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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新检刑诉〔2022〕11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0   阅读:

案件概述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新检刑诉〔202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从事无锡市新吴区某天下售楼处外场销售的工作便利,虚构可以购买某天下二期特价房的事实,使用伪造、变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据,冒充某地产(无锡)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尔后,被告人张某以收取定金、首付款、税款等名义,先后从被害人高某骗得人民币542126元。

期间,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手法,先后从被害人吕某处骗得人民币542010元。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无锡市新吴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高某、吕某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杜某、夏某、肖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POS机账单、商品房预期交付承诺书、收款收据、支付宝付款记录及某地产(无锡)有限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收据复印件、劳动合同书、职位申请表,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分别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542126元、被害人吕某人民币54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百平

人民陪审员吴伟忠

人民陪审员王治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邹娟

书记员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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