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益沅检刑诉〔2022〕1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1   阅读:

案件概述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沅检刑诉〔202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徐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曾某虚构向沅江市政府领导要了修路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信任与其合伙投资,被害人李某信以为真后找到被害人李某彬、甘某一起投资该修路项目。2021年5月26日至6月4日期间,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投资修路资金分7次转给被告人曾某,共计64万元。被告人曾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李某彬、甘某钱财后,用于购买比特币、还款和自己消费,并将其全部挥霍一空。

被告人曾某于2021年12月9日被沅江市某某局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转账记录;证人肖某红、龙某田、肖某南、赵某春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李某彬、甘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不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当庭调整被告人曾某的量刑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指控的犯罪金额64万元有异议,辩称其与李某约定每人出资50万,其只诈骗了被害人46万元,与李某的转账中包含了帮李某购买比特币和其他的转账,与诈骗无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曾某提出的泗湖山修路工程不存在和诈骗金额为46万元,应对证据严格审查。被告人曾某辩称诈骗金额为46万元,是被告人行使辩解的权利,不能因此否定被告人曾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因买比特币亏了钱,便产生骗李某钱的想法。2021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虚构向沅江市政府领导要了泗湖山镇一个修路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与其合伙投资,但要先交100万元的押金,被害人李某信以为真后找到其父亲李某彬、朋友甘某一起投资该修路项目。之后曾某和李某、甘某在某某酒楼见面讨论修路项目的事,曾某也与李某彬通过电话讲了项目的事情。被告人曾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李某彬、甘某的信任后,2021年5月26日至6月4日期间,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投资修路的被诈骗资金分7次转给被告人曾某共计64万元,分别为李某的12万元、李某彬的40万元、甘某的12万元。被告人曾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购买比特币、还款和消费,所骗钱财全部挥霍一空。

被告人曾某于2021年12月9日被沅江市某某局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证明该案由被害人李某彬于2021年11月4日报案至沅江市某某局,沅江市某某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曾某系被某某民警抓获到案;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曾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曾某出生于1983年9月18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红的证言,证明肖某红曾在曾某开的某某农家乐吃过几次饭,因此认识曾某,但从没有给曾某介绍过修路的项目,曾某也从来没有找过其;

2、证人龙某田的证言,证明其认识曾某,曾某没有承包过任何修路的项目,其也从来没有给曾某介绍过修路项目,再者现在沅江市内凡是建新路,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都需要沅江市公路局进行公开招标,修以前的旧路,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是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开招标,所以不可能通过其的介绍,曾某就能拿到项目。

3、证人肖某南的证言,证明其在一次工作中与曾某认识,但跟她不是很熟,其没有介绍过工程项目给曾某做,也没有权利给她介绍工程。

4、证人赵某春的证言,证明其和曾某吃过两次饭因此认识。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曾某打电话叫其到泗湖山镇一个店里吃饭,曾某的老公也在场。饭后,曾某和其说她想承包泗湖山镇到茶盘洲镇修路的项目,问其一起搞不搞,赵某春说这种大项目要投资2个亿左右,其没有钱去投资,但想让其施工还是可以搞的,曾某又跟赵某春说这个项目有公司承包,然后会再分包下来,我们可以承包这个分包的工程。曾某又跟赵某春说认识这个公司的人,到时候可以承包下来。过了几天之后,曾某给其打电话说这个项目太大了,而且要等7年政府才给钱,所以搞不得,之后就没有联系了。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李某在沅江市跟朋友吃饭的时候认识了曾某。2021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曾某把李某叫到她酒楼内说她通过认识的几个领导,要到了泗湖山镇一个修路项目,说是修5公里的路,每公里给60万元,到时候可以分给我们200万元,具体哪个位置没有说,在今年的7月1日就开工,想让李某跟她一起投资。其当时问这个事情靠不靠谱,她说绝对靠谱,她之前也做过。但是这个项目需要先付100万的押金,李某当时自己钱不够,还叫了其爸爸李某彬、朋友甘某一起来合伙,李某彬不同意,曾某又找了李某彬详细说了一下这个工程的事之后,李某彬也同意了,然后其凑了35.5万元,李某彬凑了40万元,甘某凑了12万元,等赚了钱,曾某会按照其投资的87.5万来给其分钱。后李某彬把这些钱分多次转给曾某以后,曾某这边一直没动,就怀疑曾某是骗其的,找曾某要钱的时候,曾某以领导还没协调好等各种理由推脱。其和父亲李某彬还多次到市委去问这件事,但是市委办都说没有给曾某修路的这回事。其从未让曾某给其买过比特币。其当时在沅江生活的时候经常跟着曾某,曾某请别的朋友或者领导吃饭,就会顺便叫其跟着一起,可能是曾某骗了其的钱想让其更加信任曾某。

