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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检刑诉﹝2022﹞27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6   阅读:

件概述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22﹞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帅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唐江(在逃)在四川省苍溪县、云南省昭通市、云南省昆明市通过由其中一人开车慢速行驶,等待后方车辆超车时,其他人员轮流配合从对向车道驾驶自行车故意与超车车辆发生碰撞后,以随身携带手机损坏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唐江在四川省苍溪县白桥镇至东青镇路段,故意与被害人侯洋驾驶的川H8A9**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侯洋索要并收取赔偿人民币6000元。

2.2022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唐江在云南省昭通市豆沙关收费站二级路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徐骏驾驶的云CW09**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徐骏索要并收取赔偿人民币500元。

3.2022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等人在昆明市呈贡区松茂大道吴家营路段,故意与被害人缪艳娇驾驶的云AM10**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缪艳娇索要并收取赔偿人民币1300元。

4.2022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古城街前所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李东东驾驶的云D396**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李东东索要并收取赔偿人民币1200元。

5.2022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富民县老108国道小三竜昆武高速高架桥下,故意与被害人李元连驾驶的云AX8M**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李元连索要并收取赔偿人民币2000元。

6.2022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富民县老108国道小三竜昆武高速高架桥下,故意与被害人高春雷驾驶的云A2K6**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高春雷索要并收取赔偿人民币1888元。

7.2022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松茂村至三家村乡村道路路段,故意与被害人晋芝驾驶的云AN63**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晋芝索要并收取赔偿人民币1500元。

8.2022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段余公路科地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刘伟驾驶的云A5X9**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刘伟索要并收取人民币1200元。

9.2022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至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上六公路洗澡塘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张浩驾驶的云A8Q3**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张浩及其父亲索要并收取人民币10600元。

10.2022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上六公路观音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王远强驾驶的云A788**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王远强索要并收取赔偿人民币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1具有诈骗数额27688元、诈骗十次、曾被判处缓刑、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2具有诈骗数额27688元、诈骗十次、累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3具有诈骗数额19888元、诈骗七次、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蒋某2并认为,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已经退赔了1万多元的情况。被告人曾某3并认为,自己只是参与了部分诈骗,并且已经退赔了1万多元,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徐某1、蒋某2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徐某1、蒋某2分别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1万余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曾某3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认为曾某3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从犯、积极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等人在四川省苍溪县、云南省昭通市、云南省昆明市通过由其中一人开车慢速行驶,待后方车辆超车时,其他人员轮流配合从对向车道骑行自行车故意与超车车辆发生碰撞,并以随身携带的手机损坏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赔偿。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2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等人在四川省苍溪县白桥镇至东青镇路段,故意与被害人侯洋驾驶的川H8A9**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侯洋索要赔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0元。

2.2022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等人在云南省昭通市豆沙关收费站二级路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徐骏驾驶的云CW09**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徐骏索要赔偿款500元。

3.2022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等人在昆明市呈贡区松茂大道吴家营路段,故意与被害人缪艳娇驾驶的云AM10**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缪艳娇索要赔偿款1300元。

4.2022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古城街前所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李东东驾驶的云D396**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李东东索要赔偿款1200元。

5.2022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富民县老108国道小三竜昆武高速高架桥下,故意与被害人李元连驾驶的云AX8M**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李元连索要赔偿款2000元。

6.2022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富民县老108国道小三竜昆武高速高架桥下,故意与被害人高春雷驾驶的云A2K6**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高春雷索要赔偿款1888元。

7.2022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松茂村至三家村乡村道路路段,故意与被害人晋芝驾驶的云AN63**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晋芝索要赔偿款1500元。

8.2022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段余公路科地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刘伟驾驶的云A5X9**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刘伟索要赔偿款1200元。

9.2022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至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上六公路洗澡塘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张浩驾驶的云A8Q3**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张浩及其父亲索要赔偿款10600元。

10.2022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在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上六公路观音村路段,故意与被害人王远强驾驶的云A788**号车辆发生擦碰,并以随身携带的苹果12手机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为由向王远强索要赔偿款1500元。

2022年2月23日,民警在晋宁区上蒜矿六段羊户村加油站附近对三被告人实施抓捕,将被告人徐某1抓获,被告人蒋某2、曾某3逃跑。后,民警在环湖路设卡将曾某3抓获,在呈贡区第七街区一宾馆内将蒋某2抓获。

案发后,民警将从被告人处扣押的1315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刘伟1200元、发还被害人张浩10450元、发还被害人王远强15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在庭审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轨迹查询情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电子数据提取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交易记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证言、营业执照、车辆信息;被害人陈述、微信支付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蒋某2、曾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徐某1、蒋某2诈骗数额为27688元、被告人曾某3诈骗数额为19888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对诈骗行为的实施均起到积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蒋某2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已向部分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3的辩护人提出曾某3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三名辩护人所提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十二日折抵刑期六日,即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后予以发还被害人;扣押的涉案手机、自行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黎波

人民陪审员冯志刚

人民陪审员洪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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