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2〕Z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诈骗王某、李某的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在乘坐高铁时认识,2018年10月份前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中车某某一直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行员身份自居。2019年2月月份,被告人车某某虚构自己在东方航空公司贪污被抓需要交纳罚款,诈骗李某10万元。从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车某某以自己患有胃癌,需要在日本复查、手术治疗为由,先后2020年1月21日诈骗王某700元、于2020年2月11日诈王某9000元、于2020年2月26日诈骗王某共计1300元、于2020年3月21日诈骗王某5000元、于2020年3月26日诈骗王某24000元、于2020年4月22日诈骗王某1948元,于2020年4月17日诈骗李某35000元。以上诈骗王某共计41948元,诈骗李某135000元。
2.诈骗林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害人林某找被告人车某某帮忙推进自己被诈骗一案,车某某向被害人林某虚构可以通过其东航空公司师傅的关系帮助林某推进其被诈骗的案件。2020午月份,车某某以办理上述事情需要送礼的名义向林某索要3.6万元的海信广场购物卡,后此3.6万元的购物卡被车某某自己清费。期间,2020年7月份,车某某还以自己在日本治疗的名义诈骗林某1000元。因车某某收取购物卡后一直未推进案件,后被林某识破,林某向车某某追要钱款未果而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车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1948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35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姜秀财
人民陪审员柳秀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