2.被害人李某彬的陈述,证明2021年3月份认识了曾某,随后留了联系方式。之后其儿子李某也通过吃饭和曾某认识。5月份的时候曾某跟李某说她要了一个修路的项目,就是在沅江泗湖山镇修路,但是需要李某先付100万元的押金,后曾某也给李某彬打了电话,说这个项目只需先交100万元押金,7月份就开工,开了工以后这个押金就会给其退回来,然后再一起付工程的启动资金。曾某说这个修路的项目是市委办的肖某红和人大常委会主任雷某毅、公路养护中心的龙某田介绍给她的,然后其就给李某转了40万元,让李某先付给曾某,就这样李某凑了87.5万元给了曾某。到现在一直在找曾某要钱,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押金还在领导那里没有退给她,然后我们去市委办问肖某红这个修路的事情,肖某红说曾某根本没有承包修路这回事。

3.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5月份的一天,其朋友李某跟其说曾某那边有一个修路的项目,问其想不想一起投资,李某说要投100万元,但是李某没有这么多钱,想让其也入股,其当时还没有答应。后李某叫其去曾某的某某酒楼里面与曾某一起商量这个项目,曾某说这个项目她是通过和一些领导的关系把这个项目要过来的,去泗湖山镇大约修五六公里的路,大约要7月1日开工,每公里路的成本价是30万元,政府会给我们每公里60万元的价格,但是要交100万元的保证金。赚了钱以后先是曾某和李某两个人分红,然后再按照甘某和李某彬投资给李某的比例,李某再从他自己的分红中给其和李某彬来分,其一听这个项目还可以,就答应了投资。之后其就分4次微信给李某共计转了11万元,现金给了李某1万元,算是投资的钱。之后曾某就一直没有开工的消息,我们多次找曾某,曾某说钱都给了相关领导,做这个项目的保证金,现在领导那边不把钱给她,她也没办法。找曾某要保证金的收据或相关材料,曾某也拿不出来。李某还多次从问市委办的相关领导,都说根本没有曾某承包修路这回事。

四、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李某在一次酒局中认识,李某也经常到其开的某某酒楼来吃饭。2021年5月份的时候,其当时在一个朋友处买比特币亏了钱,所以当时缺钱。然后其就想骗李某点钱,再去买比特币,把之前亏的钱给赚回来。5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和李某在某某酒楼里碰面,就骗李某说其从沅江市委办肖某红手里要了一个修路的项目,这个修路的项目可以赚30%-40%,7月1日就可以开工。但是这个项目要拿100万元的押金,开工之后就可以把这个押金要回一部分,其就问李某要不要一起合伙投资。李某当时就问是在哪里修路,其骗李某说是在泗湖山镇。李某还问这个项目靠不靠谱,其就跟李某说靠谱。之后李某还把甘某叫到其这里来,想让甘某投资一起干。又过了几天,其和李某碰面说修路的这件事,李某和他爸爸李某彬也讲了这件事,其跟李某彬也是朋友关系,就跟李某彬也通了电话,李某彬电话中就问这个工程靠不靠谱,其说很靠谱,李某彬说他先给李某40万元,让其带着李某一起赚钱。李某彬信以为真后就转给了李某40万元。之后李某从2021年5月26日-6月4日期间陆续给其转了64万元用于一起投资修路。其把这些钱有的买了比特币,还有一部分自己花掉了。之后李某彬和李某就一直问其修路工程的事情,其就编造各种理由骗他们说这个工程还没有开工。其从来没有找过肖某红要过修路工程,都是骗李某和李某彬的,就是想通过这个修路项目从李某身上搞点钱花。

五、电子数据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李某关于投资项目的聊天及转账的情况。

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1年5月26日李某向曾某转账50000元、5月27日向曾某转账20000元、5月28日向曾某转账共计30000元、6月1日向曾某转账共计460000元、6月4日向曾某转账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曾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诈骗金额应为46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李某彬、甘某的陈述、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均能够证实在被告人曾某提出与被害人合伙投资泗湖山修路项目需要100万元押金至曾某承诺的7月份工程施工前,自5月26日至6月4日期间,被害人李某陆续向被告人曾某转账共计64万元,上述转账金额被告人曾某及被害人均每笔予以确认是被骗的投资修路的钱。证明本案诈骗金额为64万元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曾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诈骗金额应为46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曾某提出的泗湖山修路工程不存在,应对证据严格审查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某供述其是为了骗三名被害人的钱才编造说是要了一个泗湖山的修路工程,其从没有向肖某红要过沅江修路的工程,也无法说出修路项目的具体位置,证人肖某红、龙某田、赵某春、肖某南的证言也均证实曾某没有承包过修路项目和介绍过修路的项目给曾某,证明被告人曾某虚构向沅江市政府领导要了一个泗湖山镇修路项目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曾某提出的泗湖山修路工程不存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已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万元、李某彬人民币40万元、甘某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32年12月8日止;所处罚金及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迎军

人民陪审员姚再毛

人民陪审员罗翠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红丹

书记员秦梦霞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