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2〕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我院中止本案审理,后恢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害人朱某,编造其有口罩可以卖给被害人,先后四次骗取朱某转账购买口罩款共计3150元,得款后张某既不退款也不发货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后张某将诈骗所得进行挥霍。
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通过抖音APP联系到被害人许某,编造称能给许某做抖音推广需要缴纳费用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许某转账共计2600元。后张某又编造上午联系其朋友为被害人推广抖音进行见面,在被害人未见到张某进行催促时,张某又编造车辆出交通事故、车辆被扣,需要交罚款为由,骗取许某微信转账2000元。后张某将诈骗所得进行挥霍。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150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4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朱某、许某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1日,即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