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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检刑诉〔2022〕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5   阅读:

案件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玉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后在该游戏中建立恋爱关系,并互相添加微信。谢某某因有外债,生活消费水平高,便谎称自己是某公司中层领导的身份,同时通过淘宝PS修图店制作虚假流水账单、支票等发送给刘某,让刘某信任其有还款能力后,便编造公司采购设备、项目超出预算、弟弟上学等理由向刘某要钱。2021年8月-11月,刘某通过名下微信、支付宝、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尾号5210)转账至谢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111489元,后谢某某将钱款全部用于游戏充值及生活消费。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114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自愿认罪且签字具结,要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与刘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并在该游戏中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互相添加微信账号聊天。谢某某因有外债,生活消费水平高,便谎称其是“芯某科技”公司的中层领导、月薪几万元,以此欺骗刘某,同时还花钱通过淘宝寻找PS修图店铺制作其名下建设银行卡的虚假流水账单、虚假短信流水账单、建设银行网银APP虚假余额账单、虚假支票等,并把虚假账单发给刘某,取得刘某信任后编造公司需要采购服务器等设备、公司项目超出预算需要资金补充、弟弟上学需要缴纳学费等理由向刘某索要钱款。202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刘某通过微信账户转账及发送微信红包,转至谢某某名下微信账户共计80800元;同年9月19日至9月21日,刘某向谢某某名下支付宝账号1787********转账1067元;同年8月24日、9月21日、10月1日,刘某向谢某某名下支付宝账号e********@163.com转账2768元;同年9月21日,刘某向谢某某使用的夏某丽名下支付宝账号155********转账957元;同年9月22日、9月26日,刘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向谢某某转账25897元。刘某向谢某某转账钱款共计111489元,后谢某某用于游戏充值及生活消费。

2021年11月30日,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2022年3月2日,谢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调查报告,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等;

2.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3.谢某某名下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物使用记录;

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114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谢某某的认罪态度、全部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滕树敏

人民陪审员罗新守

人民陪审员黄艳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玲俐

书记员梁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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