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津南检刑诉〔2022〕14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6   阅读:

案件概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8日以津南检刑诉〔202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2年5月23日以津南检刑变诉〔2022〕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为冯某犯集资诈骗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羽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袁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明知中融盛元(北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融盛元(北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融盛元公司、中融盛元天津分公司)并未申领工商注册登记,为谋取利益,虚构该中融盛元公司,又假借深圳市颂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颂雅公司)为担保及风险管理服务方的名义,私刻中融盛元公司、深圳颂雅公司公章,与客户签订代客理财协议骗取钱款。被告人冯某找到其友、原供职于领航者财富(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领航者公司)的阎某、王某,让阎某、王某将先前的客户资源介绍到中融盛元公司投资,阎某、王某遂于2016年1月2日至3月31日间,在本市南开区天佑城麦当劳餐厅、嘉陵道老胜香包子铺等处,宣称中融盛元公司实力雄厚,以投资能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获取信任,诱使原领航者公司的客户杜某、张某、刘某与中融盛元公司、深圳颂雅公司签署《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通过刷取POS机的方式多次交付钱款共计人民币49.1万元,转入与该POS机绑定的被告人冯某名下个体工商户天津市南开区中融盛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开区中融盛元公司)账户(商户账号:6228********)内消费等使用,并推脱搪塞兑付事宜。2016年底,杜某问询得知该中融盛元公司未获得注册,且被告人冯某已无法联系,方发觉被骗并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冯某逃匿,2021年10月4日因涉嫌伪造公章、诈骗被传讯至大王庄派出所时被南开分局经侦支队抓获归案。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核,该中融盛元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南开区中融盛元公司均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记录。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冯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款项,取得杜某等三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法制观念淡薄,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以虚假文件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在审判阶段能够继续认罪认罚,进一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冯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冯某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冯某认罪态度好,积极坦白,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冯某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杜某、张某、刘某、阎某、王某、黄某的证言,证人杜某、张某、刘某提供的《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POS机刷取单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被告人冯某名下绑定南开区中融盛元公司账户银行卡交易明细,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开区中融盛元公司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该商户银行卡号交易记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深圳颂雅公司提供的公司公章印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深圳颂雅公司情况材料,电话记录材料,阎某的前科材料,退赔谅解材料,被告人冯某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的亲属已全部退赔本案涉案款项,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根据冯某的犯罪数额及情节,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冯某认罪态度好、积极坦白、主观恶性小等从轻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当,辩护人所提请求对冯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冯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实施以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处罚较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竹

审判员王宇辰

人民陪审员曹睿硕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庞耀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