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二部刑诉〔2021〕Z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房某某使用假名房强,隐瞒已结婚有家庭的事实,以谈恋爱订婚的名义获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骗取王某的二张信用卡使用,刷卡消费共计22649元。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王某现金22649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房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提出对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房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良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其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房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相元
人民陪审员乔卫云
人民陪审员张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倩
书记员巩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