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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东昌检刑诉(2022)25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0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刑诉(202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平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2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山东铭越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某,被告人朱某平及其辩护人侯慧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平通过王某租赁山东铭越汽车有限公司鲁P2××**号别克GL8轿车,于当日20时许将该车抵押给车易汽贸有限公司得款40000元用于赌博。案发后朱某平还上抵押借款并取回抵押车辆归还给王某。经认定该车价值16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朱某平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朱平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害单位山东铭越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平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称其到某机关报案,某机关不立案,涉案车辆是其公司自己出车利用GPS定位找到。

被告人朱某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某平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平通过王某租赁山东铭越汽车有限公司鲁P2××**号别克GL8轿车,于当日20时许将该车抵押给车易汽贸有限公司得款40000元用于赌博。案发后朱某平还上抵押借款并取回抵押车辆归还给王某。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鲁P2××**号别克GL8车辆价值16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某机关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山东铭越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初某、张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裴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朱某平经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涉案经济损失已被追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翟娟

人民陪审员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李洪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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