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廉检刑诉〔2022〕17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6   阅读:

案件概述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刑诉〔202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丽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莫栋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假意向被害人陈某介绍相亲对象,实则将其虚构出的名为“沈某英”的女孩的微信,推荐给被害人陈某添加。紧接着,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从网上下载的照片及编造的话术,以“沈某英”的身份与陈某建立网恋关系。在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分别注册了昵称为“沈某辉”、“一笑而过”、“沈某君”的微信账号,以“沈某英”亲属的名义添加了被害人陈某、符某(陈某母亲)的微信好友,并在微信日常交流中,以“沈某英”亲属住院治病、为老人贺寿、亲人亡故、提前给付结婚彩礼等虚假名目,骗取被害人陈某、符某的钱款及财物。经统计,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接收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符某人民币42659元、52388元,以及40斤花生油、125升蜂蜜、2对蓝牙耳机、1台旧款OPPO手机、1只约5斤重的阉鸡等财物一批。另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前已退回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8182元。

公诉机关据以上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莫栋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并自愿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假意向被害人陈某介绍相亲对象,实则将其虚构出的名为“沈某英”的女孩微信,推荐给被害人陈某添加。紧接着,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从网络下载的照片及编造的话术,以“沈某英”的身份与陈某建立网恋关系。在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分别注册了昵称为“沈某辉”、“一笑而过”、“沈某君”的微信账号,以“沈某英”亲属的名义添加了被害人陈某、符某(陈某母亲)的微信好友,并在微信日常交流中,以“沈某英”亲属住院治病、为老人贺寿、亲人亡故、提前给付结婚彩礼等虚假名目,骗取被害人陈某、符某的钱款及财物。经统计,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接收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符某人民币42659元、52388元,以及花生油、蜂蜜、蓝牙耳机、手机、阉鸡等财物一批。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前已退回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818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符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经被告人及被害人指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限被告人陈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害人陈某退赔人民币14477元、向被害人符某退赔人民币52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祖娟

人民陪审员刘小敏

人民陪审员缪王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晓云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