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1)Z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系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初,被告人江某租用深圳市龙华区尚美时代6层621室,雇佣李孚恒、李康朋等人,在华三网络产品的QQ群内发布购买网络电子产品的信息。在此期间,被告人江某与莱科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优秘公司、深圳市威创力合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明撒公司、杭州璟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聚凝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鹏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漪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申诚佳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欣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2甲123)签订购买电子产品的销售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上述14家被害单位继续签订和履行大额合同,共骗取上述公司电子产品货物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170元。
被告人江某于2020年1月10日到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罪名有异议,其辩称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在侦查机关受到刑讯逼供,所述不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不应负有刑事责任,真正的被告人应该是李康朋、李孚恒;商品损失价值缺少审计报告的确认;如认定其有罪,应考虑被告人江某主动投案,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发犯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其双亲年近七十,体弱多病无人照顾,因生活所迫走向犯罪,请求从轻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系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初,被告人江某租用深圳市龙华区尚美时代6层621室,雇佣李孚恒、李康朋等人,在华三网络产品的QQ群内发布购买网络电子产品的信息。在此期间,被告人江某与莱科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优秘公司、深圳市威创力合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明撒公司、杭州璟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聚凝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鹏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漪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申诚佳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欣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2甲123)签订购买电子产品的销售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上述14家被害单位继续签订和履行大额合同,共骗取上述公司电子产品货物金额共计人民币2400170元。
被告人江某于2020年1月10日到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以及被告人江某于2020年1月10日到机关投案。
2、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江某的身份信息及无前科劣迹。
3、江某经营的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执照复印件,证实江某系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4、沈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证实江某于2019年6月28日变更为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注册监事为温酌其),2019年9月18日法人变更为廖正明;同年10月11日又变更为江某。
5、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江某被扣押物品。
