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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顺检刑诉[2022]759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4   阅读:

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世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国亮、姚春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伍某谎称其有××街道××道××巷××号承租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并签订相应地块承租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合同。冯某某冒用其前妻黄某1名义与被害人伍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冯某某、黄某1将上述地块承租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人民币8000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转让给伍某,地上建筑物以每月16000元返租给冯某某;又冒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会名义与伍某签订《农村租地合同书》,约定××村委会将该地块租赁给伍某,租金已由前承租人冯某某一次性结清。上述合同签订后伍某信以为真,并于2017年1月13日转账773867元给冯某某,冯某某得款后用于偿还欠款及日常花销。冯某某在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共支付“租金”128000元给伍某。2018年,冯某某无力继续支付“租金”,遂逃匿至珠海市。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共骗取被害人伍某645867元。

2021年10月26日12时许,民警在珠海市南屏妇幼保健院发热门诊对开的工地抓获被告人冯某某。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曹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提出如下辩解:我没有冒充村委会的名义与伍某签订《农村租地合同书》,也没有将××街道××道××巷××号地块承租权及地上建筑出卖给伍某又返租。事实是我向伍某借款800000元,他扣除一个月利息后转账773867元给我。我当时欠别人钱,2019年就去了珠海避债,后想尽量工作继续还钱。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某犯罪的主要证据存疑,部分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二、如能排除存疑证据,能证明冯某某构成犯罪的,其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冯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3.冯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悔罪态度好;4.冯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5.冯某某家庭需要其照顾。综上,希望判处冯某某三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10月26日12时许,民警在珠海市南屏妇幼保健院发热门诊对开的工地,抓获被告人冯某某。

2.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情况。

3.黄某1提供的《通知书》、银行流水。证明:(1)2017年11月20日伍某通知××托儿所、吴某,原承租方冯某某、黄某1通过转租方式,出租相关单位,因冯某某、黄某1逾期未缴租金,现与两人解除租赁关系,要求租户撤场,或与伍某协商重新达成新的约定并签订租赁协议;(2)2017年8月25日,黄某1尾号7157顺德农商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给伍某。

4.被告人冯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资料。证明:被告人冯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0213的账户于2017年1月16日收到被害人伍某转入的773867元,同日冯某某转账190000元给梁某、转账150000元给吴某2、转账111500元给周某、转账40000元给吴某3、转账4200元给陈某、转账96000元给邓某、转账58000元给章某、转账12000元给周某2、转账30000元给麦某、转账4000元给曹某、转账10000元给陈某1、转账4000元给梁某1,剩余款项转至冯某某名下6223××××7436的银行账户以及与该账户绑定的微信财付通中;2017年3月9日冯某某尾号为021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销户。

5.收款收据。证明:2017年1月13日,客户名称冯某某、黄某1,“购买××街道××道××巷××号地块自建房,扣除1月12日至2月28日租金26133元”收款773867元,收款人冯某某。

6.新村地块有偿使用协议。证明:甲方新启住宅新村,乙方黄某1、汤某、黄某2,内容是将新村内编号为1号、2号地块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落款时间2005年11月。

7.合同书。证明:甲方冯某某、黄某1,乙方伍某,约定甲方将甲方对××街道××道××巷××号地块剩余期间的承租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权利出让给乙方,使用期限至2060年4月22日;乙方同意将地上建筑物返租给甲方一年,租金为16000元每月,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建筑物;乙方保证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内,甲方要回购该土地承租权的,在甲方已经支付完所有租金的前提下,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价格转让给甲方,不提高任何价格,在2017年7月13日前或2018年1月12日后甲方要回购该土地承租权的,乙方无需按照前述价格转让。该合同未约定总价,具体以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款收据金额为准。

8.农村租地合同书。证明: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伍某,约定内容为甲方将××街道××道××巷××号地块租给乙方,租金已由上手承租方冯某某、黄某1一次性结清,落款时间2017年1月11日,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处无代表人签名。

9.转账租金记录表、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被害人伍某于2017年1月13日转给被告人冯某某773867元,2017年3月至12月冯某某共转给伍某128000元。

10.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顺德区××街道××居民委员会××路××号,由冯某某、黄某1夫妻按份共有,2017年6月26日登记转让给冯某2;顺德区××街道××社区××座××号,冯某某、黄某1共同共有,2017年1月12日转让给杨某;顺德区××街道××社区××车位,冯某某、黄某1共同共有,2017年5月10日转让给徐某。

1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江门市蓬江区顺粤五金塑料制品厂为被告人冯某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额2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2日,地址江门市蓬江区××镇××庙开发区××号厂房之四;排污状况审核申请表中,登记员工5人,产品为塑料胶粒,生产流程为收到原材料(PE塑料)后经破碎机破损处理、挤出机挤出、切粒、储存、包装,生成塑料胶粒。

12.租赁合同书、借据。证明:2013年10月1日,黄某2与被告人冯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江门市蓬江区××镇××庙开发区××号厂房之四租给了冯某某,每个月租金为9300元(两年后逐年递增10%),押金、水电押金共50000元,租期为6年,逾期5日未交租金,黄某2可收回厂房,押金不发还。2017年3月1日,黄某2与冯某某签订借据,内容为冯某某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2借款55000元,冯某某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前还清。

