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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新检刑诉〔2022〕8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02   阅读:

案件概述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新检刑诉〔20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春红、检察官助理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和被害人谭某系亲表兄弟关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为偿还赌债,遂虚构并冒充女性“张佳颖”和“张佳颖”母亲的身份,与谭某互加微信后,以帮助谭某找工作、和谭某谈恋爱、结婚要彩礼的等名义骗取谭某共计人民币608871元。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新化县上梅街道老四网咖被新化县xxx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及相关支付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和被害人谭某系亲表兄弟关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为偿还赌债,遂虚构并冒充女性“张佳颖”和“张佳颖”母亲的身份,与谭某互加微信后,以帮助谭某找工作、和谭某谈恋爱、结婚要彩礼的等名义骗取谭某共计人民币608871元。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新化县上梅街道老四网咖被新化县xxx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在诈骗过程中送给谭某一个VIVO牌X7OPRO+手机、一个金戒指,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手机和戒指共价值724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诈骗数额统计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1月19日起至2032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某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1631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益明

人民陪审员汪小兰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自红

代理书记员刘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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