6、情况说明,证实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承租尚美时代大厦621房,合同期2019.7.2-2020.7.15。该房在2019年9月开始一直无人办公,但是每月正常缴费。截止2019.12月中旬,因欠缴房租,已收回该房使用权,由于该房资料已超过存放时间,资料已被清理,无法提供该房的放行条及合同等资料。
7、李楠的立案申请书及公司与被告人江某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李楠所在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与江某所购货物相关的合同及货物收货确认单等书证,证实李楠与江某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实。
8、QQ聊天记录,证实江某等人与被害人李楠聊天订货的相关事实。
9、民生银行账户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账户查询明细及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客户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江某先小额支付被害人货款后,在被害人索要货款后又部分给付被害人货款的事实。
1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证实李康朋及李孚恒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9月12日到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员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温灼其于2019年9月27日受艾贝思公司授权应诉并于同年10月17日出庭应诉。庭审中艾贝思公司否认李孚恒、李康朋在该公司工作过,亦未提出二人将货物私自处理。
11、离职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李孚恒,自2019年7月2日入职以来,从事采购工作,任职期间工作态度良好,于2019年9月2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现已与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并盖有该公司章印。
12、江某工商银行卡的查询记录,证实与江某的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往来及该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情况。
13、情况说明,针对被告人江某辩解部分涉案电子产品的去向,要求机关补充证人秦其武的证言,但秦其武拒绝出证,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1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健康状况:良。检查状况:左肺下野支气管扩散并感染,其余未见异常。
15、被害人李楠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份左右,我通过一个专门买卖华三网络产品QQ群认识了一个自称是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的江某,当时江某管我要了我的手机号说他是继承父母的产业,父母很有实力,因为父母身体不好所以把产业都给他做了,并和我说他们艾思贝公司可以先打钱在发货,我通过电话了解这个人挺诚恳的也没多想,我就和他说你先要多少钱的货什么型号的,我和他说我们两家公司需要签订《销售合同》,江某说可以,于是我们公司就制作了第一笔9200元的《销售合同》,然后我以QQ的方式将我们制作的销售合同发给江某,江某盖完章以后把合同通过扫描件给我公司发过来,我当时看见他们公司盖上公司的红章后我就开始让他往我公司对公账户里打钱,江某第一笔钱也是用他们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到我公司的账户中,2019年7月23号江某将第一笔货款9200元以银行电汇的方式汇到我公司的账户中,我们也在2019年7月23日将9200元的货发到了江某指定的发货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57号尚美时代6层621室,接下来江某又和我公司签订了几份销售合同,但是都是金额不大,每次也都是先打款到我公司,然后由我公司给他发货,给我的感觉这个公司很靠谱,陆续我公司与江某多次签订小额合同,并且履行的也非常好,在2019年7月下旬左右的时候江某和我说这回想多要点货,但是想让我们给他账单周期一月(先发货后给钱),我当时说可以,就这样我公司在2019年7月31日给江某第一笔发了14500元的货,8月6日8500元,8月8日53550元,8月12日68400......最后一笔是9月2日110500元,以上这些合同共计19笔,前期两笔合同9200元和5800元是先把钱打到我公司的账户中,其余的17笔共计货款1214850元,这17笔合同江某只给我们公司支付了44000元。