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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检刑诉(2021)70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4   阅读:

案件概述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2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阿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丽平出庭支持公诉,尼某、王某某、阿某及指定辩护人周江、郑利霞、李沙,翻译人马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尼某与阿某共同预谋,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彩礼。被告人尼某负责跟被害人胡某1联系,被告人阿某以新娘的身份与被害人结婚,骗取被害人胡某1彩礼8万元,2021年5月份,被告人阿某借故逃跑。

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尼某与王某某共同预谋,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彩礼。被告人尼某负责跟被害人吴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以新娘的身份与被害人结婚,骗取被害人吴某彩礼9万元,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借故逃跑。

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尼某与保姗(另案处理)共同预谋,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彩礼。被告人尼某负责跟被害人杜某联系,保姗以新娘的身份与被害人结婚,骗取被害人杜某彩礼9万元,2021年5月18日,保姗借故逃跑。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书证:个人资料、到案经过;2.证人保某、胡某3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1、吴某、杜某陈述;4.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阿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后以结婚收取彩礼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尼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尼某系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又具有立功情节,部分退赃,对尼某可从轻处罚。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阿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阿某骗取的彩礼数额应认定为7万元,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份,被告人尼某与被告人阿某共同预谋后,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胡某1彩礼7万元。被告人尼某负责跟胡某1联系,被告人阿某以新娘的身份与胡某1结婚。2021年5月份,被告人阿某借故逃跑。

2021年4月份,被告人尼某与王某某共同预谋后,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彩礼9万元。被告人尼某负责跟吴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以新娘的身份与吴某结婚。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借故逃跑。

2021年5月份,被告人尼某与保姗(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后,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杜某彩礼9万元。被告人尼某负责跟杜某联系,被告人保某以新娘的身份与杜某结婚。2021年5月18日,保某借故逃跑。被告人尼某退还被害人杜某6万元。

被告人尼某在被抓获后协助****抓捕同案犯,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阿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建议对尼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对阿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个人资料,证明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阿某的身份年龄情况。

2.尉氏县***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阿某均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3.尉氏县***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明被告人尼某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码表的证言,证明其与丹某、李某为了赚取费用,找尼某介绍缅甸女孩结婚,约定的时间一到,这些缅甸女孩就会偷跑的情况。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与PP、丹某、码表各自分工,为了赚取费用介绍缅甸女孩结婚,收到彩礼钱后这些缅甸女孩就会偷跑的情况。

3.证人阿某的证言,证明买买、尼某等人介绍缅甸女孩假借结婚骗取彩礼并分成的情况。

4.证人玛某的证言,证明丹某、尼某将其与保姗介绍给别人结婚的情况。

5.证人胡跟在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史某某给儿子胡某1介绍了缅甸姑娘,并支付彩礼钱8万元,缅甸姑娘逃跑的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明2021年3月份经史某某介绍,其支付定亲彩礼8万元将缅甸媳妇阿某领回家,2021年5月份,阿某以肚子不舒服上厕所为由逃跑的情况。

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4月份经娜娜介绍,其支付9万元将王某某带回家,15天之后王某某说去南阳办事没再回来,也联系不上的情况。

3.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5月,经娜娜介绍,其支付9万元将姗姗带回家,后来姗姗逃跑后娜娜退还6万元的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尼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中文名字叫史某某,从缅甸偷渡到中国后嫁到尉氏县小陈乡,有缅甸人通过微信、电话与其联系说要介绍女孩过来和当地人结婚,对方支付彩礼钱后,其安排女孩和对方结婚,女孩在对方家里住一段时间,等都分到钱后再想法逃走,从中骗到彩礼钱,如果当地老公找其要人,其称这些女孩可能回缅甸老家了,其会帮忙找人但根本不会把这些女孩找回来,及其介绍阿某、姗姗、伊奥与当地人结婚并收取彩礼钱的情况。

2.被告人阿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从缅甸偷渡到中国嫁给庞叶轩,后偷跑。娜娜说要给其介绍老公,得到彩礼后和介绍的老公生活两三个月的时间不想过了可以偷偷跑掉。娜娜介绍了胡某2,在向胡某2要了7万元彩礼后给其4万元,其与胡某2生活一段时间后以肚子不舒服想上厕所为由偷偷跑掉,并回到庞叶轩家里的情况。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又名伊奥,在南阳嫁给王卫东,因缺钱联系娜娜想利用结婚骗钱,拿到钱之后再偷偷跑掉。娜娜为其介绍吴某并索要彩礼9万元,自己分得6万元,其在吴某家住了几天就回到南阳方城王卫东家继续生活的情况。

(五)同案人供述与辩解

同案人保姗的供述,证明娜娜等人介绍其与别人假结婚收取彩礼钱9万元,并要求其在钱到手15天后再逃跑,其在收到娜娜支付的24000元逃跑后回到江西老公家里的情况。

(六)视听资料

码表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码表、阿某等人介绍女孩骗取彩礼并分成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后,以结婚收取彩礼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尼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尼某、王某某、阿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尼某、王某某、阿某均系初犯,尼某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尼某、王某某、阿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责令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9万元,责令被告人尼某、阿某退赔被害人胡某2经济损失7万元,责令被告人尼某退赔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尼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尼某的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王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阿某的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尼某、王某某、阿某的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尼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尼某、阿某退赔被害人胡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尼某退赔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人已退赔的均应当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园园

审判员刘亚辉

人民陪审员魏凤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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