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马钦岭、赵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次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颜某某使用其前女友孙某的微信、支付宝并以孙某的名义以借钱为名骗取孙某曾经工作过的洗浴中心的老板殷某5000元;骗取孙某的女同事赵某1000元;骗取孙某的朋友王某14935元;骗取孙某哥哥孙某3600元;骗取孙某姐姐孙某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颜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户籍信息、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提出:1、被告人颜某某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被告人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认罪认罚,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颜某某××病毒含量较高,不宜羁押,请法庭判处刑罚时予以考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至10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使用其前女友孙某的微信、支付宝并以孙某的名义以借钱为名骗取孙某曾经工作过的洗浴中心的老板殷某5000元;骗取孙某的女同事赵某1000元;骗取孙某的朋友王振14935元;骗取孙某哥哥孙某3600元;骗取孙某姐姐孙某18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颜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户籍信息、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羁押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颜某某退赔被害人殷某5000元、赵某1000元、王某14935元、孙某3600元、孙某1800元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显锋
人民陪审员王晶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