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徽检刑诉[2022]5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4   阅读:

案件概述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刑诉[20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史某以承包工程需要钢模板等为由,在李某处分四次租赁钢模板268片、扣件150对、钢管8根、钢管卡子40个、振动棒1个。史某将钢模板等租到后,分两次将所有物品以废铁出卖,得款3000余元全部挥霍。案发后,XX机关追回史某某出卖的34片钢模板(已发还被害人),经某县XX局委托某县发展和改革局“徽发改认字[202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评估,史某骗取的钢模板等市场总价值16888元。案件侦查期间,史某某向李某赔偿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移送起诉告知书、现场照片、收据、谅解书、收条、领条、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马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量刑情节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能够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某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被告人史某以承包工程需要钢模板等为由,在李某处分四次租赁钢模板268片、扣件150对、钢管8根、钢管卡子40个、振动棒1个。史某将钢模板等租到后,分两次将所有物品以废铁出卖,得款3000余元全部挥霍。案发后,XX机关追回史某出卖的34片钢模板(已发还被害人),经某县XX局委托徽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其中钢模板268片进行价格评估,某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徽发改认字[202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史某骗取的钢模板市场总价值16888元。与其余被骗物品合计价值约2万余元。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史某向受害人李某赔偿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移送起诉告知书、现场照片、收据、谅解书、收条、领条、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马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量刑情节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人史无异议,具有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能够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案发后,在XX机关侦查阶段向受害人赔偿损失20000元,与受害人被骗财物价值相当,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艳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段静轩

书记员杨谨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