13.被害人伍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中介说××街道××道××巷××号地块的租赁权要出售,于是我通过中介找到冯某某、“黄某1”。冯某某、“黄某1”自称是××街道××道××巷××号地块的业主,他们给了我一份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上面还有村委会的盖章。2017年1月12日,我们在××街道××道××巷××号签了一份《合同书》,原本还要在村委会里面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但冯某某说他有亲戚在村委会里面做,如果让别人知道村资产出售的话会很麻烦,于是我就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大约半小时后冯某某就拿着《租赁合同》回来,上面盖了“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村民委员会”的章,我就相信了。当时谈好80万元的总价格,我签好合同后第二天就将773867元(扣除首月租金)转账到冯某某银行账号。冯某某介绍,该地块他是第一手租户,他在很多年前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冯某某购买了该地块60年使用权,上面的建筑都是冯某某建的,有三个租户还在收租,不想这么麻烦,就说他把这三个租户的租金先收了,再转账给我。2017年3月份至12月份期间,冯某某共向我转账了12.8万元,2018年2月再也联系不上冯某某,我去勒流××村委会,村委会说这块地根本就没有租给冯某某,《租赁合同》村委会也没有盖章。

被害人伍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冯某某,对《合同书》《农村租地合同书》、转账租金记录表等进行了指认。

1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1月份,我因生意失败,于是通过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假的村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于2017年1月12日向一间私人借贷公司办理了一宗贷款,一共贷款了800000元,扣除手续费外,对方一共向我转了773867元,而我每月需要还款16000元,直到还完。期间我一共通过银行转账还了118000元,我在2017年底就开始无力偿还,于是我就开始准备离开顺德,我在珠海已经呆了大约3年多时间,不敢用身份证等,直到民警将我抓获。我诈骗的钱大部分还了别人的欠款,小部分在日常生活中花掉了。假合同是我联系做假证的人制作的,用事先准备好的资料及邮寄的地址,大约三天后对方就将假合同资料邮寄给我,我用来与伍某签合同。签合同时,我隐瞒了我妻子黄某1,花了1000元叫了一个工友的亲友假冒我妻子陪我一起签合同,黄某1是不知情的。2017年时我有500多万元的债务,我之前供述债务是一两百万,是扣除我不动产所有价值后的缺口金额。

15.证人黄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11月20日,任某将三张通知书放到勒流街道××石龙大道东一巷1号、东一巷2号、东一巷3号租户处,内容为冯某某、黄某1通过转租方式,出租上述铺位,租金逾期未缴,要求租户撤场,落款人是伍某。我找到冯某某对质,他说他不知情。后来我和任某到××村委会核实,任某说是冯某某以村委会名义与伍某开具一份出租合同,将上述地块出租给伍某,盖了村委会章,冯某某收了伍某800000元。××村委会说没有制定相关合同,公章也是假的。2017年1月12日签订合同上的签名和按手印都不是我本人,我对此不知情。冯某某2013年后在江门开塑料厂,此后不断有债主上门,我追问他都未能得知真实情况,我和家人前后帮他还了600多万元债务,我和冯某某2017年12月4日正式离婚,至今一直没有联系。2017年8月25日,冯某某叫我转了1万元给伍某,他讲是给伍某的材料款。

16.证人汤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街道××道××巷××号地块土地所有人之一,是我和黄某1、黄某2三人向××居委会购买的,现有三家租户,每月租金约2万元,按比例我占50%,黄某1两姐弟占50%,由我收租。大约两三年前开始,就有贷款公司派人到该地址拉横幅、捣乱,后来得知是黄某1老公冯某某将该地块抵押贷款,有人上门催还债。黄某1对此事是不知情、不同意的。

17.证人曹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最近两年有三、四个受害人来村委会反映被黄某1夫妇合同诈骗事宜。均指黄某1夫妇开出多份《农村租地合同》,内容为将××街道××道××巷××号地块出租,合同最后有××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经我核实××村没有登记××石龙大道东一巷3号地块,只有石龙大道六街1、2号,该地块目前登记归属是汤某。××村委会没有开出过《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的公章与实际公章肉眼看没有差别,应该是按公章仿制的。我们公章没有出借,而且有专人管理。××村委会没有与伍某谈过租地事宜,也没开出过相关合同。

18.证人冯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2016年期间借过7万元给冯某某,姐姐冯某1帮冯某某还过40多万元,对冯某某财务状况不清楚。

19.证人黄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0月1日,我将江门市蓬江区××镇××庙开发区××号厂房租给了冯某某,每个月租金为9300元,租期为6年。到2016年底,冯某某跟我讲因工程三角债问题,资金周转不通,其在2017年年前就没有交过租金,2017年3月1日以租金向我转借了55000元,有签订借据。2017年6月开始冯某某就没租我的厂房,欠我的钱现在也没有给我。之后我一直没有见到冯某某,当时电话、微信联系他,他都没有回复,后来手机也停机了。冯某某的厂是做塑料的,大约有几个工人我记不清楚,工人是临时工的。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冯某某行为的定性问题。首先,根据农村租地合同书、合同书、新村地块有偿使用协议、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黄某1及曹某2的证言、被害人伍某的陈述等证据可知,被告人冯某某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伍某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后,先履行部分合同内容再逃匿,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伍某之间是“借款”关系。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民事纠纷的意见,经查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的第4点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某庭审时否认其主要犯罪事实,不具有坦白情节,该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第2、3点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的第5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冯某某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冯某某依法予以退赔。

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害人伍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45867元,由被告人冯某某依法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军军

审判员张圆婷

人民陪审员梁惠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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