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一民、检察官助理胡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传奇、李国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2021年10月初从“A-九月”(具体身份不详)处获得的“幼兔”设备,后又按指示购买电话卡、路由器、移动电源组建一套可以供诈骗人员使用电脑远程拨打电话的通话设备。2021年10月24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其携带“幼兔”设备组件供他人(具体身份不详)远程拨打电话实施电信诈骗使用。2021年10月25日,被害人王某遭网络诈骗,被骗取人民币144900元。经查,其被骗时所接电话198××******,系他人利用朱某某携带的“幼兔”设备组件拨打。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的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王某财物144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属于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庭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朱传奇、李国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关于量刑,被告人具有下列从轻从宽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参与分赃,系按天拿工资,对具体的诈骗行为不知情。(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综上,希望法庭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10月初从“A-九月”(具体身份不详)处获得的“幼兔”设备,后又按指示购买电话卡、路由器、移动电源组建一套可以供诈骗人员使用电脑拨打远程电话的通话设备。2021年10月24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携带“幼兔”设备组件供他人(具体身份不详)远程拨打电话实施电信诈骗使用。2021年10月25日,被害人王某遭网络诈骗,被骗取人民币144900元。经查,其被骗时所接电话198××******,系他人利用被告人朱某某携带的“幼兔”设备组件拨打。
另查明:XX机关于2021年11月4日将被告人朱某某传唤到案,次日扣押其作案工具:华为路由器一台(白色),“幼兔设备”一台,移动电源一个,惠普电脑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蓝色);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全部经济损失144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华为路由器一台(白色);“幼兔设备”一台;移动电源一个;惠普电脑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蓝色),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交易记录、退款凭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接受他人提供的“幼兔”设备,按照其要求购买电话卡、路由器、移动电源,组建一套可以供诈骗人员远程操作的通话设备,并携带该设备为诈骗人员提供语音呼叫服务,共骗取被害人钱款144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449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
三、XX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路由器一台(白色),“幼兔设备”一台,移动电源一个,惠普电脑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蓝色),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本永
审判员李庆厂
审判员蔡路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