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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检刑诉(2022)12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3   阅读:

案件概述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2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2年7月20日以台检刑补诉(2022)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停、李琦、周庆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蒋某某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尚客优酒店内,冒充中国石油工作人员,以能帮人办理中国石油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王延庆人民币8000元。

2.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道秃尾转盘东,冒充中国石油工作人员,以能帮人办理中国石油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李佳维人民币4000元。

另查,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达牛镇等多地,对外宣称二人是夫妻关系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中国石油公司有帮扶建房、建牛棚项目,村民出资35%,中国石油出资65%合作建房、建牛棚,建好后产权归村民所有。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用骗来的一部分钱给村民假意盖房,骗取村民信任。导致多户村民将原有房屋、果树等地上物自行拆扒。预交建房款。二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对多户村民实施了诈骗:

1.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幸福村7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高月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2.2021年9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3组乔明久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乔明久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3.2021年9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静人民币25000元,并骗其将地上物玉米铲除。

4.2021年9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2组刘庆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庆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5.2021年9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2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姜明伟(61岁)共计人民币371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6.2021年9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2组王志英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志英(68岁)共计人民币41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7.2021年9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幸福村5组李梅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武铁华(64岁)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8.2021年9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3组邢彦勇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邢彦勇共计人民币16800元,并骗其将墙拆扒。

9.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2组李明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明共计人民币41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10.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艳霞人民币20000元。

11.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县城街里,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静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12.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东佛村3组王维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维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猪圈和牛棚拆扒。

13.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3组黄静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静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14.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1组吴秀华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秀华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15.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通江村2组于洋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于洋人民币20000元。

16.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桓洞镇桓洞村3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朋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骗其将2亩多果树砍伐。

17.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毛伟东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术明(72岁)共计人民币327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18.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双庙村3组李术华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术华(64岁)人民币15000元。

19.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3组陈景山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景山(62岁)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20.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西佛村5组王志强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志强人民币30000元。

21.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桓洞镇洪家村2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文学人民币35000元。

22.2021年9月的某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毛伟东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席建明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23.2021年10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达牛镇河南村7组祝微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料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祝微人民币25000元。

24、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2组毛伟东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料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毛伟东人民币35000元。

25、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桓洞镇洪家村2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洪新人民币30000元。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冒充中国石油工作人员以能为他人办理在中国石油上班为由诈骗2人,共计诈骗人民币12000元;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中国石油工作人员以帮扶建房、牛棚等为由诈骗25户村民,其中有6名被害人为60周岁以上老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38600元。其中使用赃款购买金手镯一个、手表一块、电视一台,依法已被公an机关扣押。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1年10月14日被公an机关从盘锦市行政拘留所解回。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11月7日被公an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吴志华、刘江、李冒、丁松的证言、被害人王志强、黄静、祝微、席建明、王志英、王维、刘庆、李明、于洋、张术明、陈静、陈景山、武铁华、李术华、王延庆、李佳维、吴志华、赵云良、庞涛、姜明伟、吴秀华、付刚、邢艳勇、金静、李高月、胡国权、宋艳霞、乔明久、刘继中、李成山、李树安、李恩财、杨振国、李朋、白学文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资产评估报告书、房屋翻建协议书(王志强、李术华、陈景山、席建明、刘庆、张术明)、盖房协议(王维、王志英、陈静、李明、姜明伟、吴秀华、邢艳勇、金静、乔明久)、建牛棚协议书(祝微、白文学)、建房协议(于洋)、扶贫房用料(付刚)、微信转账记录(农夫山泉(有点甜))、张某某和邢艳勇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姜明伟)、建房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东祥金店、京东家电、中国珠宝、账本2本、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认为,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主观恶性小,对被害人有经济价值的犯罪成本应当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张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蒋某某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尚客优酒店内,冒充中国石油工作人员,以能帮人办理中国石油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王延庆人民币8000元。

2.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道秃尾转盘东,冒充中国石油工作人员,以能帮人办理中国石油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李佳维人民币4000元。

另查,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达牛镇等多地,对外宣称二人是夫妻关系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中国石油公司有帮扶建房、建牛棚项目,村民出资35%,中国石油出资65%合作建房、建牛棚,建好后产权归村民所有,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用骗来的一部分钱给村民假意盖房,骗取村民信任。导致多户村民将原有房屋、果树等地上物自行拆扒,预交建房款。二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对多户村民实施了诈骗:

1.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幸福村7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高月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2.2021年9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3组乔明久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乔明久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3.2021年9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静人民币25000元,并骗其将地上物玉米铲除。蒋某某为陈静拉420立沙子,价值人民币18900元。

