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2]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ATM机)上,趁被害人黎某将自己的顺德农商银行卡(卡号6223********)遗忘在柜员机内且尚未退出“取款”和“查询余额”等操作界面之际,分两次从该卡内各取走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合共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物银行卡和赃款10000元带回其租屋(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一号204号)内藏匿。2021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10000元和自己的4600元合共14600元分两笔(第一笔5700元、第二笔8900元)存入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内。破案后,起获赃物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路口对开路段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物已被全部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