我公司发现江某不给我公司货款后,在9月24日的时候我和我公司两个副总一起前往深圳去找江某,我们到了以后看见这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于是我就找到旁边的公司工作人员打听这家公司,听他们和我说这家公司从来也没有过人,也没见过这家公司有什么业务往来,于是我就和这个小伙说你帮我看着点这家公司,如果这家公司回来人了你就告诉我一下,过了几天这个小伙就给我打电话说这有公司回来人了,我当时就去了,到了以后我看见两个人,一个人自称是这家公司的法人,另外一个人没说话,我一看情况不好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确认这两个人的身份,其中一个男的就是江某,就这样江某叫朋友给他凑了137050元打到我公司的对公账户中,我问江某我们的货都哪去了,他说你们的货我都低价卖给别人了,现在手里没钱等过一段有钱了在还给你们。三家公司的收货确认单有江某的签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以及签收时间。
16、莱科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林杰陈述(被骗数额38800元);广州优秘软件有限公司,冯瑶陈述(被骗数额510570元);深圳市威创力合科技有限公司,傅培根陈述(被骗数额112750元);山西明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相迎陈述(被骗数额16000元);济南源根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巧凤陈述(被骗数额186000元);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庄国锋陈述(被骗数额113350元)及辨认笔录。
17、杭州璟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会霞陈述、合同等复印件等(被骗数额57000元),证实:2019年7月份,我在华三找货QQ群中,这个群是买卖华三网络设备的群,群中有一个QQ号说需要买华三网络设备。然后我就直接跟这个QQ号私聊。我说我之前没有跟你合作过,第一笔需要对方先打款,我才能发货,然后对方把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给我发过来了。对方还说他认识很多领导,有很多工程,这是他父亲留给他的公司,他父亲得了糖尿病无法经营,现在是他接管公司经营。然后我就跟他在QQ上协商具体的价格和数量及买卖的一些细节。然后我们达成一致,我给他发货然后他给我结货款。我就给对方发货。然后我们就完成了第一笔买卖华三网络设备的交易。第一笔交易是我们准备销售合同给他发过去电子版。对方将这个销售合同打印出来后,盖上他单位的公章,然后传真给我们。第一笔交易我发六万元的货,然后他给我打了一万五千元钱,并找各种理由不给我结全部的货款,之后我也一直再催,完成第一笔交易后,他继续在QQ群几乎天天发布采购华三网络设备的需求,然后我给他报价格。直到2019年7月8日,江某又联系我采购网络设备,然后我说上次的货款没有结清我不能给你发货,江某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又给我结了一万五千元的货款,我才同意给他发货,这批货跟第一批货是同样的型号、数量、货款也是六万元。之后我一直都在催他给我们结货款,江某也一直没给我结货款,直到2019年7月28日,我到深圳市尚美时代大厦江某所在公司找江某给我结货款,公司就只有一个小姑娘在,之后我们一直在公司附近等他,下午17时许,江某从外面回来,我就把江某给截住了,江某就说就有一万五千元钱,然后就给我结了一万五千元钱的货款,然后2019年8月5日,江某又给我结了一万五千元钱的货款,这期间我也是一直再管他要我们的公司的货款,基本上很少能联系上江某,之后又在2019年9月份,江某又给我结了3000元的货款,至今都联系不上了。我一共是12万的货款,江某给我结了63000元的货款,还有57000元没给我。我不知道对方的QQ号是谁在使用。江某就跟我说设备用于做项目。
18、湖北聚凝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崔玲玲陈述(被骗数额128000元)及辨认笔录,电话核实:崔玲玲证实第一笔销售合同4万元,8月13日艾贝思已付款,故报案时未将该笔计入。
19、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姜诚陈述(被骗数额45100元)及销售合同等复印件,证实:2019年7月29日,在关于买卖网络产品的交流群QQ群里,有一个QQ号(昵称是“艾贝思-小李”)在群里说想要什么型号的网络产品,我就在群里说我公司有货,然后这个QQ号就加我了,私聊对方想要什么型号的,多少数量的货。我们价格谈妥了,对方说可以先给我们公司货款钱,再发货。然后第一笔交易,对方就要了总价格几千元的交换机。然后对方把钱给我们了,然后我就发货了。对方提供的收货地址、收货电话、收货人。收货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57号尚美时代6楼621室,收货人就是江某。之后对方称想让我们先发货,给对方账期后给钱,并且对方还说他公司需求量很大,以后就在我们公司进货,希望继续合作。之后我们就谈成了3笔交易,分别是2019年7月30日12600元的交换机。2019年8月3日4950元交换机。2019年8月12日27550元的交换机。账期都是25天,就是货到之后25天付款。我公司跟对方公司都签买卖合同了。这三笔交易收货地址都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57号尚美时代6楼621室,收货人都是江某。然后艾贝思公司都收到货了。之后到账期后,对方没给货款钱。我就催对方要货款了。然后对方给我艾贝思老板江某的QQ号,我联系这个江某的QQ号催要货款,江某的这个QQ号还要继续要货,但是当时因为之前欠的货款还没结清,所以我公司就没发货。之后我继续催要货款,老板江某的QQ号不回了。然后我就继续跟“艾贝思-小李”QQ号催要货款,这个QQ号也不回了,只把老板江某的手机号告诉我,之后我就拨打手机号,拨通了但是没有人接,后来就一直联系不上对方了。我被骗了45100元的货,这三笔交易对方一分钱也没给我公司,因为第一笔交易,对方很主动地说给我们先付货款,而且对方说做的都是政府的项目,需求量大,以后都在我公司进货。以后可以长期合作,然后我就因为这些就相信对方了。