4.2021年9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2组刘庆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庆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5.2021年9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2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姜明伟(61岁)共计人民币371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6.2021年9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2组王志英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志英(68岁)共计人民币41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7.2021年9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幸福村5组李梅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武铁华(64岁)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并为其建造房屋,将房屋主体建成,价值人民币30000元。

8.2021年9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3组邢彦勇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邢彦勇共计人民币16800元,并骗其将墙拆扒。蒋某某为邢彦勇拉4立沙子,价值人民币180元,拉2000块青砖,价值人民币560元。

9.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2组李明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明共计人民币41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10.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艳霞人民币20000元,蒋某某为宋艳霞拉220立沙子,价值人民币9900元。

11.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县城街里,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静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蒋某某为金静拉200立沙子,价值人民币9000元。

12.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东佛村3组王维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维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猪圈和牛棚拆扒。

13.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3组黄静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静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蒋某某为黄静拉6000块红砖,价值人民币1680元,170立沙土,价值人民币7650元。

14.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1组吴秀华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秀华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蒋某某为吴秀华拉240立沙子,价值人民币10800元。

15.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通江村2组于洋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于洋人民币20000元,蒋某某为于洋拉10000块红砖,价值人民币933元,10立沙子,价值人民币450元。

16.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桓洞镇桓洞村3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朋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骗其将2亩多果树砍伐。

17.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毛伟东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术明(72岁)共计人民币327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蒋某某为张术明拉8000块红砖,价值人民币2240元,拉150立沙子,价值人民币6750元。

18.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双庙村3组李术华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术华(64岁)人民币15000元。

19.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姜荒村3组陈景山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景山(62岁)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

20.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西佛村5组王志强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志强人民币30000元。蒋某某为王志强拉14根钢管,价值人民币3710元。

21.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桓洞镇洪家村2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文学人民币35000元。

22.2021年9月的某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毛伟东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席建明人民币20000元,并骗其将原有房屋拆扒。蒋某某为席建明拉3000块红砖,价值人民币840元。

23.2021年10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达牛镇河南村7组祝微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料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祝微人民币25000元。

24、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西佛镇古家村2组毛伟东家,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牛料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毛伟东人民币35000元。

25、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和张某某在台安县桓洞镇洪家村2组,冒充中国石油员工谎称以帮扶建设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洪新人民币30000元。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冒充中国石油工作人员以能为他人办理在中国石油上班为由诈骗2人,共计诈骗人民币12000元;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中国石油工作人员以帮扶建房、牛棚等为由诈骗25户村民,其中有6名被害人为60周岁以上老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35007元。其中使用赃款购买金手镯一个、手表一块、电视一台,依法已被公an机关扣押。被告人蒋某某于2021年10月14日被公an机关从盘锦市看守所解回。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11月7日被公an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志华、刘江、李冒、丁松的证言、被害人王志强、黄静、祝微、席建明、王志英、王维、刘庆、李明、于洋、张术明、陈静、陈景山、武铁华、李术华、王延庆、李佳维、吴志华、赵云良、庞涛、姜明伟、吴秀华、付刚、邢艳勇、金静、李高月、胡国权、宋艳霞、乔明久、刘继中、李成山、李树安、李恩财、杨振国、李朋、白学文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房屋翻建协议书(王志强、李术华、陈景山、席建明、刘庆、张术明)、盖房协议(王维、王志英、陈静、李明、姜明伟、吴秀华、邢艳勇、金静、乔明久)、建牛棚协议书(祝微、白文学)、建房协议(于洋)、扶贫房用料(付刚)、微信转账记录(农夫山泉(有点甜))、张某某和邢艳勇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姜明伟)、建房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东祥金店、京东家电、中国珠宝、账本2本、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资产评估报告书、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所证事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系中国石油工作人员的事实,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蒋某某、张某某共同诈骗数额为738600元的指控意见,经审,有被害人王志强、黄静、祝微、毛伟东等人陈述、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经本院核计,蒋某某、张某某的诈骗数额应为635007元,故本院认定为635007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7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即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王延庆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李佳维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35007元,其中退赔被害人李高月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乔明久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刘庆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陈静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元;退赔被害人姜明伟经济损失人民币37100元;退赔被害人王志英经济损失人民币41000元;退赔被害人武铁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邢彦勇经济损失人民币16060元;退赔被害人李明经济损失人民币41000元;退赔被害人宋艳霞经济损失人民币10100元;退赔被害人金静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退赔被害人王维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黄静经济损失人民币10670元;退赔被害人吴秀华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元;退赔被害人于洋经济损失人民币18617元;退赔被害人李朋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术明经济损失人民币23710元;退赔被害人李术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景山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志强经济损失人民币26290元;退赔被害人白文学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退赔被害人席建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9160元;退赔被害人祝微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毛伟东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退赔被害人白洪新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颖

人民陪审员孟淑菊

人民陪审员侯晓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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