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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检刑诉〔2022〕18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09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诉〔202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孔某某虚构其系聊城鸡毛酒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以出售“老珍酒”的名义骗取曹县“亿联世家”小区居民韩某人民币47000元,后被告人孔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近亲属退还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47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二、诈骗罪

1.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君帝烟酒”茶城内,以销售酒水给其朋友的名义骗取该茶城老板王某52度“五粮液”白酒1箱,后以5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经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五粮液”白酒1箱价值人民币7398元。

2021年8月26日,济南市某某局市中区分局白马山派出所民警将朱某退回的“五粮液”白酒1箱退还被害人王某。

2.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以销售“五粮液”白酒的名义诈骗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街道费楼村村民费某人民币5600元。

2021年8月6日,被告人孔某某近亲属退赔被害人费某经济损失56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韩某、王某、费某陈述,证人庞某、董某、朱某证言,聊城鸡毛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聊城鸡毛酒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通物流单据及微信收款截图、银行交易及微信支付明细、孔某某赌博网络账号及充值记录截图、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调解书及收据,济南市某某局市中区分局、曹县某某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孔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到曹县某某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证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予以印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孔某某所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

二、对被告人孔某某的违法所得五千一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竑朴

人民陪审员朱桂民

人民陪审员王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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