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牡东检刑诉〔2022〕35号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06   阅读:

案件概述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顺)在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职工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开户名徐顺,卡号62×××84),信用卡开通后,徐某某开始正常使

用并按期还款。2016年7月,徐某某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其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龙江银行贷记卡透支消费,并通过POS机套现,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自2016年7月15日起开始逾期不还款,截止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透支本金93396.63元,利息36089.04元,违约金和滞纳金238022.94元,合计367508.6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徐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欠款。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酒店被XX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徐某某偿还龙江银行信用卡欠款10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信息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工作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关于暂停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情况说明、西安区区级代表情况登记表、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书、还款凭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建议书、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通用申请表、收入证明、完税证明、行驶证、房产证、银行流水、交易流水、挂号信催收记录、信用卡还款承诺书、透支明细、上门催收照片,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欠

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偿还信用卡欠款10万元,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牡丹江市西安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受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徐某某在其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偿还全部信用卡欠款,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同意徐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长波

人民陪审员张晓敏

人民陪审员刘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