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2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何美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河源市环保加工厂”项目与被害人谢某(被害人曾某与谢某约定共同投资)签订该项目的建筑劳务施工合同,2020年8月18日谢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诚意金三十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黄某某个人账户。案发时,该项目仍未进场开工,黄某某也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诚意金,并将诚意金用于日常个人消费或支付其他款项。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转账汇款记录、收据、项目合作协议、建筑劳务施工合同、借条、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及平面图、复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顾某、方某、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图,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合同项目承包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三十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辩解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加工厂项目并非被告人虚构,其也是受发包方蒙骗导致本案发生,后又因疫情原因无法对被害人退赔,请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同项目承包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三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认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武
人民陪审员刘敬党
人民陪审员袁罗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邱小燕
书记员廖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