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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净检刑诉〔2022〕17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2   阅读:

案件概述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诉〔202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0日左右至同年6月17日间,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在长春市净月区华荣泰小区四栋2单元1906室等地,通过社交软件,虚构女性人设,假借恋爱之名骗取网友信任,其间以要礼物、交房租、还网贷等名义骗取网友陈某价值2700元人民币手机1部、转账钱款75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诈骗财物价值总计10,200元人民币。到案后,二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17日间,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荣泰小区4栋2单元1906室等地,通过社交软件,虚构女性人设,假借恋爱之名骗取网友信任,其间以要礼物、交房租、还网贷等名义骗取网友陈某价值人民币2700元手机1部、转账钱款人民币7500元。陈某某1、付某某2诈骗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0,200元。案发后,陈某某1、付某某2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陈某某1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付某某2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转账记录、购买手机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付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陈某某1、付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预交罚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对陈某某1、付某某2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向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付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亢蕾

人民陪审员李艳玲

人民陪审员林惠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紫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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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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