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2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孙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左某某、赵某等多人不符合见习身份的情况下,仍虚构上述人员在某有限公司进行就业见习,并伪造上述人员见习材料,申报见习补贴,经审核通过后,骗取财政补贴人民币294109.7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还涉案款人民币294109.75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明材料、户籍信息表、沈阳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盛京银行回单等书证;证人吴某、刘某某、刘某某、曾某、左某某、赵某、鲁某、佟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崔某某、赵某某、陈某、卜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述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全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立案之前退回的金额不应计算在本案涉案金额中。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和坦白,被告人实施本案犯罪是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收入和生活所迫,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左某某、赵某等多人不符合见习身份的情况下,仍虚构上述人员在某有限公司进行就业见习,并伪造上述人员见习材料,申报见习补贴,经审核通过后,骗取财政补贴人民币294109.7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还涉案款人民币294109.75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
2021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证明材料,证明左某某等13人案发时均为在读学生。
2.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沈阳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附审计证据),证明某有限公司涉嫌诈骗294109.75元的线索移送。相关书证有涉案20人的申领见习补贴的相关材料。
4.就业证、见习申请登记表、就业协议书等,证明签字部分均系被告人伪造。
5.盛京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等,证明2021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杨某某累计退还294109.75元。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某有限公司一共申报了20名见习对象,都是按照16-24岁失业青年的身份进行申报,申报了12个月的见习补贴,经沈阳市审计局审计,某公司申报的20名见习对象中有13名为高校在校学生,既不符合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也不符合失业青年身份条件。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符合见习人员的条件一个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一个是16-24岁的失业青年。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一共申请了20名见习人员,包括左某某等人,都是按照16-24岁的失业人员身份进行申报的,按照规定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身份进行申报需要提供毕业证。不管是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还是16-24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见习政策提交材料时,都需要提交就业创业登记证。这20人全部按照12月的见习期限进行申请了。一共申领了294109.75元。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就业创业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是年满16周岁,谁都可以办理,有正式单位的人员,失业人员都能办理,要体现出办证人员是否为失业人员,需要在后台登记为失业状态。杨某某在办理就业创业登记时隐瞒了在校学生的身份,没有将办理就业创业证人员的在校学生身份告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网上也没有查询到该人有企业缴纳保险的记录,于是将该人按照失业人员身份进行登记并办理了就业创业证。
9.证人曾某的证言(系杨某某妻子),证明其听杨某某说2019年政府出台了一项关于见习人员发放补贴的政策,大概内容是政府对企业当中年龄在16到24岁的工作人员实行补贴政策。曾某在学院内贴的广告招聘兼职,左某某、赵某等人陆续到辽宁生态职业工程学院后门外面的菜鸟驿站来应聘,他们都是在这个政策颁布之前应聘来的,因为这些学生都是16-24岁之间,所以利用他们的身份申请了见习补贴。申报见习补贴的时候,曾某向这些人要了身份证来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把要来的身份证交给了杨某某,由杨某某办理的,办理见习补贴材料上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签的,因为这些学生在学校上课不太好找,都是杨某某找人代签的,曾某本人还在其中签了一部分。申报的见习期限是12个月,其中13个在校学生都没有工作满12个月。申领的见习补贴一共是29万多元。
10.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左某某是辽宁生态职业工程学院的学生,2019年8、9月份在菜鸟驿站打工,菜鸟驿站的负责人是曾某,左某某在菜鸟驿站一共就干了2个月,一个月就三、四百元的工资。《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就业见习补贴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等材料的签字都不是其本人签的。
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赵某现在是沈阳苏家屯的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大三学生,2019年11月份的时候在菜鸟驿站兼职打工过,当时赵某是大一。这个驿站的负责人是曾某,赵某一共干了一个月左右,得到三百多元的工资,曾某曾说要给赵某等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需要赵某等人提供身份证,所以其中一部分人就把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了曾某。《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就业见习补贴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等材料的签字都不是其本人签的。
1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份,鲁某在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菜鸟驿站打工,这个驿站的负责人是曾某,她知道鲁某是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学生,一共干了5、6个月,曾某曾向鲁某要过两次身份证,说是给鲁某办理意外险。《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就业见习补贴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等材料的签字都不是其本人签的。
13.证人佟某某的证言,证明佟某某2018年毕业于辽宁广告职业学院,2019年10月1日到辽宁某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7、8月份就离开了,在公司签署了一个关于保险的协议。《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就业见习补贴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材料的签字都不是其本人签的。
1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9月,杨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才中心的宣传展板上看到有关见习补贴的政策,于是杨某某就在人力和资源保障局网站上注册了辽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见习单位,10月份杨某某在公司内部挑选了左某某等20名工人,向这些人要了身份证,办理了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然后到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这20人办理了就业登记证,后将这20人的就业登记证和保险单提交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年后,杨某某又填写了相关表格,大概内容为每个人实习期限和实习期内的工资,再将这些材料提交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概一个月后,这20人的见习补贴就转账到辽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
15.辨认笔录,证明刘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鲁某、赵某、左某某辨认出曾某。
1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2021年10月26日,苏家屯分局接到沈阳市审计局转递线索,沈阳市苏家屯区辽宁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骗取个人身份证、办理创业就业登记并登记失业状态进而伪造政府补贴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贴294109.75元。同年10月27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4日,经讯问,被告人杨某某对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立案之前退回的金额不应计算在本案涉案金额中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案发前退还涉案款人民币50,00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智博
审判员曲宁
人民陪审员何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禹佳
书记员尹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