20、上海漪光科技有限公司,朱京陈述(被骗金额95000元)及销售合同等复印件,证实:2019年7月5日我们签了第一个销售网络设备合同,共计52000元。对方把全款的52000元钱给我公司转过来,我们才给对方发货的,然后后续先发货后付款了,我跟对方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合同,37000元;8月16日40000元;8月19日18000元,这三笔销售,我们都发货了,对方收货地址是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57号尚美时代6楼621室,收货人都是江某。对方全部都收货了,但是到账期对方没给钱,我拨打电话找江某催要货款,但是对方找各种理由一直也没给过。对方说是项目上用,工程多,需求量很大。
21、浙江**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徐晓静陈述(被骗金额37000元)及合同、QQ聊天记录等,证实:2019年9月,在一个关于网络产品的QQ群里,有一个QQ号在群里想要什么型号的网络设备,问哪家有货。然后我跟这个QQ号加了好友后,我就跟这个QQ号私聊谈对方要买网络设备的事。最后我跟对方谈妥后,约定对方买型号为WAP712C-FIT的无线AP设备,数量100台,单价370元,共计37000元。约定货到付款。我做的销售合同给对方发过去,对方盖上艾贝思公司的公章后,给我发过来的,然后我就发货了,对方提供的收货地址是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57号尚美时代6楼621室,收货人是江某。对方收到货了。然后对方没给我们钱。之后我就多次联系QQ号,并打电话找江某催要货款。但是对方说财务请假了或者说财务不在,每次都拖,最后到现在也一分钱没给我们。
22、北京申诚佳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荣升陈述(被骗数额16000元)及相关合同、QQ聊天记录等,证实: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合同17600元,只收到1600元,还差16000元没给货款。
23、北京双欣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杜文浩陈述(被骗金额110800元)及相关合同QQ聊天记录等,证实: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9月2日与艾贝思公司签订合同被骗115800元,经催要还货款5000元,尚欠110800元货款未付。
24、证人李康朋的证言,节录如下:我是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左右在深圳艾贝思公司工作,公司在深圳市龙华区尚美时代6层621室。我在公司负责采购和搬货,江某是公司老板,我、李孚恒还有一个姓杨的男子还有姓李的一名女子,我知道的是这五个人,包括我在内。江某是老板,负责管采购货,管理货物,发货。我负责采购货物和搬货,李孚恒跟我一样,负责采购和搬货。姓杨的这名男子跟我一样,姓李的这名女子跟我一样负责采购。江某跟我说公司是在外面做工程和倒卖货,倒卖的货主要就是华三的电子产品,比如交换器和路由器。公司在外面做的工程是什么,我没见过,我不知道。公司倒卖的货,我只接触采购,公司是怎么把采购的货销售出去的,我不知道。江某负责管理钱,打钱一般是采购货物给对方打钱,收钱我没接触,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江某具体是怎么打钱和收钱的,我只知道我采购时,江某让我将公司电脑里已经准备的公司资料发给对方,我看见过公司资料中有一个公司对公账户号,是民生银行的。公司用于转账的账户方面的银行卡我没见过,没接触过,我不清楚是谁用。我在公司工作的流程是:江某给了我一个QQ号用于采购货物。江某告诉我需要什么电子设备,数量多少。然后江某让我用这个QQ号往QQ群里发需求来采购,然后就有卖货公司跟我联系,协商买卖这批货的事宜和细节,然后我就将协商的情况告诉江某,江某说行不行。我就反馈给卖货公司。实际上就是江某跟卖货公司协商,我在中间就负责传话。之后跟卖货公司协商完后,卖货公司就发贷到公司地址。有的是先付预付款,有的是先发货,之后给钱。是否先给钱是江某决定的,我负责告诉卖货公司。之后快递将货发到公司。货到公司后,江某负责发货,江某跟我说有人来拉货,让我搬货到楼下,楼下有人接货。如果江某不说,货到公司就放在公司,什么时候等江某让我搬货,我就搬货到楼下,楼下有人接货,这个人开了一个小货车,将货拉走。我从济南一个公司和山西的一个公司采购了货。从济南这个公司采购了多少货我记不清了,大约几万,从山西这个公司采购了几千元货,具体多少货记不清了。我采购的这些货也是货到公司后,江某负责发货,让我将货搬到楼下,楼下有人接货拉走。我使用的QQ号我记不住了,昵称就是公司名艾贝思。江某的公司经营状况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公司赚没赚钱,我只负责采购。