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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检未刑诉〔2022〕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1   阅读:

案件概述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未刑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刘某由于沉迷网上赌博需要资金,遂萌生利用出售口罩骗取钱财的想法,便在网络下载口罩图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资料,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有专门渠道可以购买到医用一次性口罩。以每个口罩2.3元、2.4元的价格出售,并声称货源紧张,要求付清款项后才能发货。被告人刘某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被害人黄宇康和陈雨杰138000元,被害人阮蕴甜252800元,被害人刘君成104575元货款,收到货款后,均没有为被害人发货。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要求退还货款,刘某即用虚拟的快递运单号拖延时间。案发前,向被害人阮蕴甜、刘君成已全部退赔,向被害人陈雨杰已退赔54000元,其余货款84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消费。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被某某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其已经向阮蕴甜、刘君成全部退赔。会在里面好好反省,争取早点出去。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因沉迷网上赌博需要资金,遂产生利用新冠疫情出售口罩骗取钱财的想法,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此时被害人陈雨杰欲购买6万只口罩,中间人黄宇康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刘某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即居中联系以每只口罩2.3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又以每只口罩2.7元的价格出售给陈雨杰。三方两两达成合意之后,被害人陈雨杰向中间人黄宇康转账支付162000元,黄宇康又向被告人刘某转账支付138000元,刘某收到货款又伪造虚假快递单号拖延时间。后因事情败露,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陈雨杰退还54000元,中间人黄宇康向陈雨杰退还所赚差价16000元。案发后,中间人黄宇康将赚取的下余8000元差价退缴某某机关(现暂存于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物专户)。被告人刘某尚有84000元未予退赔被害人陈雨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雨杰的陈述,证人黄宇康、张亚兰、袁琼、黄文军、席卓仪的证言,证人仇哲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乘机记录,到案经过,正侧面照,户籍、现实表现证明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虚构自己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利用新冠疫情特殊期间实施犯罪,酌定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84000元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陈雨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维

人民陪审员张青怡

人民陪审员韩育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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