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佩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萧沛、卢佛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武山县美辰装饰公司认识了被害人李某,二人在交往过程中朱某某谎称自己在武山县渭水丽景A区有一套住房可以低价转让给李某,于是双方口头协议以30万元转让。朱某某要求李某首先支付10万元左右的定金,剩余房款李某入住以后分期还清,后李某分多次给朱某某通过自已微信转账82400元、支付宝转账22500元。2020年4月朱某某称自己的征信不良,让李某帮忙按揭购买汽车一辆,李某支付31000元首付款抵为房款。李某共计支付135900元给朱某某。2021年6月份李某向朱某某催要房屋过户手续,因为朱某某实际没有房产所以没有相关手续,于是朱某某在网上办理了假的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关材料给李某,后李某拿该材料到武山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发现朱某某给自己的房产证系假证,遂向朱某某追要房款,后朱某某妻子转给李某2万元,朱某某转给李某1万元,剩余诈骗资金105900元未返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对于被害人李某支付的车辆首付款31000元,被告人朱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于朱某某诈骗的数额应按74900元计算;第二,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朱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相识,朱某某在得知李某急需购买房屋后便谎称其在武山县城关镇渭水丽景小区有住房,可以低价转让给李某,由李某先支付首付款10万元,剩余的款项待入住后再支付,李某同意后,于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向朱某某以及朱某某指定的账户支付购房款135900元,其中包括2020年4月李某为朱某某按揭购买汽车的首付款31000元抵顶的购房款。2021年6月,李某向朱某某催要房屋相关手续材料,朱某某便通过他人办理了一份虚假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交给李某。2021年9月,李某持该证前往武山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经查询该证为假证,李某遂向朱某某追要已支付的购房款。2021年12月,朱某某及其妻子两次向李某退还3万元,剩余诈骗资金105900元未退还。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武山县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房屋所有权证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周志辉、李娅男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诈骗数额应扣除31000元的意见,根据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双方约定该款项抵顶为购房款,朱某某非法占有该款项的目的明确,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0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江平
人民陪审员焦世明
人民陪审员王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