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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东方红检刑诉〔2022〕4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3   阅读:

案件概述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方红检刑诉〔20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红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谎称其侄子黄某在虎林市旱田耕地及地点房为其所有,与曹某某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先后收取曹某某夫妇土地承包费6万元。事后被告人退还曹某某夫妇4千元,余款5.6万元被其挥霍。2022年4月11日,被告人谎称其在宝丰村有旱田、水田耕地,与盛某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收取盛某土地承包费3万元并挥霍。2022年9月14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曹某某、张某夫妇支付的土地承包费6万元(后退还4千元)和盛某支付的土地承包费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为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一、书证:被告人手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打印件、被告人与曹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给张某、曹某某夫妇出具的收条、说明和违约合同书,曹某某与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张某手机扫码付款页面打印件、黄宝华与黄某户口复印件,宝丰村管辖地段部位承包协议书、荒源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退参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宝丰村村委会证明、小木河林场证明、黄某声明书复印件,被告人与盛某签订的农村土地转让协议、盛某微信转账记录,黄宝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牡丹江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二、证人罗某、黄某、李某、马某证言;三、被害人张某、盛某陈述;四、被告人供述;五、被告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张某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决定从重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行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五万六千元;被害人盛某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志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于璐

书记员秦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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