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部刑诉〔2022〕Z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王玉光、廖武辉、刘武、刘涛、伍奇波(均已起诉)商量筹资以虚假投资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王玉光、廖武辉负责购买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王玉光联系曾帆召集业务员,曾帆纠集李东强、刘子浩、伍沙磊、陈柏舟,陈柏舟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实施诈骗。曾帆与陈峥雄(另案处理)负责管理业务员,李东强、陈柏舟为小组长,陈某某为陈柏舟小组业务员。王玉光等人租下新化县西河镇粗石村长寿山庄宾馆,团伙成员均聚集于此并在虚假平台正式上线前大量添加好友聊天,物色并确定作案目标。陈龙(已起诉)为技术员,负责平台管理等工作,2020年12月27日,“领技共享”投资平台正式上线,业务员便诱骗聊天对象到该虚假平台投资。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5日,该团伙从被害人刘某1、陈某1、刘某2、刘某3、史某、陈某2、杨某、金某1、张某、周嘉辉处骗取钱款共计361693.9元,其中刘子浩从刘某2处骗得127466元,李东强从刘某3处骗得76053.8元。2021年1月5日,王玉光将团伙遣散并将作案地点转移至娄底。陈某某参与诈骗过程中未骗得钱款。2022年5月10日,陈某某退赔5000元。
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世界之窗门口被民警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王玉光、廖武辉、刘武、刘涛、伍奇波(均已起诉)商量筹资以虚假投资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王玉光、廖武辉负责购买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王玉光联系曾帆召集业务员,曾帆便纠集李东强、刘子浩、伍沙磊、陈柏舟,陈柏舟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实施诈骗。曾帆与陈峥雄(另案处理)负责管理业务员,李东强、陈柏舟为小组长,陈某某为陈柏舟小组业务员。王玉光等人租下新化县西河镇粗石村长寿山庄宾馆,团伙成员均聚集于此并在虚假平台正式上线前大量添加好友聊天,物色并确定作案目标。陈龙(已起诉)为技术员,负责平台管理等工作,2020年12月27日,“领技共享”投资平台正式上线,业务员便诱骗聊天对象到该虚假平台投资。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5日,该团伙从被害人刘某1、陈某1、刘某2、刘某3、史某、陈某2、杨某、金某1、张某、周嘉辉处骗取钱款共计361693.9元,其中刘子浩从刘某2处骗得127466元,李东强从刘某3处骗得76053.8元。2021年1月5日,王玉光将团伙遣散并将作案地点转移至娄底。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过程中个人未骗得钱款。
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世界之窗门口被民警抓获。5月10日,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资料、前科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刘某2、杨某、金某2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及共同作案人伍沙磊、彭海宝、李东强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退赔给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叁拾陆万壹千陆百玖拾叁元零玖角。(上述退赔款含同案人已退赔金额,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康兰玉
人民陪审员罗巧稚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谢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