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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南检刑诉〔2022〕4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6   阅读:

案件概述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南检刑诉〔20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玉峰(已起诉)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伊春大姐(不知名)”处购买医疗保险报销材料45份,并主动联系出售给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等共计15人,在南岔县医疗保障局虚假报销医疗保险金。

(一)被告人林某某1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1使用林玉峰提供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为其本人报销医疗保险金二次,共计报销人民币14,001.38元,其中686.39元被林玉峰扣留,林某某1实际获利13,314.99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1使用林玉峰提供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在其丈夫赵永贵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赵永贵的名义报销医疗保险金一次,报销人民币10,988.33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1共报销医疗保险金三次,共计报销人民币24,989.71元,骗取医疗保险金24,303.32元,给林玉峰人民币4000元作为好处费,余款用于家庭日常花销。

(二)被告人李某某2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2使用林玉峰提供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在其丈夫肖恩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肖恩的名义报销医疗保险金一次,报销人民币10,558.61元;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2使用林玉峰提供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为其本人报销医疗保险金一次,报销人民币6,848.36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2共报销医疗保险金二次,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7,406.97元,给林玉峰人民币6600元作为好处费,余款用于家庭日常花销。

(三)被告人徐某某3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3使用林玉峰提供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在其父亲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徐某的名义报销医疗保险金一次,报销人民币9207.47元;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3使用林玉峰提供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为其本人报销医疗保险金一次,报销人民币4426.86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3共报销医疗保险金二次,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3,634.33元,给林玉峰6200元作为好处费,余款用于家庭日常花销。

(四)被告人方某某4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4使用林玉峰提供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为其本人报销医疗保险金三次,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20,646.53元,给林玉峰10000余元作为好处费,余款用于家庭日常花销。

(五)被告人田某某5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5使用林玉峰提供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为其本人报销医疗保险金一次,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6598.79元,给林玉峰3000元作为好处费,余款用于归还欠款。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1于2022年2月24日、李某某2于2022年2月22日、徐某某3于2022年2月23日、方某某4和田某某5于2022年2月25日均被公-安机关在南岔县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田某某5四人非法所得全部上交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医疗保险报销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系本案从犯,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3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4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5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医疗保险报销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诈骗医疗款物,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方某某4、田某某5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某2、徐某某3、田某某5认罪认罚,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方某某4认罪认罚,且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方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田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林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24,303.32元、被告人李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6.97元、被告人徐某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13,634.33元、被告人田某某5违法所得人民币6,598.79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1,943.41元,由南岔县公-安局退还给南岔县医疗保障局。

七、追缴被告人方某某4违法所得人民币20,646.53元,退还给南岔县医疗保障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东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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