉〔2021〕69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4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湖检刑诉〔202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和辩护人郑向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陕西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X处租赁牌照为陕AW6M**的白色奔驰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XXX,车辆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BJ6XXXX,发动机号:10126697)。后续编造虚假事实,于12月28日将该车以13.2万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西安XX车服务有限公司”,并收取预付款6.5万元人民币,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时收取剩余款项。被告人魏某某将所收钱款用以偿还债务、支付租车费用、赌博等挥霍性支出后逃匿。经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涉案的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145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租赁合同、微信转款记录、银行流水、车辆信息等书证;证人XX、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XXX的陈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所租赁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45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郑向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为,将一辆租来的小轿车转卖,获取卖车款65000元。一、租车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涉及诈骗犯罪;二、关于犯罪数额,应认定为65000元。车辆价款不是犯罪数额,卖车所得才是犯罪数额;三、被告人存在犯罪中止的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向租车公司XXX表示会把车赎回来,并向XX车公司支付19000元,其后继续筹款赎车,直至被抓获。四、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的政策。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将租赁车辆转卖给他人,获利65000元非法利益。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在案发前主动中止犯罪,返还19000元。望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陕西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齐永年处租赁牌照为陕AWXX**的白色奔驰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齐永年,车辆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BJ6XXXX,发动机号:10126697)。后谎称朋友委托卖车等虚假事实,于12月28日将该车以13.2万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陕西XX车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时给付车辆行驶证、收取XX车公司职员XX个人账户转账的预付款6.5万元人民币,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时收取剩余款项。被告人魏某某将所收钱款用以偿还债务、支付租车费用、赌博等挥霍性支出。此后,租车公司发现车辆轨迹出现异常,遂找到二手车行追寻车辆下落。车行寻找联系魏某某,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退还“陕西XX车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XXX19000元,XXX将该款转给车行同事,实际付款人XX。

2021年7月21日,经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被骗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对被骗标的物——车牌号码:陕AWXX**,型号:奔驰牌BJ6457H,发动机号码:10126697,颜色:白色,的车辆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于公交分局进行了实物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程序和原则,采用市场法对认定标的进行分析测算,结论为:奔驰小型轿车认定价格为145000(元)。

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X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租赁合同、微信转款记录、银行流水、车辆信息等书证;3、证人XX、XX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XXX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捏造事实变卖租赁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该合同诈骗的标的为租赁车辆,公诉机关按照车辆评估价值认定犯罪数额,并无不当。辩护人提出当以出卖标的物所得65000元认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涉案被骗车辆的价格问题,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认定过程显示,该认定结论是针对涉案车辆所作出,具备唯一性、确定性,涉案车辆2021年4月2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145000元,符合当日车辆的实际状况及价值。辩护人提出鉴定程序不合规定、结论不唯一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唯其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实供述,真心悔过,且车辆已追回、魏某某部分返还非法获利19000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某某退赔违法所得46000元,发还给购车单位陕西XX车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人XX。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立

人民陪审员刘嫦娥

人民陪审员李永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月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