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示范检刑诉〔20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郝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璩亮、李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杨彬(已判决)和杨某、于洪刚注册成立河南中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杨彬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公司下文书聘李某4(已判决)为筹建年产3万吨花生酱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崔记峰(又名崔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月,股东变更为杨彬,公司变更为自然人一人独资有限公司。2014年初至2015年期间,在未进行项目审批、立项的情况下,杨彬伙同被告人崔某某、李某4等人,违规占地建设工程施工指挥部,编造土地买卖合同,虚构河南中兴达食品有限公司要在开封市示范区××村奇瑞汽车厂对面的土地上建造生产花生酱的厂房,以及住宅楼、酒店、员工宿舍等,崔某某负责向承包人介绍项目、签订建设合同、收取施工保证金等,崔某某分别与被害人张某1等人签订了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骗取了被害人张某1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595万元,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被害人吴某、乔某、杜某、汤某、段某、宗某、李某1、王某、司某、郭某、侯某、李某2、张某2、陆某的陈述,证人张某3、李某3、张某4、杨某、亓某、赵某、张某5、许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购地协议、购地证明,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情况说明,开封市新区横堤铺村委会证明,开封市工商局企业注册信息查询,施工协议书,开封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证明,河南中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任命书、聘书、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协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施工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协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涉及比主犯杨彬多出的犯罪数额169万元,目前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该款转给了同案犯杨彬,从有利于被告人崔某某的角度考虑,仍认定被告人崔某某为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表示无异议。辩称自己是工程部经理,听从杨彬和李某4的安排找人和中兴达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对于收取的169万元都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了杨彬和杨某,还有一部分取现经杨彬同意还账用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本案中同案犯杨彬系主谋,赃款均由杨彬策划、操纵,并由其支配、使用,崔某某作为杨彬的公司下属工作人员,对赃款不具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同案犯的刑期,建议法院在六年量刑幅度以下从轻判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河南中兴达食品有限公司由同案犯杨彬(已判刑)和杨某、于洪刚于2006年5月16日注册成立,2014年8月25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限山东栖霞分公司)。2015年1月20日,公司变更登记为杨彬独资,注册资金5千万元,杨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某为监事,经营场所为开封市新区九大街横堤铺村口(奇瑞园区对面)。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8月18日出具纳税证明,自2011年12月20日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河南中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实际纳税额为0元,2016年2月22日转为非正常户。
2013年,公司下文书聘李某4(已判刑)为筹建年产3万吨花生酱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崔记峰(又名崔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初至2015年期间,在未进行项目审批、立项的情况下,杨彬伙同被告人崔某某、李某4等人,违规占地建设工程施工指挥部,编造土地买卖合同,虚构河南中兴达食品有限公司要在开封市示范区××村奇瑞汽车厂对面的土地上建造生产花生酱的厂房,以及住宅楼、酒店、员工宿舍等事实,崔某某负责向被害人介绍项目情况、签订施工合同、收取施工保证金等工作,崔某某分别与被害人张某1等人签订了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参与骗取被害人张某1等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95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同案犯杨彬、李某4供述,被害人吴某、乔某、杜某、汤某、段某、宗某、李某1、王某、司某、郭某、侯某、李某2、张某2、陆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收据、交通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张某3、李某3、张某4、杨某、亓某、赵某、张某5、许某的证言,鉴定文书,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情况说明,开封市新区横堤铺村委会证明,购地协议、购地证明,开封市工商局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施工协议书、中兴达公司营业执照、中兴达公司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开封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证明,河南中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任命书、聘书、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陆某任命书、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收据、中国银行客户回单,河南中兴达食品有限公司纳税证明,崔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往来明细及个人房屋所有权登记查询,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崔某某未羁押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协助杨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介绍被害人承包工程并促成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工程施工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崔某某与同案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九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新
人民陪审员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邱予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郭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