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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宾检刑检二刑诉[2022]Z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0   阅读:

案件概述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检二刑诉[2022]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国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长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末至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共谋,虚构李某某已大包宾县福康爱心老年公寓工程,朱某任工程总工的事实,通过虚包工程分别骗取董某30000元、郭某6000元、孙某10000元、李某137000元工程保证金,合计骗取工程保证金83000元。经董某等四人多次催要,李某某和朱某拒不退还。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福康爱心老年公寓大包合同、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明细表、规划平面图,合同协议,借条,收条,被害人董某、郭某、孙某、李某1陈述,证人尹某、李某2、贾某、田某证言,同案朱某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谅解书及收条,认罪认罚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无前科,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末至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共谋,虚构李某某已大包宾县福康爱心老年公寓工程,朱某任工程总工的事实,通过虚包工程分别骗取董某30000元、郭某6000元、孙某10000元、李某137000元工程保证金,合计骗取工程保证金83000元。经董某等四人多次催要,李某某和朱某拒不退还。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主动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福安爱心老年公寓大包合同、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明细表、规划平面图,合同协议,借条,收条,被害人董某、郭某、孙某、李某1陈述,证人尹某、李某2、贾某、田某证言,同案朱某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谅解书及收条,认罪认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自愿接受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证据充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景奇

审判员张敬宇

人民陪审员郝建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佳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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