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长安检刑诉(2022)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3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安检刑诉(20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晶、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倪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与户某某(在逃)三人商议准备一同出去实施诈骗,三人驾车在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分工后各自行动。户某某扮演“神医”孙子给人看病,被告人胡某某扮演患者在街边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王某某扮演税务局工作人员从中搭线上演“双簧”来骗得被害人信任。当日,被害人赵某某途径引镇街道时,三人以“神医看病”,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三万四千元现金之后驾车逃离现场,回途中三人分赃后各自回家。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亦无异议,仅对量刑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真诚悔罪,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亦无异议,仅对量刑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真诚悔罪,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与户某某三人商议准备实施诈骗,三人驾车在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分工后各自行动。户某某扮演“神医”孙子给人看病,被告人胡某某扮演患者在街边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王某某扮演税务局工作人员从中搭线上演“双簧”来骗得被害人信任。当日,被害人赵某某途径引镇街道时,三人以“神医看病”,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三万四千元现金之后驾车逃离现场,途中三人分赃后各自回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二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34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景云

审判员马婉贞

人民陪审员姜振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朝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