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桂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1、2022年4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兴华搅拌站附近,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钢板22张,约25.51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王付同,共获利8930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595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17218.45元。
2、2022年4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兴华搅拌站附近,骗取被害人韩某钢板20张,约23.62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王付同,共获利8270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836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14226.32元。
3、2022年4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于家村附近,骗取被害人汪某127张,约27.28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王付同,共获利8万余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807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31134.96元。
4、2022年4月24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人张某钢板26张,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王付同,共获利9万余元。后二人将骗取被害人邱某的26张钢板返还给张某。
5、2022年4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人汪某222张,约19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朱丽华,共获利6635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740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90060元。
6、2022年5月2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人袁某某钢板24张,约23.22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田相贞,共获利8050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880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13313.6元。
7、2022年5月5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人邱某钢板28张,约38.68吨,后二人将其中26张钢板返还被害人张某,剩余2张钢板变卖。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5512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13204.16元。
8、2022年5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钢板23张,约24.5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田相贞,共获利8500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676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62元。
综上,被告人薛某某共诈骗八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93719.4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累犯;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2年4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兴华搅拌站附近,骗取被害单位黄岛区某某某财建筑工程施工部钢板22张,约25.51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王付同,共获利8930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595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17218.45元。
2、2022年4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兴华搅拌站附近,骗取被害人韩某钢板20张,约23.62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王付同,共获利8270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836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14226.32元。
3、2022年4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于家村附近,骗取被害单位青岛某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板27张,约27.28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王付同,共获利8万余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807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31134.96元。
4、2022年4月24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单位青岛某某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板26张,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王付同,共获利9万余元。后二人将骗取被害单位山东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26张钢板返还给张某。
5、2022年4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单位青岛某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板22张,约19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朱丽华,共获利6635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740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90060元。
6、2022年5月2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单位青岛某某之路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板24张,约23.22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田相贞,共获利8050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880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13313.6元。
7、2022年5月5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单位山东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钢板28张,约38.68吨,后二人将其中26张钢板返还被害单位青岛某某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2张钢板变卖。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5512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13204.16元。
8、2022年5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北山薛村附近,骗取被害单位青岛某某诚贸易有限公司钢板23张,约24.5吨,后二人将钢板变卖给田相贞,共获利85000元。后经价格认定,该型号钢板当日单价为4676元/吨。该批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62元。
综上,被告人薛某某共诈骗八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93719.49元。
另查明,2022年6月1日被告人薛某某至某某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32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某某退赔被害单位黄岛区某某某财建筑工程施工部人民币117218.45元、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14226.32元、退赔被害单位青岛某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131134.96元、退赔被害单位青岛某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90060元、退赔被害单位青岛某某之路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113313.6元、退赔被害单位山东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213204.16元、退赔被害单位青岛某某诚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14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亮
人民陪审员周杰
人民陪审员张竹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