江某联系之后发货的,货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来一个人开小货车将货拉走。公司是江某负责销售,员工都不负责。公司没有财会、出纳,就是江某负责。在2019年7月1日至8月20日我工作期间,江某偶尔一天不在,会跟我们员工打招呼,没有2-3天以上一直不在公司的情况,基本一直都在公司。我只知道公司的对公账户是民生银行的,其他银行账号我不清楚。我跟李孚恒是高中同学,我跟李孚恒一起到公司上班,之后我们一起不干了。江某说工资一个月一万元,只给我一千元,我在不干了后,找过江某要工资钱,江某一直没给我钱。我没有私自销售过公司的货。我没有收过公司货的销售款;我没有私自截留过公司销售款;我没经手过公司货的资金往来。卖货公司催回款时,我就告诉江某,江某让我怎么回复我就怎么回复对方,江某一般都让我回复现在账上没钱,等有钱再给。采购货后,卖货公司会发过来合同,老板江某负责签字盖章。我没有私自采购过货物,我是按照江某指示采购的。
公司姓李的一名女子,负责记录进货数量和出货数量。公司有进货单和出货单。公司从沈阳的公司进过货,是在我工作期间,我见过大约有二、三十万元的货是从沈阳的公司进的,是江某负责采购的,是江某负责接的货,在接货单上签字的。收货后,放在公司,江某负责联系出货,然后有人过来拉货,江某让我和其他员工搬货,搬下楼装到来拉货的人开的货车上,对方就开走了。从沈阳公司出货是江某联系的,他没告诉过我,这批货用于干什么。公司没有人负责看货,就是锁门,我辞职时公司里有大约十多万的货,我辞职后去过公司几次,看见公司内有大约十多万的货,但是货跟我辞职时不一样,应该是新进的货。我辞职后去过公司几次。
25、证人李孚恒证言,节录如下:我是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21日在深圳艾贝思公司工作,公司给我办理离职证明是2019年9月2日。我的工作主要是采购员,就是负责采购电子产品。平时也负责帮忙搬货。公司有四个人,江某是老板,李康朋的工作是采购员,主要负责采购电子产品,还有一个姓李女孩子,也叫“小甜”(同音),我不知道她具体叫什么名字。她的工作是采购员。负责制作进货单和出货单。还有一个姓杨的男子,他的工作是采购员,他也会帮忙搬货,江某跟我说公司是电子产品的中间商,就是买电子产品,再卖出去,江某还跟我说公司会做工程项目,通过我工作这一个多月,我就知道公司采购电子产品,然后电子产品被拉走。电子产品被拉走用于干什么我不清楚。江某跟公司每一个采购员说需要采购的电子产品的具体型号和具体数量,我们这些采购员就用QQ号在H3电子产品的QQ群里发消息说采购的型号、数量,问群里谁有,群里有人回复我们采购员,然后我们采购员就问对方价格。对方报价后,采购员就将价格报给江某。然后江某说行,采购员就采购,将公司的资料给对方发过去,然后对方就制作合同,传真过来,然后我们采购员就将合同打印出来交给江某签字盖章。我们采购员就将这个签完字盖完章的合同扫描传给对方。对方就会给公司发货。采购的货款钱老板负责支付,公司收到货放在公司里。之后公司里的货就被人拉走,我们采购员帮忙搬货。我采购用的QQ号是江某的,采购员负责采购,江某负责收货,对方公司发货,快递公司将采购的货送到深圳市龙华区尚美时代大厦621室的艾贝思公司,江某负责在快递单据回执上签字盖章。公司里“小甜”负责查进货数,登记进货,填进货单,之后江某在进货单上签字。江某负责打钱,我看见过江某通过网上银行打过几次钱,他用一个类似U盘的东西打钱。一般江某打钱的时候都让我们采购员回避。具体是怎么打钱我也不知道。没有人看管货,就是放在尚美时代大厦621室,锁上门。江某叫我们采购员搬货至1楼停车场侧面,然后江某让我们交给一个开面包车拉货的人。“小甜”负责计数出货,并填出货单,然后江生店在出货单上签字盖章公司留存,然后还会写一个单给尚美时代大厦的物业的出货单。拉货的人是江某联系的。就是拉货的人开面包车运输。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情况,都是同一个拉货的人过来开面包车将货运走。江某负责销售货物,但我不知道江某是怎么卖的,因为我们这四个采购员都不销售货物。所有公司里的货物出货,都是江某联系的.....我使用的是名字叫什么小秦的QQ号进行采购的......2019年8月底我提出辞职,然后公司给我开具离职证明是2019年9月2日,因为江某不给我发工资。我是2019年8月底跟江某说过辞职,辞职后,我没去过公司,就是给江某打过电话要工资。我辞职的时候看见过公司里有货物,具体是多少货我判断不出来,大约有10多箱大纸盒箱的货物。2019年9月12日,我去深圳市龙华区劳动局告江某欠我工资的事情,江某委托的代理人出的庭,开庭后,最终劳动仲裁结果是要求江某给我支付我的工资17800元。我没有私自拿走公司的货物或钱财。
26、证人温灼其证言,证实其受江某委托于2019年10月17日代表深圳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出庭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李孚恒、李康朋劳动争议案。
27、江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在广东省深圳市做网络设备生意,我在深圳开了一家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我找李楠进了一批交换机及路由器,货物收到之后我转了大概14万的货款到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后期因为资金链断裂,我东拼西凑了大概12万元货款先后分了4至5次转到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剩下的90多万的货款没有支付。之后一段时间我就一直在深圳收货款,并将收到的货款还给了其他公司。我公司的两名销售,一个叫李孚恒,一个叫李康朋把我公司的交换机、路由器私自卖掉,并私吞货款,导致我资金链断裂。
