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以阜蒙检刑诉〔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成某某、满某某、奚艳、邵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阜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2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海州区矿总院南门西侧路旁,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当托配合,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于宝金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于宝金999元人民币。
2、2022年9月16日8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太平区星光宾馆东侧路边,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当托配合,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999元人民币。
3、2022年9月16日8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太平区星光宾馆东侧路边,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当托配合,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高某1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1999元人民币。
4、2022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细河区龙泽雅苑小区东南角附近路边,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丁某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被害人丁某1099元人民币。
5、2022年9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阜蒙县隆宇市场,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高某2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22997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共实施诈骗5起,涉案金额共计7093元人民币,骗得的赃款被6名被告人平均分配。2022年9月18日2时许,阜蒙县公某局民警在阜新市彰武县凯悦宾馆三个客房内,将被告人魏某某、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6人抓获。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返还赃款、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返还赃款、足额缴纳罚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返还赃款、足额缴纳罚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奚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六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2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海州区矿总院南门西侧路旁,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当托配合,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于宝金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于宝金999元人民币。
2、2022年9月16日8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太平区星光宾馆东侧路边,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当托配合,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999元人民币.
3、2022年9月16日8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太平区星光宾馆东侧路边,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当托配合,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高某1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1999元人民币。
4、2022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细河区龙泽雅苑小区东南角附近路边,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丁某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被害人丁某1099元人民币。
5、2022年9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阜蒙县隆字市场,魏某某装作哑巴,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以给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高某2算命破解灾祸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22997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共实施诈骗5起,涉案金额共计7093元人民币,骗得的赃款被6名被告人平分。2022年9月18日2时许,阜蒙县公某局民警在阜新市彰武县凯悦宾馆三个客房内,将被告人魏某某、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6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在公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共同将于宝金人民币999元、李某人民币999元、高某1人民币999元、丁某人民币1099元、高某2人民币2997元,共计人民币7093元的赃款退缴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满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对公诉机关提出六被告人属共同犯罪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奚某、邵某某、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对六被告人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予以从宽处理。因六被告人分别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故依据认罪认罚制度予以分别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六被告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被告人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二、作案工具塑料地纸3个、三角平安福5袋、香佛纸1沓、香佛(吊坠)1袋、二维码13个、铃铛道具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博
审判员贾莉
人民陪审员寇彩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