2019年7月份,我在一个华三的网络产品的QQ群里,加了李楠的QQ,然后通过QQ聊天记录问李楠有什么产品,我说要进华三的网络产品,然后李楠同意了,我就跟李楠协商进什么型号的具体什么产品和数量,李楠就制作了销售合同给我传过来,然后我们就打印出来盖上我的艾贝思公司的公章,之后扫描发给李楠。然后李楠就发货给我们艾贝思公司了。我通过艾贝思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到李楠的公司账户,是多少钱我记不住了。李楠就给我发货了,发到了艾贝思公司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观路57号尚美时代大厦6楼621办公室。发到别的深圳市的公司,深圳市的这家公司就会把钱转到我的支付宝账户里。之后又从李楠那进了好多次货,具体的钱数我记不住了,反正一共从李楠那进了100多万元的货。还差90多万元没有支付给李楠。我付给李楠的20多万元是最开始的头2、3次从李楠那进货的钱大约7、8万元,加上之后进完货后李楠到深圳市找到我,我给李楠转的之前没有支付的进货钱大约12万多元。因为我的公司中两个人李康朋和李孚恒,他们两个人将从李楠那进的货私自卖了,然后这两个人私吞钱款后跑了,我后来找不到这两个人,我当时手里有大约30多万元,没有多余的钱,所以我就没支付给李楠剩下的钱。我公司平时只有我、李康朋和李孚恒三个人,平时付款和收款都是我操作的。他们趁我不在公司期间,私自收了货款,2019年7月20日左右我回家呆了一个星期左右和2019年8月20日左右我呆了一个星期左右。我手里的30多万元付给广州优秘公司、还有别的几家公司,都是欠的货款的钱。我从李楠公司进货用于卖给深圳市的其他的公司,我不知道这些公司的名字。李康朋和李孚恒是2019年9月初卷款跑了,我2019年9月20多号还从李楠进货是因为我和李楠约定进货后一个月之内给李楠支付货款钱,不马上支付货款钱,我想通过这批货再赚点钱。我还欠冯瑶广州优秘公司大约40多万元的货款钱;欠济南源根公司10多万货款钱;欠广州鹏龙公司10多万元货款;欠北京莱科米公司4、5万元货款钱;欠杭州的徐晓静公司5万多元货款;欠这些公司的货款钱是因为李康朋和李孚恒卷走了公司的钱。我没有报警,是因为我咨询过一个姓黄的律师,律师说没有他们俩的收款记录证据报警也没有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自2019年6月28日任深圳市艾贝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后以利用该公司实施合同诈骗为主要活动,故被告人江某系本案适格主体。
关于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江某利用其公司,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单位继续签订和履行大额合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李康鹏和李孚恒将货物私自贩卖并携款私逃导致其无法支付货款,但被告人江某从未向二人主张过返还款项或报警,且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曾携款私逃,结合李康鹏和李孚恒于2019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被告人江某未到庭提出货款被二人侵吞的意见及在二人离职后涉案合同诈骗行为仍未停止的事实,不能认定李康鹏和李孚恒将货款侵吞,故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江某提出在侦查机关受到刑讯逼供,所述不实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其并无外伤,被告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到刑讯逼供,故对其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虽然系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亦拒绝供述诈骗所得赃物、赃款去向,不惜虚假陈述他人的行为以期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无悔罪表现,如从轻处罚不足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庭审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41日依法折抵刑期,即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33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江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名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晓楠
人民陪审员刘伟华
人民陪审员姜纯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日
法官助理郑萍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